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栏目,提供与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的解除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合同法的相关知识点,着重讲的合同的解除的相关考点。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的解除,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四)特殊法定解除之二: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因行使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合同法》第258、268条)。

  2.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合同法》第308条)。

  3.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矩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合同法》第376条)。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法》第15条)。

  典型真题

  〔I〕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6年·卷三·32—ABCD)

  A.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B.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C.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D.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解除运输合同

  [答案解析]①根据《合同法》第410条,故A选项正确。②根据《合同法》第232条,B选项正确。③根据《合同法》第268条,C选项正确。④根据《合同法》第308条,D选项正确。

  〔II〕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9年.卷三.11题一C)

  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D.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答案解析]①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不同于任意解除权。首先,其法律效果不同,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具有溯及力,赠与合同自成立时失去效力;但是,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不一定具有溯及力(对继续性合同不具有溯及力,仅对非继续性合同具有溯及力)。其次,行使的时机不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须在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之前才能行使;相反,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没有这个时间上的限制。此外,《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是关于赠与人法定解除权(又被称为赠与人的穷困抗辨权)的规定。这个解除权的成立具有严格的限制,显然不属于任意解除权。综上,A选项错误。②拫据《合同法》第268条,加工承揽合同中,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是定作人,而非承揽人,故B选项错误。③根据《合同法》第376条,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约定了保管期限的,保管人就没有任意解除权了,故C选项正确。④《合同法》未赋予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以任意解除权,故D选项错误。

  〔III〕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律师担任某案件的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第一次开庭后,吴律师感觉案件复杂,本人和该事务...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企业破产法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企业破产法的相关知识点,着重讲的是企业破产的构成要件等。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企业破产法,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相关法条

  《企业破产法》

  第31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32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倩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一)构成要件

\

  1.债务人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且继续有效存在(共两类)。

  (1)第一类:《企业破产法》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共五种):

  ①无偿转让财产;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仅指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抵押、质押,不包括成立留置权);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例外:(a)在物保范围内清偿的,不得撤销。(b)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且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危机期间的偏袒性淸偿行为(《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2条);

  ⑤放弃债权的。

  (2)第二类:《企业破产法》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具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即危机期间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有以下四个例外。债务人在危机期间内实施的下列四种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无权行使破产撤销权:

  ①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

  ②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的个别清偿行为(《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4条)。

  ③不存在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5条)。

  ④必要个别清偿。三种:(a)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b)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c)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6条)。

  2.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可撤销期...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常识判断(43)

 

  此次为你带来的是关于民法方面的常识考点,2016年公务员联考时间已初步确定在4月23日,参加2016年公务员联考的省份需要开始努力抓紧时间好好备考了,公务员考试网也将持续为你带来的相关信息。针对公务员考试对公共基础知识也是公务员考试考查的重点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常识判断,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1.李军是某单位的会计,他为了盗窃单位保险柜里的现金而设法配制了保险柜的钥匙。后来李军在盗窃过程中因害怕被发现而将配制的钥匙丢弃,没有窃取现金。

  李军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2.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依法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有一般对象和特殊对象,前者是要审查其是否是具备援助条件的中国公民;后者是指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刑事法律援助的联合通知规定的刑事被告人。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法律援助对象的是( )。

  A.在中国犯抢劫罪的外国人

  B.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人

  C.因经济困难无能力聘请律师的作为残疾人的刑事嫌疑人

  D.在刑事案件中,委托了辩护人的外国籍被告人

  3.行政行为以( )标准,可分为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A.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

  B.管理对象是否特定

  C.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

  D.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

  4.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的后果、实施制裁的机关、方法的不同,法律制裁可分为( )。

  A.司法制裁

  B.民事制裁

  C.行政制裁

  D.违宪制裁

  5.在我国,目前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答案解析】

  1.答案: C

  解析:

    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网提醒您:下一页还有答案解析喔 ,点击下一页查看吧!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则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备的则不是既遂。

  犯罪预备: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清偿的抵充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合同法中清偿的抵充的知识点,着重讲的是清偿的抵充的顺序,清偿的抵充的前提条件等。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清偿的抵充,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相关法条

  《合同法解释(二)》

  第20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的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21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給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1.清偿抵充规则的三个前提条件

