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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实务》知识巩固

 

  参加统计师考试的朋友们,出国留学网统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提供“2017年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实务》知识巩固”,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考生!

  统计业务知识:统计分析与写作

  公共物品

  (1)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

  产品可以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私人物品是指那些物品数量将随任何人增加对它的消费而相应减少,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特点的产品。公共物品是指任何人如果增加对这些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人所可能得到的消费水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点的产品。

  私人物品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所谓竞争性或抗争性(rival),是指如果要增加一个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消费,就必须增加产量,从而增加产品的成本;所谓排他性(exclusive),是指只要一个人消费了某一产品,另一个人就不能同时消费这种产品。

  两个人不能同时穿一件衣服,开同一辆汽车,就是指产品的排他性。对于具有排他性特点的私人物品,可以采取收费的方式对消费者的消费进行调节,这意味着,只有对产品支付了价格的人才能消费该产品,而其他未支付价格的人则不能消费。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产品并不具备上述两个特点。如果某种物品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该种物品即为公共物品。因此,公共物品是指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是指,在任意一个给定的产出水平上,如果增加一个人消费该产品,并不需要增加该产品的产量,因而不会引起该产品成本的增加。

  例如广播、电视等产品就具有这一特点,因为额外增加一个消费者收听广播或收看电视并不需要额外增加广播和电视的播出成本。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是指,只要某一经济社会客观上存在公共物品,就不能阻止任何人不支付价格也能消费该种产品,即不能阻止任何人免费“搭便车”。最典型的例子是国防和公安。一个国家的国防和公安系统一经设立,就无法排斥该国的国民免费享受国防和公安服务。

  公共物品又分为:纯公共物品和一般公共物品。一种产品或服务,如果在同一时间内既具有严格的非竞争性,又具有严格的非排他性,即为纯公共物品。例如国防和公海上的航标灯就是纯公共物品。如果某种产品只具备其中的某一特点,或只具备部分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

  例如,高速公路就是只具有非竞争性,而不具有非排他性的物品。因为在交通的非高峰期,增加一辆汽车通过高速公路所引起的边际成本近似于零,但如果在高速公路的入口处设立收费站,就可以阻止不付费的汽车驶入。在公海上捕鱼是一个相反的例子,它只具有非排他性,但却不具有非竞争性。因为只要公海是各国公民所共有的,就不能排斥任何一个捕鱼者在海上捕鱼,但捕鱼者的不断增加肯定会减少海中鱼类的数量,从而增加捕鱼者的捕捞成本。

  (2)市场机制对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作用

  市场机制是一种利益调节机制。因此,市场机制对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私人物品能够起到调节作用。对于公共物品来说,由于它失去了竞争性和排他性,增加消费并不会导致成本的增加,消费者对其支付的价格往往是不完全的,甚至根本无需付费,在此情况下,市场机制对公共物品的调节作用就是有限的,甚至是无效的。

  由于市场机制对公共物品生产的调节作用具有...

中级统计师《统计实务》2017知识点:单位统计报表

 

  2017年统计师考试时间为10月22日,以下是出国留学网统计师考试网提供的中级统计师《统计实务》2017知识点:单位统计报表等备考资料。

  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

  (一)为及时反映全国基本单位的增减变动情况,做好名录库资料的维护更新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属国家统计制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地、市、县级统计部门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口径和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如实报送。第二部分是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建立的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要求县及县以上统计、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和工商部门共同实施。

  (三)本制度包括半年报和年报。表式分为统计系统填报表式和各有关部门提供资料表式。

  (四)本制度的资料来源是各部门的单位审批登记资料和经常性统计调查中查到的新增、变动和消亡单位情况。

  (五)本制度的填报范围为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六)本制度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代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可在本制度的报表中增加少量指标,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编码。

  (七)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社会经济统计学的研究对象

  统计学的研究对象是指统计研究所要认识的客体。只有明确了研究对象,才可能根据它的性质特点指出相应的研究方法,达到认识对象客体规律性的目的。由统计学的发展史可知,统计学是从研究社会经济现象的数量开始的,随着统计方法的不断完善,统计学得以不断发展。因此,统计学的研究对象为大量现象的数量方面。而社会经济统计学的研究对象是在质和量的辩证统一过程中,研究大量社会经济现象总体的数量方面。

