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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规则

 

  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香港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规则”,希望考生能好好备考2017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香港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规则

  一般规则

  1.考生必须于指定时间前往指定考场应考资格考试。学会建议考生于资格考试开始前至少三十分钟抵达指定资格考试考场,进行现场照相,验对准考证和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迟到考生不会获额外考试时间作补偿。

  2.考试会尽量按照已公布的考试时间开考。若出现任何因操作问题、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延误,学会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3.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主考员或监考员均无权给予任何考生额外时间作答。

  4.考生如因任何原因未能应考资格考试、或未能前往准考证上所列明的正确考场应考,其考试成绩将被评为缺考。任何考生于原定开考时间十五分钟后概不会获准进入考场,而该考生之成绩亦将被评为缺考。原定开考十五分钟内未能在考场内之指定计算机上登录并确认的,视为缺考。

  5.考生在进入考场后,须严格遵守主考员或监考员的指示,直至离开该考场为止:违反这项规定的考生可能会被取消考试资格。

  6.请留意现时会以普通话作出有关资格考试之宣布。所有考生在应考任何资格考试的试卷前,须熟读考试规则。倘若考生在操及/或理解普通话有困难,务请加以留意。若该等考生在资格考试进行期间遇到任何问题,应向主考员或监考员求助。主考员或监考员会在许可的情况下提供协助。然而,学会概不会接受违反任何考试规则之考生,以语言问题为辩解,该等考生亦有可能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

  7.考生于应考所有资格考试时,必须自备所需文具(铅笔、橡皮擦、间尺及铅笔创等,但不包括任何纸张)作草稿之用。除了用作草稿之演算草稿纸外,中国证券业协会不会在考场提供任何文具。所有带人考场的物品须经主考员或监考员检查。

  8.任何于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供之演算草稿纸上书写的答案,一概不会用作评分。

  9.在资格考试进行期间,考生之间严禁共享、传递、交换、借用及/或借出任何物品、及进行涉及任何物品的交易(任何物品包括但不只限于文具和电子计算器)。违反这项规定的考生可能会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

  10.在考场内任何时间及/或资格考试进行期间,考生严禁使用任何通讯仪器。考生在进入考场前,须关掉所有通讯仪器,如手提电话、蓝牙耳机和传呼机等,以及任何会发出声响的仪器,如响闹手表等。在考场内任何时间及/或资格考试进行期间,该等仪器之电源须已截断(包括尖掉响闹功能)。违反这项规定的考生可能会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

  11.在考场内任何时间及/或资格考试进行期间,考生严禁使用个人数码助理(即Personal DigitalAssistants,PDAs)或任何设有下列功能的仪器:

  一 输入/输出及/或传递资料(如数据、文字、影像)等功能;

  一 数据、文字或影像的储存/显示功能(例如电子记事簿、电子字典、可储存数据的手表及/或任何类似仪器等);

  一 以任何有线、红外线传输或无线技术连接计算机的功能:

  一 无线数据通讯功能,如蓝牙(Bluetooth⑩)无线技...

香港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监管机构及国际专业团体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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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监管机构及国际专业团体的认可

  香港认可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

  卷一至卷十二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至卷十二已获香港证监会认可为《胜任能力的指引》中有关所有受规管活动(第3类受规管活动(杠杆式外汇交易)除外)之代表及/或负责人员之发牌申请的认可行业资格及有关香港监管架构的考试,详情请参阅下列资料。

  代表

  受规管活动认可行业资格有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考试

  第1类证券交易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八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九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八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九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十一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第8类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八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十二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第10类提供信贷评级服务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十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负责人员

  受规管活动认可行业资格有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考试

  第1类证券交易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八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 卷二

  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九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 卷三

  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八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 卷二

  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九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 卷三

  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十一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 卷五

  第8类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八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 卷二

  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十二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 卷六

  第10类提供信贷评级服务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十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 卷四

  * 不适用于申请成为负责人员的已持牌代表。

  注意:

   上述资料乃摘录自香港证监会《胜任能力的指引》。考生须参阅香港证监会公布之最新资料,请浏览香港证监会网址(www.sfc.hk)。

  ‚ 学会并不提供任何与第3类受规管活动(杠杆式外汇交易)有关的考试,因此上表并不包括该类受规管活动。

  ƒ 第7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并没有额外胜任能力之要求。

  卷十五及十六

  资格考试卷十五及十六已获香港证监会属下的学术评审咨询委员会批准,成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