  (1)同一个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负担数笔债务;

  (2)数笔债务的种类相同(例如均为支付金钱;均为交付某种大米

  (3)债务人提供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符合前述前提条件时,将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债务人的履行究竟清偿了哪一笔债务?清偿了哪一笔债务的哪个部分的?这就是清偿的抵充。

  2.清偿抵充的类型:(1)约定抵充;(2)指定抵充;(3)法定抵充。

  (1)约定抵充。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事前或者事后达成协议,约定债务人的履行所抵充的债务。可任意约定,无任何限制。

  (2)指定抵充。指未约定抵充时,债务人在履行时,有权指定自己的履行所抵充的债务。指定抵充的特点:①债务人享有指定权;②时间要求;债务人须在履行时指定;③债务人在指定抵充前,必须先用履行的部分清偿每一笔债务的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才能就主债务的抵充作出指定。换言之,债务人在指定时,要受《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的限制,但不受《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的限制。

  (3)法定抵充。指在既无约定抵充,又无指定抵充的情况下,直接依照《合同法解释(二)》第20、21条规定的顺序抵充。债务人履行的部分,依照下列顺序抵充:①每一笔债务的利息和实现费用;②到期的主债务;③到期的主债务有两笔以上的,优先抵充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主债务;④担保状况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⑤债务负担相同的,优先抵充先到期的债务;⑥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例 甲向乙公司订购世博纪念金表一只,约定2009年6月1日交货。此后,甲又向乙公司订购相同的世博纪念金表一只,约定2009年7月1日交货,如乙公司未能于2009年7月10日之前交付第二只金表,乙应支付违约金3000元。2009年7月5日,乙公司仅向甲交付金表一只,未作任何其他表示。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笔者编写的模拟题一BD)

  A.甲、乙买卖第一只金表的合同消灭

  B.甲、...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顺序履行抗辩权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合同法之顺序履行抗辩权,着重讲的是合同法中合同履行的相关法条。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顺序履行抗辩权,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67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顺序履行抗辩的构成要件(四个)。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

  (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请求应后履行的一方履行。

  2.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1)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履行一方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各玩各的!)。

  (3)因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典型真题

  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冏,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0年·卷三·13题一D)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答案解析]①甲、乙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根据《合同法》第66条,不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故A选项错误。②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仅先履行的一方在不安事由出现时享有不安抗辨权,乙作为后履行的一方不可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故B选项错误。③根据《合同法》第67条和第72条,乙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辨权,但只能拒绝与甲未支付价款部分相应的履行请求,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一)不安抗辩权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68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 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69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法之履行抗辩权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合同法之履行抗辩权,着重讲的是合同法的相关法条。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法之履行抗辩权,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合同法》

  第6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四个)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见例1至例4);

  (2)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见例5);

  (3)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巳届至;

  (4)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例1甲、乙订立的委托合同约定乙免费为甲打官司,但未约定双方履行的顺序。①问:若乙请求甲预付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甲能否以乙尚未履行处理事务的义务为由,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②答:不能。③原因:甲、乙间成立的是无偿委托合同,系单务合同,不是双务合同。甲向乙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与乙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甲不能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2甲向乙高价出售“名马”一匹。甲已经向乙交付了该马,但未按照约定向乙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和获奖证书,若甲请求乙支付价款,乙能否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①甲向乙交付马的义务,以及乙向甲支付价款的义务,均系主给付义务,彼此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②甲向乙交付马之血统证明和获奖证书系从给付义务,若甲不履行该从给付义务将导致乙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如转售、参加比赛),乙可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

  例3甲、乙、丙约定各出资100万元成立个人合伙组织丁。甲尚未履行出资义务,若甲请求乙履行出资义务,乙能否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①通说认为,三人以上的合伙,合伙人间无利益交换关系,仅有共同利益的促成关系,故乙不能对甲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②若仅有甲、乙二人合伙,甲未出资并请求乙出资的,乙可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4甲、乙约定:“甲以30万元从乙处购买汽车一辆,乙将该车交付给丙,丙有权请求乙交付。”后丙请求乙交付该车。①问:乙能否以甲尚未支付价款为由对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②答: 可以。③《合同法》第64条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可对第三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5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30万元从乙处购买汽车一辆。甲于2015年3月1日一次支付全部价款,乙于2015年4月1日交付汽车。”假设直到2015年5月1日,甲、乙均未履行。此时,若乙请求甲先支付价款,问:甲能否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①此例的法律状况是:甲、乙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履行期限均已届至,(应当后履行的)乙未履行却请求(应当先履行的)甲履行。②通说认为,《合同法》第66条具有漏洞,应当通过“目的性扩张”予以漏洞补充,使其得以调整此例所述情形。③结论:甲可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典型真题

