出国留学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栏目,提供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2008年由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陈咏梅。《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同时也是一门重要的应用法学学科。本书包括六编共29章,较系统地阐述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主要制度;各章均按“学习目的与要求”、“案例”、“司法考试试题测试”、“复习思考题”的体例安排,体现了理论与实用性的统一。本书既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学生作教材,也适合法官、律师等司法界人士使用。

2017年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经验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经验”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行政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也是考生在复习中最为头疼的部分,总觉得在行政法无论怎样复习,都很难取得一个理想的分数。这与行政法学本身的命题特点有很大关系。

  行政法学内容较多,理论复杂,所涉及的很多内容与我们的日常生活缺少紧密联系,甚至立法与实际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脱节。因此,考生在学习和分析实际问题的时候很难产生一种感性的认识,对于学习和理解造成一定的困难。

  行政法考查以案例为主。正如前面提到的,行政法理论复杂,争议性问题比较多,而理论与法条、理论与实务之间在某些方面又存在着脱节,这就使得理论学习、法条学习和案例分析之间不能很好地衔接,往往在看书的时候能够明白的问题,在做题的时候却很难应用。

  各个知识点的结合考查日益加强。司法考试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的考查,体系性和综合性都非常强,而且这部分内容在实体和程序上结合紧密,横向综合考查的可能性非常大,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考查的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在行政法复习开始时,就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重视行政法学理论。很多考生在司法考试复习备考中忽视理论,只重视法条的记忆。事实上,缺少理论支撑的法条记忆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帮助考生解决实际问题,而且简单的记忆绝不意味着已经对法条有了真正的掌握。很多考生在做题时感到选项似是而非,模棱两可,并不是因为没有记住一个法条,而是根本没有真正理解这个法条要表达的意思。

  在听讲和看书时,多思考,把相互关联的知识放在一起学习。在司法考试中,命题者经常会把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问题融合在一起进行考查。在复习的第一个阶段,虽然不需要做很多的串联工作,但在听课和看书的时候,也要行政一种良好的思维习惯,看到相关联的问题的时候,要把这些东西放在一起进行理解,不要简单鼓励的进行学习。

  第一阶段重在理解。在第一阶段的复习中,不要着急记忆东西,而是要把精力放在理解上,对于老师讲到的每一个原理、制度、法条,都要真正理解其含义,了解其中的关键字词,而且要通过做题进行一下检验,看看自己是不是能够把这些制度和法条运用到实际的案例当中,从而在第一阶段打下一个比较扎实的基础,为后面大量的记忆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不要对行政法有畏难情绪。很多考生都觉得行政法难学,因此往往会回避这部分内容。事实上,行政法涉及到的法条比较其他大的部门法并不算多,记忆的难度并不时最大的。因此只要在最初的阶段扎实地打好理论基础,做好理解工作,并在后期准确记忆重要的知识点和法条,行政法得到一个相对满意的分数还是可以做到的。毕竟,行政法所占的分数比重还是很高的,对第二卷的分数影响较大,所以绝对不能轻易放弃。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6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不定项选择题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不定项选择题”,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不定项选择题

  市林业局接到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并与孙某沟通,三部门形成处理意见: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再次接到举报后,三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

  请回答第97-98题。

  97.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的性质是( )。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征收

  D.行政强制执行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据此可知,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的性质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中的“责令停产停业”。

  【提示】司法部给出的答案是B,但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据此可知,上述五种行政强制措施中没有“责令停止”相关违法行为的种类。因此,按照法条规定来讲,正确答案应该是A.

  98.就上述事件中的行为的属性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市林业局的致函不具有可诉性

  B.县政府的会议纪要具有可诉性

  C.三部门的处理意见是行政合同行为

  D.三部门的通知具有可诉性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选项A正确。市林业局的致函行为不属于具有拘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选项B错误。县政府的会议纪要不属于具有拘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选项C错误。行政合同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三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是行政合同行为。

  选项D正确。三部门的通知对是具体行政行为,且会对孙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

  99.甲市某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李某上诉,甲市中级法院改判无罪。李某被释放后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李某向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的,应书面通知李某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B.李某向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前,应当先向甲市检察院申请复议

...