  所谓数量方面是指现象总体的数量特征、数量关系及数量界限,通过对这些数量方面的研究,表明所研究现象的规模、水平、速度、比例和效益等,以反映社会经济现象发展变化的规律性,反映现象的本质。统计学和统计工作是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它们所要认识的研究对象是一致的。

  社会经济现象包括自然现象以外的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人民生活等领域的各种现象。比如,国民财富与资产、人口与劳动力资源、生产与消费、财政与金融、教育与科技发展状况、城乡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等。通过对这些基本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数量方面的认识,达到对整个社会的基本认识。

  社会经济统计学虽然不研究自然现象与科学技术本身,但是社会、经济和自然、技术总是密切联系,相互影响的。社会经济统计学也研究自然技术因素对社会生活变化的影响,研究社会生产发展对社会生活自然条件的影响。例如,研究资源条件和技术条件的变化对于社会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研究社会生产的发展引起自然条件的变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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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统计师《统计实务》知识点:统计用户需求

 

  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7中级统计师《统计实务》知识点:统计用户需求”,希望在统计师考试复习方面,可以帮助考生提高,更多复习资料,模拟试题,请继续锁定出国留学网

  统计用户需求

  一、政府统计需求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我国各级政府职能进行了明确界定,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

  经济调节就是对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进行总量调控,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市场监管就是依法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社会管理就是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和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化解社会矛盾,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处理公共危机。

  公共服务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社会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发布公共信息等,为社会公众生活和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根据上述政府职能,可以将政府的统计需求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全面系统描述和反映整个国民经济总量平衡的统计数据,其核心指标是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等指标。

  2. 全面系统的价格指数数据,主要包括国内生产总值价格缩减指数、工业产品生产价格指数、社会消费价格指数、社会零售价格指数、分行业生产价格指数和服务价格指数等等。

  3. 全面系统反映人口发展的统计数据,主要包括人口总量、人口质量(包括营养、卫生、身体状况、教育程度等)、就业和失业状况、劳动力数量和流动状况、出生率和死亡率、生育率等指标。

  4. 系统反映经济结构的统计数据,主要包括投入产出核算表以及三次产业的结构(尤其要突出第三次产业的结构比重)、农轻重比例、工业内部结构以及各行业内部结构等等。

  5. 全面系统反映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和生活质量方面统计数据。

  6. 监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数据。

  7. 监测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方面的统计数据,如经济增长、就业、全社会投资、消费和国际收支平衡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8. 全面系统的金融统计数据,如贷款、准备金、利率、汇率、公开市场业务等。

  9. 为配合政府实施有效的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10. 反映各地区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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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统计师《统计实务》知识点:固定资产统计

 

  2016年统计师考试10月份开始,考生们在这一段时间中既要加强知识点方面的记忆,也要把握好自己的心态,以轻松的姿态面对考试。出国留学网统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年中级统计师《统计实务》知识点:固定资产统计”,希望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固定资产是可以长期存在、反复使用的资产,具有耐用性,使用时间通常应在一年以上;它常常被使用者用来在生产中充当工具,以加工其他产品。判定一项资产是否是固定资产时,还要考虑价值多少的因素,只有单个价值比较高的资产才能作为固定资产。

  【07年判断题】

  判断一项资产是否属于固定资产,一是看它的耐用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二是看它的单位价值是否在规定标准以上。

  【答案】正确。

  固定资产的主要类别有:

  第一是种类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它们都通过建筑施工才形成的。

  第二是机器设备,由工业生产制造加工出来、在使用者手中发挥工具的作用。

  第三是种畜、役畜、果园、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培育资产,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作用。

  注意:居民拥有的耐用消费品和纯军事目的的耐用品不包括在内。

  【单选题】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是( )。

  A.住房

  B.切割机床

  C.役畜

  D.家用洗衣机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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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统计师《统计实务》难点:统计行政处分

 

