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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行政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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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个)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解释】(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于“内部矛盾”,当事人可以申诉,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对于“外部矛盾”,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解释】前面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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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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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2)适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解释1】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解释2】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时,先按下“暂停键”;不可抗力消失后,再按下“恢复键”,中间耽误的时间往后顺延。

  4.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解释】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零键”,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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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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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或者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10年多选题、2015年多选题)

  【解释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解释2】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5)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14年判断题)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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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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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知识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平等主体

  (1)仲裁与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横向关系)的经济纠纷(如公司之间出现合同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2)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仲裁。

  (3)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双方当事人均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不平等主体

  不平等主体之间(纵向关系)出现纠纷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与诉讼的性质有关:

  (1)一般情况下(如甲公司对工商局的罚款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免费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2)特殊情况下(如甲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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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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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知识点】: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3个)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知识点】:仲裁协议

  1.书面形式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有效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6.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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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法的形式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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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法的形式和分类

  【知识点】:法的形式(8个)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行政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

  (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的法

  8.国际条约

  【知识点】:法的分类(5个)

  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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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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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法律责任

  【知识点】: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13个)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2个)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刑事责任(2个)

  (1)主刑: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解释1】考生应准确区分:(1)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类型;(2)在行政责任中,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类型;(3)在刑事责任中,主刑和附加刑的类型;(4)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时间。

  【解释2】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

  【解释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解释4】拘留属于行政责任,拘役属于刑事责任。

  【解释5】剥夺的具体政治权利是指:(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解释6】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25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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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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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法律事实

  【知识点】:法律事实

  1.法律事件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解释】自然灾害可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人的死亡可引起婚姻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继承关系的发生。

  2.法律行为

  (1)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二者均可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2)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如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3)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甲订立遗嘱);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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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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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法是调解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能为一般人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概括性)。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利益导向性,简称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者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法的可预测性)。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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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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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法律关系

  【知识点】: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类型(3个)

  (1)自然人(中国公民、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2)法人(3个)

  ①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

  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

  【解释】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2个)

  (1)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2)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3)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①在民法上,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在民法上,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刑法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③在民法上,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刑法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