  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法解释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合同法的解释,着重讲的是合同法的相关法条。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法解释,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合同法解释(二)》

  第20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神类的全部倩务, 扃省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 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 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充的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21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給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1.清偿抵充规则的三个前提条件

  (1)同一个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负担数笔债务;

  (2)数笔债务的种类相同(例如均为支付金钱;均为交付某种大米 丨(3)债务人提供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符合前述前提条件时,将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债务人的履行究竟清偿了哪一笔债务?清 偿了哪一笔债务的哪个部分的?这就是清偿的抵充。

  2.清偿抵充的类型:(1)约定抵充;(2)指定抵充;(3)法定抵充。

  (1)约定抵充。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事前或者事后达成协议,约定债务人的履行所抵充的 债务。可任意约定,无任何限制。

  (2)指走抵充。指未约定抵充时,债务人在履行时,有权指定自己的履行所抵充的债 务。指定抵充的特点:①债务人享有指定权;②时间要求;偾务人须在履行时指定;③债务 人在指定抵充前,必须先用履行的部分清偿每一笔债务的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才能就 主债务的抵充作出指定。换言之,债务人在指定时,要受《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的限 制,但不受《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的限制。

  (3)法定抵充。指在既无约定抵充,又无指定抵充的情况下,直接依照《合同法解释

  (二)》第20、21条规定的顺序抵充。债务人履行的部分,依照下列顺序抵充:①每一笔债 务的利息和实现费用;②到期的主债务;③到期的主债务有两笔以上的,优先抵充缺乏担保 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主债务;④担保状况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⑤债务负 担相同的,优先抵充先到期的债务;⑥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例甲向乙公司订购世博纪念金表一只,约定2009年6月1曰交货。此后,甲又向乙公司订购相同 的世博纪念金表一只,约定2009年7月1曰交货,如乙公司未能于2009年7月10曰之前交付 第二只金表,乙应支付违约金3000元。2009年7月5日,乙公司仅向甲交付金表一只,未作任 何其他表示。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笔者编写的模拟题一BD)

  A.甲、乙买卖第一只金表的合同消灭

  B.甲、乙买卖第二只金表的合同消灭

  C.甲有权要求乙支付...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着重讲的是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的相关法条。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①发生上的牵连性

  (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

  ②履行上的牵连性

  (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原则上亦有权不履行)

  (一方的义务因履行不能而免除时,除非对方负担风险,对方的对待 给付义务亦免除)

  (―)同时履行抗辩权

  |相关法条丨 《合同法》

  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 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 要求。

  1.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四个)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见例1至例4);

  (2)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见例5);

  (3)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巳届至;

  (4)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例1甲、乙订立的委托合同约定乙免费为甲打官司,但未约定双方履行的顺序。①问:若乙请求甲 预付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甲能否以乙尚未履行处理事务的义务为由,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 权?②答:不能。③原因:甲、乙间成立的是无偿委托合同,系单务合同,不是双务合同。甲 向乙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与乙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甲不能对乙主张同时 履行抗辩权。

  例2甲向乙高价出售"名马”一匹。甲已经向乙交付了该马,但未按照约定向乙交付该马的血统证 明和获奖证书,若甲请求乙支付价款,乙能否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①甲向乙交付马的义 务,以及乙向甲支付价款的义务,均系主给付义务,彼此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②甲向乙交 付马之血统证明和获奖证书系从给付义务,若甲不履行该从给付义务将导致乙订立合同的目的 不能实现(如转售、参加比赛),乙可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

  例3甲、乙、丙约定各出资100万元成立个人合伙组织丁。甲尚未履行出资义务,若甲请求乙履行 出资义务,乙能否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①通说认为,三人以上的合伙,合伙人间无利益

