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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两起内幕交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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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对两起内幕交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2宗内幕交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一是时任深圳市双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双翼科技)总经理赖伟强系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楚天高速)与双翼科技拟开展并购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赖伟强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入“楚天高速”237,680股,获利约27.4万元。赖伟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没收赖伟强违法所得约27.4万元,并处以约82.3万元罚款。

  二是唐某系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溪股份)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汪辉与唐某是中学同学,平常有接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汪辉在与唐某通话联络后即利用本人及他人证券账户集中买入“龙溪股份”157,700股,没有违法所得。汪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汪辉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始终把查处打击内幕交易作为监管执法重点,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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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证监会已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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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限制期内交易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1宗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限制期内交易案中,郑明略为持有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巨轮智能)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2012年7月27日至2016年4月14日期间,郑明略减持“巨轮智能”34,866,586股,占巨轮智能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5.46%。郑明略在减持累计达到5%时,未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没有报告、公告的情况下,郑明略继续违规减持“巨轮智能”3,362,233股,违规减持金额为52,753,435.77元。郑明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8条、第8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04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郑明略改正,对郑明略未依法披露减持行为及限制转让期的违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对郑明略未依法披露减持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限制转让期内的违规减持行为处以26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290万元。

  1宗内幕交易案中,张彦松是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凯美特气)拟开展收购深圳习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彦松使用其本人账户于2015年3月26日、27日、30日、31日连续四个交易日购买“凯美特气”,合计购买42,100股,成交金额788,991元。根据首个收盘打开涨跌停板日的收盘价计算,亏损101,759.97元。2015年4月10日,张彦松签署《股份变动说明及承诺》,承诺自愿将所持凯美特气股票自买入之日起锁定5年。凯美特气于10月22日公告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手续。张彦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责令张彦松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凯美特气股票,并处以4万元罚款。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赵成系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南路证券营业部(2017年1月10日更名为贵阳河西路证券营业部)任职的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内,利用“许某某”、“张某某”账户交易股票,合计盈利约为19.8万元。赵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赵成违法所得约19.8万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1宗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中,盛世嘉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盛世嘉和)对其管理的“嘉和汇金(有限合伙)-福建明明医疗辅助器具有限公司产品”(简称嘉和汇金基金),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16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梁某红承诺18%的最低年化收益率,累计挪用嘉和汇金基金财产7,003,858.27元,部分资金转入金奎、夏小红、饶某青、华某、格某勒等银行账户供个人使用,部分资金直接用于支付盛世嘉和的房租。盛世嘉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第11条、第12条、第15条、第23条规定。时任盛世嘉和总经理金奎是对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盛世嘉和董事长杨洪宇、财务总监夏小红、风控总监宋梁山是盛世嘉和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

证监会对五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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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3宗内幕交易案,1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中,2015年4月29日至2016年2月5日,阎克伟控制使用“阎克伟”、“于某新”账户连续交易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易世达)股票。2016年1月29日,两个账户合计持有“易世达”7,472,023股,占“易世达”总股本的6.33%,首次超过5%,阎克伟未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停止买入。2016年2月5日,“阎克伟”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继续买入“易世达”210,000股,两个账户当日合计持有“易世达”7,682,023股,占总股本的6.51%。阎克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8、8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款、第204条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责令阎克伟改正;对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内买入股票行为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35万元罚款。

