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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青海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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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青海省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建政〔2007〕310号

  各州、地(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海省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此办法,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定于2007年12月5日—2008年4月30日进行,请各单位按本办法要求和程序到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青海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抄送:有关厅局,本厅各领导、有关处室,存档。

  青海省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内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青海省建设厅为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本省内一级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和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建造师注册工作的受理和初审。

  第四条 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五条 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建设部负责一级建造师的注册审批工作;省建设厅负责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以及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受理、初审和审批工作。涉及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将有关材料送相关专业厅局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再报省建设厅审批。符合注册条件的,分别由建设部和省建设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六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均为3年。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及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由省建设厅按照建设部统一式样制作。

  第七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登录青海省一、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所需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应当与书面申请材料内容一致。

  第八条 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类别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二级建造师注册专业类别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