  交换关系,仅有共同利益的促成关系,故乙不能对甲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②若仅有甲、乙二 人合伙,甲未出资并请求乙出资的,乙可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4甲、乙约定:"甲以30万元从乙处购买汽车一辆,乙将该车交付给丙,丙有权请求乙交付。u 后丙请求乙交付该车。①问:乙能否以甲尚未支付价款为由对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②答:

  可以。③《合同法》第糾条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可对第 三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_‘甲以30万元从乙处购买汽车一辆。甲于2015年3月1日一次支 付全部价款,乙于2015年4月1日交付汽车。'‘假设直到2015年5月1日,甲、乙均未履行。 此时...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漏洞的补充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合同漏洞的补充,着重讲的是关于合同漏洞补充的规则。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漏洞的补充,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确定。

  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0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 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給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 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 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6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 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 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1.《合同法》规范与当事人约定的关系。

  《合同法》的大多数规范系任意性规范。就是说:

  C1)若当事人的约定与《合同法》的规则不一致,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合同内容。约定优先!

  (2)若当事人就某些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确定合同内容。

  2.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

  (1)有名合同:顺序依照下列规则填补合同漏洞:①第一步。依照《合同法》第61条 处理(首先,协商确宛;其次,按照交易习惯或者进行体系解释确定);②第二炎。按照 《合同法》痒其他法律关于该类合同的规定处理;③第三步。适用《合同法》第62、63条。

  (2)无名合同:顺序依照下列规则填补合同漏洞:①第一步。依照《合同法》第61条 处理(首先,协商确定;其次,按照交易习惯或者进行体系解释确定);②第二步。适用 《合同法》总则并参照《合同法》或其他法律关于与该无名合同最相类似之合同的规定处理;

  ③第三步。适用《合同法》第62、63条。

  3.《合同法》第62、63条在填补合同漏洞中地位。

  ⑴填补合同漏洞时,《合同法》第62、63茶始终在最后出现。

  (2)《合同法》第62条的第(二)、(三)、(四)项属于特别重要的内容,记住它们。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的履行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合同的履行,着重讲的是关于合同的履行规则。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的履行,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1)履行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代为清偿)

  (2)履行的内容(合同的义务群) ①履行的地点 ②履行的期限

  (3)履行的方法①履行的费用

  ②买卖合同中及时检验通知义务(《合同法》第157、158条)

  .③收货人的及时检验通知义务(《合同法》第310条)

  寄存人的告知义务(《合同法》第370条)

  1.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1)主给付义务。又称合同的要素,指合同固有、必备且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2)从给付义务。指本身不具有独立意义,不决定合同的类型,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限度满足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可来源于约定(如约定出卖人代办托运并购买保险);从给付义务也可以从债务关系中依诚实信用原则得出(如出卖人妥善包装的义务;再如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提供办理过户登i己所需资料、证件的义务)。

  司法考试中,下列两种情形,从给付义务有可能成为考点;

  ①双务合同中,若一方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从给付义务,将导致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则一方的从给付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立于对待给付地位,对方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双务合同中,若一方不履行其从给付义务将导致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根本违约,对方享有解除权。对此,《买卖合同解释》第25条设有明文。

  2.附随义务.

  (1)概念。指在债之关系发展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参酌交易习惯,依其情形, 债务人负担的通知、协助、保密、忠实、保护等义务。附随义务的功能有二:①促进实现主 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满足(辅助功能②维护对方人身或财产等固有利益保护功能)。

  (2)类型。合同上的附随义务有三类:

  ①先合同义务(《合同法》第42、43条)。违反的,成立缔约过失或侵 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违反的,成立违约或侵权。

  ③后合同义务(《合同法》第92条)。违反的,成立违约或侵权。

  附随义务VS主给付义务

  1.性质不同:①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②附随义务随债之关系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不受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关系不同:①主给付义务系双务合同之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对方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②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附随义务,不成立同时履行抗辨权。

  3.对合同解除影响不同:①一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主給付义务,对方享有解除权。

  ②原则上,一方不履行附随义务,对方不享有解除权,仅可主张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附随义务VS主给付义务。二者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