  3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满某某系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莫股份)拟收购胜利油田康贝油气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等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高伟是满某某儿子的岳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高伟与满某某存在通讯联络,高伟使用本人账户买入“宝莫股份”22,000股,获利约4.4万元。高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没收高伟违法所得约4.4万元,并处以约4.4万元罚款。二是王某鸣系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东路桥)拟重大资产重组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蔡哲民与王某鸣联络接触,并控制使用多个账户交易“山东路桥”,获利约1,084万元。蔡哲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蔡哲民违法所得约1,084万元,并处以约1,084万元罚款。三是杨怀进、周宜可、张永欣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润光伏)高级管理人员,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简称九润管业)是海润光伏第二大股东,其实际控制人任向东亦为海润光伏高级管理人员。上述4人为海润光伏2014年度业绩预亏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怀进减持“海润光伏”250万股,周宜可减持“海润光伏”54万股,张永欣减持“海润光伏”78.40万股,任向东减持“海润光伏”1,240.62万股。经查,4人未能实现避损,没有违法所得。九润管业减持“海润光伏”15,719.78万股,减持过程中还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过桥”减持,避损6,194.07万元。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233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4、5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杨怀进、周宜可、张永欣、任向东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九润管业违法所得6,194.07万元,并处以6,194.07万元罚款;对九润管业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向东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任向东、杨怀进、周宜可、张永欣分别采取3年至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中,2015年11月25日至26日,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有色中心)通过其公司网站,编造、传播《国内主要镍生产商计划本周五举行专题会议》《打击市场恶意做...

证监会对七宗案件作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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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对七宗案件作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7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操纵市场案,2宗内幕交易案,1宗短线交易案,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文峰集团)于2014年12月22日签署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文峰股份)11,000万股股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88%)给陆永敏,双方协商确定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86,350万元。经查,该股权转让实际是以自然人陆永敏的名义代文峰集团持有。文峰集团、陆永敏是股份代持事项的直接参与者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文峰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67、68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文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文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陆永敏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长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12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1宗操纵市场案中,盛巍于2015年9月9日至14日期间使用其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以涨停价大量申报买入“英威腾”股票,拉抬、维持该股股价,随后反向卖出,获利约51万元。盛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盛巍违法所得约51万元,并处以约153万元罚款。

  2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文峰股份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徐某江是文峰股份拟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戴国均与徐某江频繁联络接触,戴国均控制使用本人账户买入“文峰股份”50,500股,获利约17.2万元。戴国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戴国均违法所得约17.2万元,并处以约51.7万元罚款。二是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泰艾普)董事长孙某文、董事会秘书杨某全是恒泰艾普拟购买新疆新生代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傅哲宽与孙某文、杨某全多次联络接触,并与其配偶林芳荔控制使用“林芳荔”账户买入“恒泰艾普”392,083股,没有违法所得。傅哲宽、林芳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傅哲宽、林芳荔处以30万元罚款。

  1宗短线交易案中,时任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世茂股份)副总裁孟洁于2015年6月16日以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方式买入“世茂股份”股票450,000股,2015年6月29日孟洁的个人证券账户累计卖出所持“世茂股份”股票110,000股,盈利约28.8万元。孟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经查,上述卖出“世茂股份”股票的决策由孟洁的朋友康某作出,交易由康某具体操作。案发后孟洁已主动将相关收益上缴给世茂股份。同时,孟洁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行政处罚法...

证监会依法对四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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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依法对四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内幕交易案,1宗短线交易案,2宗短线交易及内幕交易案。

  1宗内幕交易案中,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鸽投资)时任董事长王某是银鸽投资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天琦与王某多次联络,赵天琦与其配偶王智焕控制使用“王智焕”账户买入“银鸽投资”434,500股,共计获利约44万元。赵天琦、王智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没收赵天琦、王智焕违法所得约44万元,并处以约44万元罚款。