  2016年统计师考试10月份开始,考生们在这一段时间中既要加强知识点方面的记忆,也要把握好自己的心态,以轻松的姿态面对考试。出国留学网统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中级统计师《统计实务》难点:统计行政处分”,希望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第二节 统计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施行的行政制裁措施。统计行政处分,是指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者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其中主管行政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任免机关。统计行政处分是统计法律责任中一种主要的行政制裁方式,在整个统计法律责任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统计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可以适用行政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种类做出了规定。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对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主体、违法行为各类、具体的处分措施及处分案件的查处机制等均做出了专门规定。

  一、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二条规定了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是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哪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作了规定。根据《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违法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可给予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十四类:

  (一)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包括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以及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二)领导人员对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包括对拒绝、抵制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以及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三)领导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包括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四)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

中级统计师2016《统计实务》难点:统计行政处罚

 

  2016年统计师考试10月份开始,考生们在这一段时间中既要加强知识点方面的记忆,也要把握好自己的心态,以轻松的姿态面对考试。出国留学网统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中级统计师2016《统计实务》难点:统计行政处罚”,希望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第九章

  第一节统计行政处罚

  一、统计行政处罚的基本含义及特征

  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它是统计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统计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具体的统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定职权和权限,对行为人的统计违法行为,只能由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法定程序给予统计行政处罚,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均不具有此权力。

  二是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即统计行政处罚的做出是以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统计违法行为为前提的。

  三是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四是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二、统计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设定并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影响被处罚者的权益,应当采取法定原则。统计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统计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在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处罚、给予何种处罚时,才受统计法律规范规定的统计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的,不受处罚。

  2.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在我国,行政处罚权是一项特定的行政权力,只有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

  3.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如果不严格履行法定的程序,统计行政处罚是违法的、无效的。

  (二)公平、公开的原则

  所谓公正,就其词义来说,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所谓公开,就是不加隐蔽。公正原则,就是指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查明统计违法事实,以事实为根据,没有违法事实的,不得给予统计行政处罚。给予什么统计行政处罚,要以统计法为准绳,与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滥罚。公开原则,是指做出统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要让全体人民周知,它是合法原则、公正原则的外在表现形式。统计行政处罚的全过程也应当是...

2016年中级统计师统计实务知识点

 

  2016年统计师考试10月份开始,考生们在这一段时间中既要加强知识点方面的记忆,也要把握好自己的心态,以轻松的姿态面对考试。出国留学网统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年中级统计师统计实务知识点”,希望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第五节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一、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关及基本要求

  (一)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关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关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其中,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管辖。国家统计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如果对具体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二)基本要求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上述要求在《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中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事实清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证据确凿。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依据。确凿的证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证据必须真实,即认定案件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符合客观情况;证据必须充分,要足以把案件中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证据必须与案件在内在的联系,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

  三是定性准确。定性准确就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它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前提,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以案件事实为基础,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为判断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不可主观臆断地确定案件的性质。

  四是处理恰当。处理恰当已经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统计违法者以轻重适度、恰如其分的裁定处理。处理是否得当,主要看是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是在对案件的性质、危害程度、违法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所做的处理。

  五是程序合法。程序合法就是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按照法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既要做到实体合法,还要做到程序合法。《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对案件查处程序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最基本的要求是,立案要符合法定条件,证据的收集要符合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执行要按照法定步骤,要有法定依据等。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其中,事实清楚是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办案的结果和目的,程序合法是处理恰当的前提保证。

  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

  (一)立案

  立案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对涉及统计违法行为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存在并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决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二)调查

  调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

中级统计师2016年《统计实务》知识点:统计行政处分

 

  2016年统计师考试10月份开始,考生们在这一段时间中既要加强知识点方面的记忆,也要把握好自己的心态,以轻松的姿态面对考试。出国留学网统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中级统计师2016年《统计实务》知识点:统计行政处分”,希望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统计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施行的行政制裁措施。统计行政处分,是指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者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其中主管行政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任免机关。统计行政处分是统计法律责任中一种主要的行政制裁方式,在整个统计法律责任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统计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可以适用行政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种类做出了规定。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对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主体、违法行为各类、具体的处分措施及处分案件的查处机制等均做出了专门规定。

  一、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二条规定了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是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哪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作了规定。根据《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违法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可给予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十四类:

  (一)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包括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以及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二)领导人员对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包括对拒绝、抵制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以及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三)领导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包括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四)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