2016司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大纲

 

  2016司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大纲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你提供2016司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大纲,仅供参考,欢迎参阅。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法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理解: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等级效力,行政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区别,行政法各基本原则的内涵。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法理论和基本原则分析判断行政法相关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 行政法

  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种类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 髙效便民 诚实守信 权责统一

  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公务员的概念。

  理解: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种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与编制,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区别,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基本管理制度。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组织法理论和制度分析判断机构的性质、行政职权的合法性和公务员的行政纪律责任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行政组织法概述

  行政组织法的概念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概述 国务院机构的种类

  第三节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权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第四节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第五节公务员

  公务员制度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对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

  基本要求:

  了解: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概念。

  理解:行政规则冲突的解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程序、监督机制。

  熟悉并能够运用: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论和制度分析解决行政规则合法性问题和行政规则与上位法的冲突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规则的适用

  第二节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

  第三节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地方 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 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监督程序

<...

2016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变化

 

  2016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变化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整理了2016司法考试各个试卷科目大纲与往年变化,希望对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

  1.新增7个考点

  (1)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中增加“无明显不当”

  (2)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新增“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

  (3)应予受理的案件新增了4个考点:行政确权案件、征收、征用案件、行政给付案件、行政合同(协议)案件

  (4)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新增了1个考点:“调解的适用”。

  2.删除或合并7个考点

  (1)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滥用职权”2个考点合并为1个:“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2)起诉与受理,“对起诉的审查、审查的结果”2个考点合并为1个:“对起诉的审查和处理”

  (3)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将“审理前的准备、审理程序”修改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4)涉外行政诉讼,删除“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1个考点

  (5)应予受理的案件,删除4个考点:抚恤金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016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二卷重点考查科目之一,在三卷中也有涉及,广大考生又是如何备考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科目的,如何才能够高效地掌握并且吸收相关的知识点了?在学习的过程中一定要学会进行知识点的归纳。详情请看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的“2016年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单项选择题

  效率与公正都是理想型司法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理想型司法应具备的两个基本要素。关于两者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 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是相辅相成的

  B. 根据我国司法现状应当作出“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选择

  C. 细化诉讼程序通常导致效率低下,效率和公正难以兼得

  D. 司法工作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勤勉敬业,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

  选项A说法正确。效率与公正都是司法所追求的目标,因而在许多情况下,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体现在司法效率的基本构成中,许多要素既是在追求效率时不可或缺的,又是在追求公正时必不可少的;另一方面则体现为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时常是互为手段和目的的。

  选项B说法正确。我国的司法现状决定了我们应当作出“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选择。当前,我国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在旧秩序已被打破而新秩序又尚未建立之时,许多人都产生了极大的心理落差,因为既得利益没有了,而现实利益又得不到保障,加上我们在经济领域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产生了许多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社会现状都使得人们越来越关注司法的公正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效率与公正在现实上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因而如果我们在司法领域仍像在经济领域那样倡导“效率优先”,就必定会进一步刺激人们的功利心理,加剧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从而不利于中国社会形态的有序转换,同时也会阻碍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因此,我们有必要在被称作“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领域中倡导和贯彻“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理念。

  选项C说法错误。诉讼程序的细化并不是给诉讼程序增加不必要的繁文缛节,而是要使诉讼程序更加具体明确。只有诉讼程序明确了,法官在适用适用诉讼程序时才能更加准确,这就保证了诉讼程序的公正。同时明确的程序也会使诉讼过程更加顺利,这就保证了诉讼效率。

  选项D说法正确。法官勤勉敬业,恪尽职守,其直接作用便是司法效率的提高,同时也会促进司法公正。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下列哪一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

  A. 甲公司购买的一批在途货物,但尚未支付货款

  B. 甲公司从乙公司租用的一台设备

  C. 属于甲公司但已抵押给银行的一处厂房

  D. 甲公司根据代管协议合法占有的委托人丙公司的两处房产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财产的确定。

  选项A错误。《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据此可...