  1宗短线交易案中,2015年4月27日至7月6日,董荣亭为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丹化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在此期间,董荣亭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累计买入丹化科技A股41,874,535股,累计卖出30,861,808股,交易亏损约415万元。董荣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董荣亭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2宗短线交易及内幕交易案中,一是成迪龙在2012年7月19日至2015年4月17日期间任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围海股份)董事会秘书,在此期间成迪龙控制使用他人账户交易“围海股份”,将持有的“围海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共计获利约108万元;成迪龙负责围海股份资本运作等事项,是围海股份拟并购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成迪龙控制使用他人账户买入“围海股份”673,600股,没有违法所得。成迪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第202条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成迪龙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对成迪龙内幕交易行为处以60万元罚款。二是马彦文担任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利德曼)董事期间,控制使用他人账户在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2月2日内将“利德曼”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利德曼董事长沈某仟、董事会秘书牛某辉是利德曼拟收购资产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彦文与沈某仟、牛某辉多次联络接触,并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入“利德曼”756,937股,共计获利约428万元。马彦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马彦文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7万元罚款;对马彦文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428万元,并处以约1,284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始终秉持“依法、从严、全面”的监管理念,对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切实保障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与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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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情况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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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情况综述

  2016年,证监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的总体要求推进各项改革发展举措,强化监管执法,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全系统年中监管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立足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方向不动摇,牢固树立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理念,要求监管执法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法律赋予的职责,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力,对市场乱象要始终有刮骨疗毒、猛药去疴的决心和魄力,对相关主体违规必查,各个环节有责必追,监管手段用好用足,监管领域全面覆盖,真正保护好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好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在新的监管理念、监管要求引领下,面对前所未有的复杂执法环境的挑战,证监会全系统上下联动同心协力,持续对各类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全年行政处罚工作成效显著,共对183起案件作出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18份,较去年增长21%,罚没款共计42.83亿元,较去年增长288%,对38人实施市场禁入,较去年增长81%。行政处罚决定数量、罚没款金额均创历史新高,市场禁入人数也达到历史峰值。除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传统案件外,还显著加强了对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追责力度,全面深入推进私募基金行业和股转系统领域的执法,将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要求落到了实处,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了强有力震慑,为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保驾护航。

  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被处以832万元罚款;振隆特产因首发上市申报材料虚假记载被处以顶格罚款;大智慧公司案、安硕信息案等多起案件相关主体均被顶格处罚。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支撑,将始终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点。

  内幕交易违法案件中,苏嘉鸿内幕交易“威华股份”案罚没金额超1亿元;颜玲明内幕交易“利欧股份”案、马祥峰内幕交易“宝莫股份”案、周继和内幕交易“江泉实业”案等多起案件罚没金额均超过千万元。内幕交易损害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挫伤了处于信息劣势中小投资者的信心,降低了市场效率,必须从严打击,重点施治。

  市场操纵违法案件中,中鑫富盈、吴峻乐操纵“特力A”等股票案罚没金额超过10亿元;黄信铭操纵“首旅酒店”等股票案罚没金额超过5亿元;任良成操纵“龙洲股份”等股票案、瞿明淑操纵“恒源煤电”等股票案、唐隆操纵“渤海活塞”股票案罚没金额超过1亿元;创势翔操纵“汉缆股份”等股票案、肖海东操纵“通光线缆”等股票案、穗富投资操纵“万福生科”等股票案、陈贇操纵“美欣达”等股票案罚没金额均在千万元以上。随着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违法主体操纵手法不断翻新,如通过控制资管产品账户、借助大宗交易渠道、利用融资融券机制、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节奏等手段实施操纵,意图逃避打击,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法网密织之下,任何操纵行为终难逃脱法律的严厉制裁。

  中介机构违法案件中,兴业证券、信达证券、中德证券、中投证券、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

证监会依法对一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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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对一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深圳清水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清水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述是清水源担任管理人或投资顾问的6只产品的交易决策人之一。陈述知悉上述6只产品于2015年5月11日买入“世荣兆业”的信息,并于当日控制“吴某卿”证券账户卖出“世荣兆业”1,897,826股,其中与上述6只产品互为对手方交易的“世荣兆业”合计1,078,436股,涉及交易金额15,628,223.78元。陈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23条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陈述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各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依规精确打击,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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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对三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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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对三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证监会依法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一是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国信)董事长管某平为东方国信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秦宏伟与管某平联系频繁,并控制使用“秦宏伟”“虞某悦”2个账户买入“东方国信”202,200股,获利约199.9万元。秦宏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秦宏伟违法所得约199.9万元,并处以约199.9万元罚款。

