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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合伙事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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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包括: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①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③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④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⑤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协议有约定: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

  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

  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

  考点练习:单选题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在单独执行企业事务时,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独自决定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为合伙企业的生产购置原料

  B.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人提起诉讼

  C.以合伙企业所有的商标权出质

  D.请合...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点: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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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点: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除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3.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4.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5.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时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6.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7.承兑的法律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1)承兑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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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三、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1.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

  2.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3.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四、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由于经济法主体的身份和地位、行为目标和宗旨有别,各自的法律待遇、享有权利或权力的法律依据不同,相应的义务各异,因而所需承担的违法责任也不同。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由于规制主体的责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追究其责任。但在宏观调控法领域,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等原因,要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

  五、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家赔偿;另一类是超额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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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一、转让定价税制

  (一)税务机关的合理调整权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人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关联业务的相关资料

  (三)税务机关的纳税核定权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五)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l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六)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对有关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事宜作出了规定。

  (七)转让定价的跟踪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88号),对有关转让定价的跟踪管理事宜作出了规定。

  二、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三、成本分摊协议

  成本分摊协议是企业间签订的一种契约性协议,签约各方约定在研发或劳务活动中共摊成本、共担风险,并按照预期收益与成本相配比的原则合理分享收益。

  四、受控外国企业

  受控外国企业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予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五、资本弱化规则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一般反避税条款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存在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证券交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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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证券交易概述

  证券交易概述

  1.证券交易的概念

  证券交易,主要指证券买卖,即证券持有人依照证券交易规则,将已依法发行的证券转让给其他证券投资者的行为。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证券交易具有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等特征。

  2.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1)证券交易的标的与主体必须合法。首先,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其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①发行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④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东奥中级职称编辑“娜写年华”发布。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单位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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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单位存款

  单位存款

  1.强制存入、禁止坐支

  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2.单位定期存款

  (1)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2)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限制支出原则

  ①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②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4)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5)存款单位迁移时,其定期存款如未到期转移,应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一次性结清。

  3.单位活期存款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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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备考资料: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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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备考资料:定金

  定金

  1、定金的法律规定:

  (1)违约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概念解释:“定金”与“订金”不同。“订金”相当于预付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款项,无担保作用。

  (2)担保定金

  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生效定金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解约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2、定金的数额:

  (1)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提示: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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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合同解除之约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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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合同解除之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之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或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环球网校提供合同解除之约定解除)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1、约定解除

  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包括两种情况:

  (1)协商解除

  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2)约定解除权

  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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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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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是以取得所得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例】单项选择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

  A.国有企业

  B.外商投资企业

  C.个人独资企业

  D.股份制企业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增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

  (一)所得的类型

  1.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2.在业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一)标准税率

  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备考资料: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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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备考资料: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及其分类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二、合同法主要内容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有六项基本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四、合同订立的方式

  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要约撤回是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撤销是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失效是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也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