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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高频考点:风险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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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高频考点:风险对策

  风险对策

  风险对策包括:规避风险、减少风险、转移风险、转移风险

  一、规避风险

  当资产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不能由该资产可能获得的收益予以抵消时,应当放弃该资产,以规避风险。

  拒绝与不守信用的厂商业务往来;放弃可能明显导致亏损的投资项目; 新产品在试制阶段发现诸多问题而果断停止试制。

  二、减少风险

  减少风险包括:(1)控制风险因素,减少风险的发生;(2)控制风险发生的频率和降低风险损害程度。

  减少风险的常用方法有:

  (1)进行准确的预测;

  (2)对决策进行多方案优选和替代;

  (3)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获取政策信息;

  (4)在发展新产品前,充分进行市场调研;

  (5)实行设备预防检修制度以减少设备事故。

  (6)选择有弹性的、抗风险能力强的技术方案,进行预先的技术模拟实验,采用可靠的保护和安全措施。

  (7)采用多领域、多地域、多项目、多品种的投资以分散风险。

  三、转移风险

  对可能给企业带来灾难性损失的资产,企业应以一定代价,采取某种方式转移风险。

  转移风险方法:

  (1)向专业性保险公司投保;

  (2)采取合资、联营、增发新股、发行债券、联合开发等措施实现风险共担;

  (3)通过技术转让、特许经营、战略联盟、租赁经营和业务外包等实现风险转移。

  四、接受风险

  接受风险包括风险自担和风险自保两种。

  风险自担是指风险损失发生时,直接将损失摊入成本或费用,或冲减利润;

  风险自保是指企业预留一笔风险金或随着生产经营的进行,有计划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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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考点:系统风险及其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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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考点:系统风险及其衡量

  系统风险及其衡量

  系统风险又被称为市场风险或不可分散风险,是影响所有资产的、不能通过资产组合来消除的风险。

  系统风险是由那些影响整个市场的风险因素所引起的。这些因素包括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动、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税制改革、企业会计准则改革、世界能源状况、政治因素等。

  单项资产或证券资产组合受系统风险影响的程度,可以通过ß系数来衡量。

  1、市场组合及其风险的概念

  市场组合,是指由市场上所有资产组成的组合。它的收益率就是市场平均收益率,实务中通常用股票价格指数的平均收益率来代替。而市场组合收益率的方差则代表了市场整体的风险。由于包含了所有的资产,因此市场组合中的非系统风险已经被消除,所以市场组合的风险就是市场风险或系统风险。

  2、单项资产的系统风险系数(ß系数)

  单项资产的ß系数是指可以反映单项资产收益率与市场平均收益率之间变动关系的一个量化指标。

  它表示单项资产收益率的变动受市场平均收益率变动的影响程度。换句话说,就是相对于市场组合的平均风险而言,单项资产系统风险的大小。

  (2)ß系数的定义式如下:

\

  多项选择题

  1、在下列各项中,能够影响特定投资组合β系数的有(  )。

  A.该组合中所有单项资产在组合中所占比重

  B.该组合中所有单项资产各自的β系数

  C.市场投资组合的无风险收益率

  D.该组合的无风险收益率

  【答案】AB

  【解析】投资组合的β系数受到单项资产的β系数和各种资产在投资组合中所占的比重两个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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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会计要点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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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会计要点精选

(一)
存货期末计量原则

1.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可变现净值计量,按其差额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2.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资产减值损失)。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3.对已售存货(包括债务重组抵债的存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出的存货)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还应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实际上是按已售产成品或商品的账面价值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
【注意】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其账面价值。
存货的账面价值=存货的账面余额-存货跌价准备

(二)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存货类型

持有目的

是否有合同

可变现净值的计算

产成品

...

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考点试题(一)

 

  温故得以知新。距离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还有32天,出国留学网小编精心为您整理并发布“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考点试题(一)”相关试题,快来跟小编一起复习吧!更多资料敬请关注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师考试栏目哦!

  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考点试题(一)

  1、基础性金融市场与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将金融市场按( )标准进行的分类。

  A、期限 B、形成机制 C、金融工具的属性 D、证券交易的方式和次数

  2、放弃可能明显导致亏损的投资项目属于风险对策中的( )。

  A、接受风险 B、转移风险 C、减少风险 D、规避风险

  3、在某一证券市场上,信息从产生到被公开的有效性受到损害,而且,投资者对信息进行价值判断的有效性也受到损害。这一市场属于( )。

  A、强式有效市场 B、次强式有效市场 C、弱式有效市场 D、无效市场

  4、为及时识别已存在的财务危机和已发生的错弊和非法行为或增强识别风险和发行错弊机会的能力所进行的各项控制称为( )。

  A、预防性控制 B、纠正性控制 C、侦查性控制 D、指导性控制

  5、已知甲方案投资收益率的期望值为15%,乙方案投资收益率的期望值为12%,两个方案都存在投资风险。比较甲、乙两方案风险大小应采用的指标是( )。

  A、方差 B、净现值 C、标准离差 D、标准离差率


  6、某企业按年利率4、5%向银行借款200万元,银行要求保留10%的补偿性余额,则该项借款的实际利率为( )。

  A、4.95% B、5% C、5.5% D、9.5%

  7、在财务管理中,将企业为使项目完全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开展正常经营而投入的全部现实资金称为( )。

  A、投资总额 B、现金流量 C、建设投资 D、原始总投资

  8、下列各项中,不能通过证券组合分散的风险是( )。

  A、非系统性风险 B、公司特别风险 C、可分散风险 D、市场风险

  9、在采用定额控制方式实施财务控制时,对约束性指标应选择的控制标准是( )。

  A、弹性控制标准 B、平均控制标准 C、最高控制标准 D、最低控制标准

  10、某企业甲责任中心将A产品转让给乙责任中心时,厂内银行按A产品的单位市场售价向甲支付价款,同时按A产品的单位变动成本从乙收取价款。据此可以认为,该项内部交易采用的内部转移价格是( )。

  A、市场价格 B、协商价格 C、成本转移价格 D、双重转移价格

  6、【答案】B

  【解析】实际利率=4.5%/(1-10%)=5%

  7、【答案】D

  【解析】投资总额是原始总投资与建设期资本化利息之和。现金流量是投资项目在其计算期内因资本循环而可能或应该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入量与现金流出量的统称。建设投资是建设期内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建设内容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开办费等项投资的总称,是现金流量中的一个概念。原始总投资是指为使项目完全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开展正常经营而投入的全部现实资金。

  8、【答案】D

  【解析】非系统风险、公司特别风险和可分散风险是一...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物权重合

 

  欢迎各位阅读由出国留学网小编整理的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物权重合,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本网站。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物权重合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1)不动产

  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动产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解释1】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无论是设立在先的抵押权,还是先到期的债权,均不得主张优先权,必须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解释2】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解释3】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练习题:单项选择题

  【例题?单选题】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当依照有关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清偿。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抵押权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B.抵押权均已登记且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C.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D.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答案】D

  【解析】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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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017知识点

 

  本文“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017知识点”由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经济法的渊源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法规

  (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4.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协定

  【解释】(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

  1.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民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4)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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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要点: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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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十四】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1.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二审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解释1】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解释2】本书根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该内容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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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重点: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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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十三】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

  1.起诉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解释】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相关链接】申请仲裁必须符合的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公开审理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相关链接】经济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级会计职称2017经济法重点: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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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十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保险合同

  ①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多选题)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解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2015年判断题)

  3.协议管辖(约定管辖)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可以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解释】(1)买卖合同当事人如果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了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按照约定;(2)如果未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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