  二是东方国信董事长管某平为东方国信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秦某伟与管某平存在联络接触,之后秦某伟即开始与姜艳杰频繁通讯联系,并指示其公司出纳向“姜艳杰”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内转入100万元。姜艳杰控制使用“姜艳杰”账户买入“东方国信”54,595股,获利约59.3万元。姜艳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姜艳杰违法所得约59.3万元,并处以约59.3万元罚款。

  三是韦承宏是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藏珠峰)拟向湖南智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售所持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和青海西部铟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韦承宏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西藏珠峰”4000股,没有违法所得。韦承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韦承宏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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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四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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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对四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2宗内幕交易案,1宗短线交易案,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2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崔某某、钱某某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亨通光电)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电信国脉)41%股权及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姚启强是该内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内与崔某某、钱某某密切联系,姚启强控制其配偶“张某”证券账户买入“亨通光电”32,000股,获利约2.9万元。姚启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姚启强违法所得约2.9万元,并处以约5.8万元罚款。二是王某、张某某、宋某某为亨通光电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电信国脉41%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内,时任电信国脉副总经理刘庆涛与王某、张某某、宋某某多次联系,刘庆涛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亨通光电”24,000股,获利约5.4万元。刘庆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刘庆涛违法所得约5.4万元,并处以约10.9万元罚款。

  1宗短线交易案中,袁福祥在2014年4月7日至2016年6月1日期间担任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鼎泰新材)副总经理。袁福祥及其配偶于2015年12月30日13时5分9秒使用“袁福祥”账户卖出“鼎泰新材”6,900股,随后于当日13时9分36秒买入“鼎泰新材”3,400股。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袁福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袁福祥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时任华西证券大连五五路营业部总经理王学锋,在从业期间使用“许某”账户买卖股票,没有违法所得。王学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责令王学锋依法处置其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内幕交易、短线交易、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等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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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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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场外配资中证券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恒生网络)、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花顺公司)、上海铭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铭创公司)等三家网络公司明知一些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的证券经营模式,仍向其销售具有证券业务属性的软件(涉案软件具有开立证券交易账户、接受证券交易委托、查询证券交易信息、进行证券和资金的交易结算等功能),提供相关服务,并获取收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22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依据《证券法》第197条规定,我会决定:(1)没收恒生网络违法所得约10,986万元,并处以约32,96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刘曙峰、官晓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2)没收同花顺公司违法所得约217万元,并处以约653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朱志峰、郭红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5万元罚款。(3)没收铭创公司违法所得约949万元,并处以约2,848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刘照波、谢承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证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泰证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方正证券)未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24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第6条、第8条、第13条,《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3条第(4)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50条的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84条规定,我会决定:(1)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680万元,并处以约2,041万元罚款。(2)对海通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2,865万元,并处以约8,595万元罚款。(3)对华泰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1,823万元,并处以约5,470万元罚款。(4)对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786万元,并处以约1,572万元罚款。

  湖北福诚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福诚澜海)、南京致臻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南京致臻达)、浙江丰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丰范)、臣乾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臣乾金融)及黄辰爽利用信托计划募集资金,通过恒生网络HOMS系统、铭创公司FPRC系统、同花顺公司资产管理系统等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为客户提供账户开立、证券委托交易、清算、查询等证券服务,且按照证券交易量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杭州米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杭州米云)通过运营米牛网,使用恒生网络HOMS系统招揽客户,为客户提供账户开立、证券委托交易、清算、查询等证券服务,且按照证券交易量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22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依据《证券法》第197条规定,我会决定:(1)没收福诚澜海违法所得约164万元,并处以约492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丁凯、罗程元、王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15万元和15万元罚款。(2)没收杭州米云违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