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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考点:债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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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考点:债券投资

  (一)债券的价值

  将在债券投资上未来收取的利息和收回的本金折为现值,即可得到债券的内在价值。

  债券的内在价值也称为债券的理论价格,只有债券价值大于其购买价格时,该债券才值得投资。影响债券价值的因素主要有债券面值、期限、票面利率和所采用的贴现率等因素。

  1.债券估价基本模型

  典型的债券类型,是有固定的票面利率、每期支付利息、到期归还本金的债券。这种债券模式下,债券价值计量的基本模型是:

  式中,Vb表示债券的价值,I表示债券各期的利息,M表示债券的面值,R表示债券价值评估时所采用的贴现率即所期望的最低投资报酬率。—般来说,经常采用市场利率作为评估债券价值时所期望的最低投资报酬率。

  从债券价值基本计量模型中可以看出,债券面值、期限、票面利率和市场利率是影响债券价值的四个基本因素。

  2.债券期限对债券价值的敏感性

  由于票面利率的不同,当债券期限发生变化时,债券的价值也会随之波动。

  结论:

  (1)引起债券价值随债券期限的变化而波动的原因,是债券票面利率与市场利率的不一致。如果债券票面利率与市场利率之间没有差异,债券期限的变化不会引起债券价值的变动。也就是说,只有溢价债券或折价债券,才会产生不同期限下债券价值有所不同的现象。

  (2)债券期限越短,债券票面利率对债券价值的影响越小。不论是溢价债券还是折价债券,当债券期限较短时,票面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差异,不会使债券的价值过于偏离债券的面值。

  (3)债券期限越长,债券价值越偏离债券面值。

  (4)随着债券期限延长,在票面利率偏离市场利率的情况下,债券的价值会越偏离债券的面值。但这种偏离的变化幅度最终会趋于平稳。或者说,超长期债券的期限差异,对债券价值的影响不大。

  3.市场利率对债券价值的敏感性

  市场利率是决定债券价值的贴现率,市场利率的变化会造成系统性的利率风险。

  结论:

  (1)市场利率的上升会导致债券价值的下降,市场利率的下降会导致债券价值的上升。

  (2)长期债券对市场利率的敏感性会大于短期债券,在市场利率较低时,长期债券的价值远高于短期债券,在市场利率较高时,长期债券的价值远低于短期债券。

  (3)市场利率低于票面利率时,债券价值对市场利率的变化较为敏感,市场利率稍有变动,债券价值就会发生剧烈地波动;市场利率超过票面利率后,债券价值对市场利率的变化敏感性减弱,市场利率的提高,不会使债券价值过分地降低。

  (二)债券投资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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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股东未尽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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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股东未尽出资义务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

  “未尽出资义务”包括(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两种情况。

  (一)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

  1.作价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未经依法评估

  (1)先评估,后认定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事后贬值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先补正,后认定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如补正,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利

  (1)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2)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应交付,实际交付后方可享有股东权利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1.补足责任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违约责任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连带责任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后加入的股东无关、与公司董事、...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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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性质:权力机构

  2.组成:全体股东(不论持股多少)

  3.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而非“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

  ①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②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③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决议重大事项

  ①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②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③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④修改公司章程。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会议类型及频率

  (1)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主体: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以上的董事;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5.召集和主持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②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7.决议规则

  (1)表决权的计算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决议

  ①事项(4项)

  (A)修改公司章程;

  (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变更公司形式。

  ②股东会对特别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8.记录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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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发起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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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发起人的责任

  发起人的责任

  (一)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的责任

  1.对认股人的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对筹办阶段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责任

  (1)外部责任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内部的责任

  ①部分发起人对外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②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二)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1.外部责任

  (1)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内部责任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三)筹办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的,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

  (1)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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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财务管理考试重点:信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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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财务管理考试重点:信用政策

  为了确保企业能一致性地运用信用和保证公平性,企业必须保持的信用政策。必须明确地规定信用标准、信用条件、信用期间和折扣条件。(注:按照通常的理解,信用条件包括了信用期间和折扣条件)

  (一)信用标准

  信用标准代表公司愿意承担的最大的付款风险的金额。

  在决定是否给予顾客信用时需要考虑两个关键因素:

  第一,如果公司执行的信用标准过于严格,可能会降低对符合可接受信用风险标准客户的赊销额,因此会限制公司的销售机会。

  第二,如果公司执行的信用标准过于宽松,可能会对不符合可接受信用风险标准的客户提供赊销,因此会增加随后还款的风险并增加坏账费用。

  【5C信用评价系统】

品质

是指个人申请人或公司申请人管理者的诚实和正直表现。品质反映了个人或公司在过去的还款中所体现的还款意图和愿望。

能力

反映个人或公司在其债务到期时可以用于偿债的当前和未来的财务资源,可以使用流动比率和现金流预测等方法评价申请人的还款能力。
【提示】能力指短期偿债能力。

资本

是指如果公司或个人当前的现金流不足以还债,他们在短期和长期内可以使用的财务资源。

抵押

2018年中级会计实务考试要点:成本法转权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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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实务考试要点:成本法转权益法

  成本法转权益法

  因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由能够实施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首先应按处置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然后,比较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时(转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投资方应享有的份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

  对于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成本法核算转公允价值计量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因部分处置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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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实务考试重点:共同经营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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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实务考试重点:共同经营的判断

  共同经营的判断

  共同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环球网校提供共同经营)

  它区别于合营企业,后者是合营方对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合营方应当根据其在合营安排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确定一项合营安排究竟属于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具体判断时应考虑该安排的结构、法律形式以及合同条款等多种因素。

  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应当划分为共同经营。单独主体,是指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的主体,包括单独的法人主体和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认可的主体。常见的单独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作企业等。某些情况下,信托、基金也可被视为单独主体。

  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通常应当划分为合营企业。

  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营安排应当划分为共同经营:

  (1)合营安排的法律形式表明,合营方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合营安排的合同条款约定,合营方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合营方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如果合营安排同时具有以下特征,则表明该安排是共同经营:

  ①各参与方实质上有权享有,并有义务接受由该安排资产产生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从而承担了该经济利益的相关风险,如价格风险、存货风险、需求风险等),如该安排所从事的活动主要是向合营方提供产出等;

  ②持续依赖于合营方清偿该安排活动产生的负债,并维持该安排的运营。

  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一、合营方的一般会计处理原则

  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是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二是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三是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四是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五是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二、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者出售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严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 ,在该资产等由共同经营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应当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

  投出或出售的资产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一一资产减值》等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损失。

  三、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将该资产等出售给...

2018年中级会计实务高频考点:公允价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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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实务高频考点:公允价值的确定

  公允价值的确定

  公允价值在计量时应分为三个层次(环球网校提供公允价值的确定):

  第一层次是企业在计量日能获得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报价的,以该报价为依据确定公允价值;

  第二层次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在非活跃市场上的报价的,以该报价为依据做必要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第三层次是企业无法获得相同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价格的,以其他反映市场参与者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参数为依据确定公允价值。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

  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

  2、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金融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

  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可能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资产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单项选择题

  1、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下列有关业务中,不应贷记“投资收益”的是( )。

  A.持有期问被投资方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B.持有期间计提债券利息

  C.资产负债表日,该项金融资产的市价大于其账面价值

  D.该项金融资产售价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答案】C

  【解析】选项C,应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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