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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级建造师应该如何做好考前的备考准备?

 

  考试快来了,为了做好考前的备考复习,考生需要提高备考的效率,专心备考复习,为考试的到来做好准备。出国留学网的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应对考试的方法,各位考生朋友们快来看看吧!

  一、考试前的准备工作

  考试近在眼前,为了更加顺利的通过考试,考前的准备工作很重要。为了做好考前的准备工作,考生需要及时的打印准考证,准考证可以多准备几份,以便不时之需。提前到考试的地点,熟悉考试的环境,减轻考试带来的压力。熟悉到考场的坐车路线,避免因为坐错车错过考试。准备好考试的用品,避免考试要用的时候没准备好。

  二、掌握备考知识点

  距离考试也就几天的时间,为了做好备考工作,考生需要加快备考复习的进度,专心备考复习。在剩下的这段时间里面,考生更多的是复习,查漏补缺,把知识巩固好。复习的时间不多了,考生应当停下一些和考试无关的事情,例如:看电视、打游戏、刷视频等等,把这些节省出来的时间用来复习。在复习的时候,考生应当根据考试大纲或者是整理好的笔记,哪里没有掌握好就去复习哪里,做好考前的备考复习。

  二、调整作息时间

  为了做好考前的准备工作,以最好的状态面对考试。考生需要在这段时间里调整好自己的作息时间,使自己得到充足的睡眠,做好考前的备考工作。更加考试时间安排,调整自己的生物钟,适应考试的安排,为考试的到来做好准备。

  四、自我调节

  越是临近考试,考生的压力越大,为了调整自己的心理状态,考生应当学会自我暗示,相信自己一定可以顺利的通过考试,增加自己的自信,克服考试带来的焦虑。适当的进行一些运动,使自己的精神得到放松,保持心情愉悦。多和家人和朋友进行沟通,释放自己的压力。

  五、做题

  为了更好的巩固知识点,做好考前的准备工作,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可以随机做题,看看自己哪些知识点没有掌握到位,及时的查漏补缺,做好考前的知识点巩固。在考前的这段时间里,考生可以进行一些模拟考试,掌握好考试的做题时间安排,为考试的到来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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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青海二级建造师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已公布

 

  还不清楚青海二级建造师准考证打印入口的小伙伴快来瞧瞧吧!,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青海二级建造师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已公布”,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青海二级建造师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已公布

  2020青海二级建造师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10月27日已开通,小编在这里提醒诸位考生,应当抓紧时间打印准考证,及时的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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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进2020年青海二级建造师准考证打印入口

  2020年青海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科目

  2020年10月31日

  上午 09:00—12:00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下午 14:00—16: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20年11月1日

  上午 09:00—12: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6个专业)

  疫情防控相关事宜

  1.凡是在考前14天具有新疆喀什旅居史以及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或“信康码”非绿码的考生,须在考试当天将考前7天内两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证明(原件)交到工作人员手中,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并向省人事考试中心备案,联系电话:0971-8258589(正常上班时接听)

  2.考生应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人与人之间应保持1米以上距离,考生进入考点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防疫信康码信息(绿码),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测量和消毒工作,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若体温超过37.3℃,需现场接受2次体温复测,如体温仍超标准,须由现场医护人员再次使用水银温度计进行腋下测温。确属发热的,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评估后,综合研判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由专人负责带至隔离考场参加考试。无法提供健康证明的,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体温37.3℃以上,出现持续干咳、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3.进入考场后,考生应认真阅读《青海省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承诺事项真实、准确、全面,并在相应位置上签署姓名...

2020二级建造师怎么做好考前的备考复习?

 

  时光飞逝,考试正在一步步的靠近,为了做好考前的备考工作,考生需要抓紧剩下的复习时间,做好考前的准备。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准备了一些备考的方法,小伙伴们快来看看吧!

  一、了解和考试相关的信息

  考试马上就要来了,为了做好考前的准备工作,考生应当及时的了解好和考试相关的信息,做好应对的准备,从容应对考试的到来。在考试开始之前,考生需要打印好准考证,熟悉考试地点。在最后的几天时间里,考生需要使自己得到充足的睡眠时间和睡眠质量,精神饱满的应对考试的到来。

  二、抓紧时间做好备考工作

  时间过去了就不会在重来,为了让自己这段时间的备考不至于白费,考生需要抓紧最后这段时间,积极备考,做好考前的备考复习。为了提高备考复习的效率,考生应当在这几天把可以放下的事情尽量放下,专心的进行备考,提高备考复习的效率,做好考前的备考工作。

  三、计划决定成败

  在备考开始之前,考生就需要做好备考期间的复习计划,依照计划进行备考复习。备考学习不能盲目,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是很难学到什么东西的,为了做好考前的备考工作,考生需要根据计划,专心备考,这样才能做好考前的备考工作。在剩下的时间里面,考生应当需要分清楚哪些是考试重点,多花时间在重点知识上面,做好考前的备考复习。

  四、知识巩固

  为了做好考前的备考工作,考生在记忆知识点的时候,需要理解知识点之后再进行记忆,把知识点做好笔记,做一做和知识点有关的试题,查漏补缺,把知识点巩固好,做好考前的备考工作。在剩下的时间里,考生需要根据做好的笔记进行复习,看看自己哪里的知识点还没有掌握好,把知识点巩固好。

  五、答题是有技巧的

  考试马上就要来了,为了增加考试通过的几率,考试答题技巧也是相当重要的。在试卷发下来之后,考生应该把试卷过一遍,看看试卷考了些什么知识点,飞配好各个题目的答题时间,在考试开始之后,考生不要着急开始答题,需要仔细的审题,看清楚题目到底要考些什么,再认真作答,提高答题的准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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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常考知识点:相关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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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常考知识点:相关合同制度

  一、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所承揽的工作,承揽人有权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但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

  承揽人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材料检验的义务;通知和保密的义务;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义务;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的义务。

  定做人的义务: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二、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体现在: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瑕疵担保义务,要区别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的不同。买受人的义务是: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对标的物进行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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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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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知识点: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1、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

  建设工程企业的经济组织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注意:建设单位不属于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条件:

  (1)注册资本;

  (2)专业技术人员;

  (3)技术装备;

  (4)已完成的建筑工程的业绩。

  2、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管理

  管理机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行业部门配合管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管理。

  先工商登记注册后资质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2)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三)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1、注意执业资格与执业的分离

  2、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土木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七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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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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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知识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1.属于强制性标准的国家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通用标准。

  2.属于强制性标准的行业标准

  (1)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2)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重要的行业专用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标准;

  (4)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它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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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二级建造师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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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二级建造师的注册

  知识点:二级建造师的注册

  (一)申请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二)变更注册和增加执业专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失效及注销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掌握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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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掌握保证

  知识点:掌握保证

  一、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担保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合部债务承担责任。

  二、保证人的资格条件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担保法》也规定了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三、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

  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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