司法考试二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反诉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反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八章讲述的是关于反诉的相关知识点,关于反诉的概念你都了解吗?如果你清楚他们的概念那么快快做做下面的练习题巩固和提升一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八章 反诉

  第一节 反诉概述

  一、反诉的概念与特征

  (一) 概念: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销、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的反请求。

  (二) 特征:

  1. 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双重性

  2. 目的的对抗性

  3. 相对于本诉具有独立性

  二、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一) 概念上的区别:反驳是对原告的实体权利请求的事实或法律依据进行的反驳,以使原告的请求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成立;反诉则是针对原告的实体权利请求另外提出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以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请求。

  (二) 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反诉当事人的地位具双重性,反驳则不会变化

  (三) 产生的程序效果不同: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反驳本身不构成诉

  (四) 成立的条件要求不同:反诉请求须与本诉请求互相牵连,还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反驳则没有特定条件限制。

  (五) 实体法律后果不同:反诉可能会使原告承当一定责任,反驳则可能免除自己的责任。

  Ÿ 识别的最基本方法:看被告有无明确提出反诉声明

  三、反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 概述:是基于当事人的诉权而建立的,理论基础在于诉权理论。反诉的提起是被告行使诉权的结果。

  (二) 价值目标:

  1. 当事人的诉权平等与相互制衡

  2. 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

  3. 以诉讼经济为原则

  4. 保障司法统一

  第二节 反诉成立的条件

  一、反诉的形式条件

  (一) 反诉的主体:只能是本诉被告

  (二) 反诉提起的时间: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任何时间里提出

  (三) 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四) 反诉与本诉须适用相同种类的诉讼程序

  二、反诉的实质要件

  Ÿ 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之间存在关联性,二者是在反诉请求和本诉请求基于同一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提出

  第三节 反诉的审理

  一、反诉的提起

  (一) 在接受起诉状副本后即向法院递交反诉状

  (二) 在答辩状中声明提起反诉

  (三) 口头声明反诉

  (四) 如果被告在开庭过程中提出反诉,本诉原告有权申请延期审理

  二、反诉的受理

  Ÿ 法院对反诉应及时审查,符合反诉条件的,应该与本诉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

  三、二审中反诉的处理

  (一) 处理方式:允许...

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备考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备考,你知道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权限以及制定程序吗,同时它新增了哪些考点,比如什么制定根据、制定事项,关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相关的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机关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制定发布的行政规则的总称。地方政府规章中的法律问题,同样是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监督程序。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分为两类:第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第二是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的市,以及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制定主体的范围有一个发展过程。现行宪法只是规定国务院的部委可以制定规章,对于地方政府是否可以制定规章没有作出明确规定。1982年12月公布的《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8项决定增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这是国家立法第一次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制定规章。经过1986年和1995年修改的现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立法法确认了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作为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机关的地位。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有两方面问题:一个是制定根据,另一个是规定事项。两者相互关联。制定根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事项有两项:(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这种为满足执行需要制定的规章,既可以是根据法律法规明 确要求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是地方政府自己认为有这种需要而制定的规章,但是它们应当都是执行性的规章。(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这是地方政府规章不同于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方面,即地方政府在制定权限方面有比部门规章更大的权限。行使这一权限有一定的规则,首先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行政 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次是限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总的来说与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是大体一致的主要根据都是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但是有一些特殊的地方,以下只是讨论这些特殊的地方:

  1.立项方面,报请立项的可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

  2.起草方面,组织起草的可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它们可以确定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在起草中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考点:从宽处理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考点(二),从宽处理的告知义务是什么,同时它新增了哪些考点,比如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刑犯从宽处理,关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相关的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

  从宽处理的告知义务

  新法第118条第2款增加规定: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解读:

  2011 年刑八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在本条中增加此规定,是为了使嫌疑人更为清楚如实回答将会得到从宽处理的后果。

  考察方式:

  至多只是一个选项,且难度极低,一般了解即可。

  拘传传唤时间

  旧法第92 条第2 款: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 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新法第117条第2、3款: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嫌疑人。传唤、拘传嫌疑人,应当保证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变化:

  1、将传唤、拘传的最长时间延长至24 小时。

  2、增加规定:应保证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解读:

  实践中,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为核实有关证据和办理拘留等手续,有时12 小时不够用,因此延长拘传和传唤时间。

  考察方式:

  只会出一个选项,注意并非任何案件都可拘传、传唤24 小时,必须是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

  讯问地点

  新法第116条第2款增加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解读:

  实践中存在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羁押后,不分场所进行讯问的不规范做法,而刑讯逼供现象往往发生在看守所以外的讯问过程中,看守所虽然隶属于公安机关,但相比于直接侦查部门而言,毕竟有较为规范的管理和监督制度,规范讯问场所,可以尽量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考察方式:

  考生需要区分羁押和非羁押两种情况下的讯问地点。

  羁押后的讯问应在看守所内进行,非羁押下的讯问可以传唤到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

  旧法第92 条第1 款: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新法第117条第1款: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

2016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考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考点(一),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体系,因为它的性质决定它区别于其他法律。关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相关的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一、概念术语

  1、行政: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及其过程。

  2、行政法: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体系。

  3、行政关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同被管理者所发生各种关系的总称。

  4、行政权: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二、思考题

  1、为什么要对行政权进行控制

  答:行政权同其他公权力一样,其作用具有两重性。

  在现代社会,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行政权与其他国家公权力相比,它与公民、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

  2、行政法的特征

  答:形式特征---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居部门法之首

  内容特征---内容广泛、规范,易于变动

  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在一起

  3、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解释,我国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念术语

  1、行政法定原则: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2、法律优位:指在已经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则以法律为准;或者在法律尚未规定而其他规范性文件率先作出是,一旦法律就同一事项作出规定,则法律具有优先地位,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服从之。

  3、法律保留:指当宪法或法律将某些事项保留给立法机关时,行政机关非经特别授权不得对此制定任何规范性文件。

  4、比例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利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5、行政效益原则: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求以消耗最小的社会资源而取得最多的社会效益。

  6、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是约束行政机关行政活动过程的根本原则,其意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除必须依据实体法,还应当遵循程序法。

  二、思考题

  1、试述行政法定原则

  答:行政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其内容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保留、法律优位、越权无效。

  2、...

司法考试201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增考点

 

  出国留学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变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之一,关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以及考点的复习不要只注重法条的记忆,更要结合理论知识进行理解性的记忆。详情请看下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备考提示

  本部分的命题理论性逐年增强,新兴热点问题成为考查的重点。在命题设计上,改变了过去直接依照法条设计题目的方式,很多题目都需要考生运用行政法的基本理论知识进行分析才能解答。在复习的时候,首先要注意行政法的复习重点主要在于《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这三大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法以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另外《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条例》这几部都是今年比较热点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十八大关于机构改革相关方面的变动,考生在复习的时候需要特别关注一下这部分内容。另外,《国家赔偿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法条进行了重新的修订,也需要特别留意一下。最后,《行政复议法》在复习的时候要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对比结合记忆,二者很多知识点上都是相通的,比如说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之间的对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的对比等等。在此特提醒考生在平时的复习中要注意理论知识的累积,不能只背法条。

  【2016年大纲变化】

  在过去五年司法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年均分值基本维持在60分左右。近年来对于本部分的考核体现两个趋势:一是越来越重视基础理论的考查,第四卷论述题部分也往往涉及行政法基本原则等理论内容;二是考试的内容日益细化,对相关司法解释的考核力度超过行政法典本身。

  【新增法律法规】

  大纲附录部分,修订法律法规2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