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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讲义:无权代理

 

  本文“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讲义:无权代理”由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

  2.狭义的无权代理(第五章内容)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3)相对人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3.表见代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1】合同的效力:(1)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2)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解释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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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重点

 

  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为你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重点”,不付出汗水就不会有成功,大家要有计划的备考哦,希望此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考点四】民事行为的效力

  【解释1】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解释2】本书结合教材第五章内容,对相关考点进行了补充和修正。

  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2.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解释1】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解释2】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解释3】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1)该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合同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干预。

  【解释】(1)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

  (3)撤销权人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也可以申请撤销,还可以决定不变更、不撤销。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此时,该合同应按有效合同去履行。

  (5)该合同被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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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财务管理2016知识点:因素分析法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9月10日开始,考生们在考试休息间隙做做题看看知识点。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中级财务管理2016知识点:因素分析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级财务管理2016知识点:因素分析法

  因素分析法又称分析调整法,是以有关项目基期年度的平均资金需要量为基础,根据预测年度的生产经营任务和资金周转加速的要求,进行分析调整,来预测资金需要量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计算简便,容易掌握,但预测结果不太精确。它通常用于品种繁多、规格复杂、资金用量小的项目。因素分析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资金需要量 = (基期资金平均占用额-不合理资金占用额)×(1±预测期销售增减额) ×(1±预测期资金周转速度变动率)

  销售百分比法

  (一)基本原理

  销售百分比法,是根据销售增长与资产增长之间的关系,根据这个假设预计外部是资金需要量的方法。企业的销售规模扩大时,要相应增加流动资产;如果销售规模增加很多,还必须增加长期资产。为取得扩大销售所需增加的资产,企业需要筹措资金。这些资金,一部分来自留存收益,另一部分通过外部筹资取得。通常,销售增长率较高时,仅靠留存收益不能满足资金需要,即使获利良好的企业也需外部筹资。因此,企业需要预先知道自己的筹资需求,提前安排筹资计划,否则就可能发生资金短缺问题。

  销售百分比法,将反映生产经营规模的销售因素与反映资金占用的资产因素连接起来,根据销售与资产之间的数量比例关系,预计企业的外部筹资需要量。销售百分比法首先假设某些资产与销售额存在稳定的百分比关系,根据销售与资产的比例关系预计资产额,根据资产额预计相应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而确定筹资需要量。

  (二)基本步骤

  1. 确定随销售额变动而变动的资产和负债项目

  随着经营性资产的增加,相应的经营性短期债务也会增加,如存货增加会导致应付账款增加,此类债务称之为"自动性债务",可以为企业提供暂时性资金。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负债的差额通常与销售额保持稳定的比例关系。这里,经营性资产项目包括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存货等项目;而经营性负债项目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项目,不包括短期借款、短期融资券、长期负债等筹资性负债。

  2. 确定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负债有关项目与销售额的稳定比例关系

  如果企业资金周转的营运效率保持不变,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负债会随销售额的变动而呈正比例变动,保持稳定的百分比关系。企业应当根据历史资料和同业情况,剔除不合理的资金占用,寻找与销售额的稳定百分比关系。

  3. 确定需要增加的筹资数量

  预计由于销售增长而需要的资金需求增长额,扣除利润留存后,即为所需要的外部筹资额。

  资金习性预测法

  资金习性预测法,是指根据资金习性预测未来资金需要量的一种方法。所谓资金习性,是指资金的变动同产销量变动之间的依存关系。按照资金同产销量之间的依存关系,可以把资金区分为不变资金、变动资金和半...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学2016考点:仲裁协议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9月10日开始,考试的朋友休息的时候看看知识点,查漏补缺。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中级会计职称经济学2016考点:仲裁协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学2016考点: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特别注意: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有效的仲裁协议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以下特殊情况:

  1.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2.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无效的仲裁协议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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