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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18普通高考录取照顾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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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2018普通高考录取照顾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考试中心:

  为做好2018年我省普通高考录取照顾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2018年我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并已参加2018年我省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具体录取照顾政策详见《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2018年高考加分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的通知》(闽招委〔2017〕10号),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按照《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办法

  符合条件的考生须于2018年4月23日-26日内,向本人报名现场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时,考生须按照《福建省普通高考录取照顾资格考生申报须知》(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须知》)要求,提交《福建省普通高考录取照顾资格考生登记表》(附件2,以下简称《登记表》),其中:少数民族考生还须提交《福建省普通高考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核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考生同时还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含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复印件上验证人须签名并加盖公章)。

  《登记表》和《申请表》可从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www.eeafj.cn)-数字服务大厅-高考高招栏目中下载,如实填写。

  三、审核程序

  (一)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2名以上在职国家工作人员,负责对所申报的录取照顾项目和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确认后,按要求填写《福建省普通高考录取照顾资格考生花名册》(附件4,以下简称《花名册》),并将《花名册》在当地招生考试机构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通知有关学校将录取照顾资格考生信息在校园公告栏上同步进行公示。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于2018年5月7日前通过“高招管理系统”完成信息录入工作,并提交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审核确认后的每位申报考生的《登记表》《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须复印一份,由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留存2年备查。

  (二)设区市及平潭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汇总并在当地招生考试机构网站上公示,并于2018年5月11日前通过“高招管理系统”,向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