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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下)

09-03

标签: 刑法汇总

 为了给广大考生提供更多考取公务员的机会,我国又增加了一箱政法干警考试,那么政法干警考试与公务员考试有那些不同,我们在备考复习时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和备考策略呢?出国留学网公务员频道(www.liuxue86.com/gongwuyuan)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复习要点及考试策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二十二

08-21

标签: 刑法学大纲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或者说罪过的内容,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必须认识的事实内容和必须具有的意志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


1.意识因素。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


(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者说对与犯罪客体有关的事实及性质的认识。


(2)行为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或者说对犯罪客观方面有关的事实的认识。行为人对犯罪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首先包括了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只有当刑法分则明确要求行为人对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事实也要有认识时,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要件,才能构成特定犯罪罪过的内容。


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不要求认识刑事违法性。如果不认识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就不能构成罪过,不负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就容易使有些人借口不懂法律逃避应负的刑事责任。


2.意志因素。这是指行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意志对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遥支配和控制作用,表现为四种形式,即希望、放任、疏忽、轻信。


(1)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地有目的地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状态。


(2)放任,是指行为人对由于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干涉的意志状态。


(3)疏忽,是指行为人粗心大意、松懈麻痹,因而没有预见本来应当预见和可能预见的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状态。


(4)轻信,是指行为人盲目自信,过于轻率地选择和支配自己和行为,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成状态。


我国刑法要求,任何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有着具体内容的意识因素与这四种意志形式之一结合组成的,缺乏意识因素和缺乏意志因素,罪过都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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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二十一

08-21

标签: 刑法学大纲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的认识错误。这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殊问题,主要是解决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手工艺南和事实情况发生误解时的刑事责任。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大类。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所谓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具体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1、某种行为在刑法上并不认为是犯罪,而行为人由于误解法律而认为是犯罪。


2、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


3、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在犯罪性质和刑罚轻重上有不正确的认识。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所谓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时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人对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事实的认识,是罪过的重要内容。具体说,这包括以下内容:


1、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指向的事物的性质和种类的认识错误。这方面的问题比较复杂,如果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认识,例如,误人为兽加以杀伤的,根据实际情况应当构成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有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例如,误甲为乙加以杀伤的,则对形式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客体的种类认识有错误,则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


2、行为人对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其选择的犯罪手段的性质的认识错误。这种情况不影响罪过的成立。但是由于死亡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3、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对行为人仍然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处理。


4、行为差误问题。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发生了并不是行为人所期望的结果,行为人一般仍要负未遂的刑事责任。严格地说,行为差误不属于认识上的错误,但由于它与认识上的错误在观念上有许多相似之处,我们才把它放在一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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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二十

08-21

标签: 刑法学大纲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这包括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袋子,以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在犯罪主体中,自然人可以成为各种犯罪的主体,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目前的规定,单位只能成为特定犯罪的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2.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3.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任何自然现动物、物品、甚至尸体,都不可能具有成为犯罪主体的资格。


单位和组织的犯罪,在刑法理论上通常也称做法人犯罪,必须注意,法人犯罪并不等于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集团,在法人犯罪的情况下,法人是依法成立,有着合法的经营目的和经营范围的实体。法人犯罪是这种有着合法“身份”的实体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共同犯罪,尤其是犯罪集团,一般都不是依法成立的合法实体,也没有合法的经营目的和经营范围,另外,构成法人犯罪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犯罪的条件,构成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集团,必须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


2.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3.单位犯罪,目的是为了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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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十九

08-21

标签: 刑法学大纲

 

  刑事责任年龄,也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应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我国刑法总结了建国以来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并吸收了外国刑事立法中的一些有益的经验,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四分法规定:


1.不满14周岁的人,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比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4.已满16周岁的人,对于一切犯罪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本文考试吧网


刑法虽然对因不满14周岁或不满16周岁的人不处罚,但在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之后,并不是完全放任不管。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是一种社会保护措施。通过这种措施,有助于防止他们再危害社会,有助于他们的教育改造,也有助于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十八

08-21

标签: 刑法学大纲

 

  刑事责任能力,也称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且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责任能力的有无是和责任年龄紧密相关的,在通常情况下,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就意味着他具有必要的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是,人的这种能力可能因为精神病而受到影响,甚至完全丧失。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与精神病人不同,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他们虽然有严重的生理缺陷,但并没有丧失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不能免除应负的刑事责任。但是,由于他们的生理缺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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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十七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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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犯罪客观方面为刑法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三)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四)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也可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或犯罪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其中,1)危害行为是—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2)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3)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以及对象是某些犯罪成立而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研究犯罪的客观方面,对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四)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


(五)有助于正确量刑


就同一性质的犯罪而言,犯罪客观方面对于量刑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


(1)从立法上看,刑法对不少犯罪往往把是否具备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加重处罚的根据。


(2)从司法实践中看,同一性质犯罪的不同案件,它们所实施的方式、手段以及时间、地点、条件、具体对象等往往不尽相同,具体案件不同的危害程度有影响甚至有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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