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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年商法讲义:商事登记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年商法讲义:商事登记”,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

  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法律行为。商事登记是企业依法将其内部情况向国家登记机关报告登记的一种制度,是将企业内部情况公布于外的一种方法。

  二、商事登记的特征

  1、商事登记是一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其目的和意义在于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的资格和能力。

  2、商事登记是一要式法律行为。这一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向法定主管机关履行,其登记注册的事项往往也由商事特别法以强制性条款规定。

  3、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公法行为。体现了国家公权的干预。

  三、商事登记的种类

  1.开业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

  四、商事登记的内容

  1、绝对登记事项开业登记:名称、出资人、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章程、类型和经济性质、经营范围

  2、相对登记事项

  五、商事登记的意义

  1、使企业具有合法资格,确认能力。2、利于国家在管理中明确对象3、使利害关系人便于查知企业情况,利于交易对象或社会公众的评价,维护交易安全

  延伸意义:

  概言之,商事登记的制度价值在于保障商事交易安全,是商法安全至上原则的集中体现。

  

六、主管机关

  各国不同,大体分为以下几种:

  1、法院,如德国、韩国等。

  2、专门的行政机关,如英国、美国等。

  3、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登记机关,但有分工。如法国。

  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特定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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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年商法笔记:破产变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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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破产财产估价。破产财产在变价前,有必要进行估价的,应当进行估价。破产财产的估价应当由具备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或评估师进行。对于房屋、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财产的估价,应当由符合有关规定资格的评估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对于不能变卖的实物进行折价分配的,一般也应当进行估价。实物为动产,并有可供参照的市场价格的,为节省时间和费用,也可以采取全体债权人协商定价的办法。协商定价时,除市场价格外,还要适当考虑财产的折旧、用途、市场供求等因素。

  (2)破产变价方案。根据破产法第1II条的规定,管理人进行破产变价,应当拟订破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表决。该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管理人应当按照由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在未通过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由于破产变价常常受到市场变化的影响,提交债权人会议的破产变价方案一般应是原则性的方案。例如,变价工作的组织,需要变卖的财产以及其中应予公开拍卖的财产,重要财产变价的程序,等等。一般来说,管理人在破产变价方案的范围内,对破产财产的处分应有一定的灵活处置权。这对于提高破产变价的效率和效益是必要的。鉴于存在这种灵活处置权,管理人实施破产变价时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各债权人有权随时就破产变价情况向管理人提出询问、查阅有关材料和进行必要的调查。对于管理人员在破产变价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损害债权人利益者,人民法院应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公开变卖原则。变卖破产财产,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实践中,变卖破产财产可采用的形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①拍卖。这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售破产财产的办法。这种办法的好处是可以通过出价者之间的竞争提高财产的售价。其缺点是出售程序较复杂,操作成本较高。所以,采用拍卖形式变价的破产财产,应该是那些价值较高并有多个购买者竞价可能的财产,例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成套设备等。

  ②招标出售。招标形式类似于拍卖,且费用较低;但投标系不公开竞价,投标者不了解彼此的出价情况,故难以达到拍卖的竟价效果。

  ③标价出售。对零星财产,可以直接提出价格,寻求买主。其具体方式多样,如散发报价单、举办交易会、在公开市场陈列出售、个别联系买主等。标价出售可给予求购者议价机会。标价出售操作简单,费用较低,但不大容易获得最有利的售价。

  根据破产法第112条的规定,以上三种方式中,一般应采用第一种。但是,债权人会议决议采用其他方式的,从其决议。但是,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4)破产财产的整体变卖。破产法第112条还规定,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所谓全部出售,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成套设备或生产线的出售;二是企业整体出售。成套设备是按照特定的技术目的和要求,依据一定的整体设计,由多种不同的技术装备组合而成的生产系统。而企业整体上不仅包括了生产系统,还包括了内部管理、市场销售、技术研发等系统。通常这些系统中都包含了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版权、商誉、客户网络、专家团队等各种各样的无形资产。一般来说,整体...

2017司法考试商法高频要点:破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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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破产分配方案的制备。破产分配方案是载明破产财产如何用于破产分配和各破产债权人如何获得破产分配的书面文件。从本质上讲,破产分配方案是全体破产债权人就集体清偿达成的共同意志。管理人应当按照这一意志,实现清算分配。

  破产分配方案的制备,由管理人负责进行。管理人在接管破产财产后,应当尽快完成破产财产的清理和估价,并从速制备破产分配方案,以便债权人会议及时讨论通过和付诸执行。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参加破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参加破产分配的债权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破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实施破产分配的方法。

  根据司法解释,对破产分配方案的内容有以下具体要求:对于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要说明其种类、总值,已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对于债权清偿顺序,要说明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等的数额和计算依据;对于破产分配方法,要说明分配的方式和时间;有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的,应就追加分配加以说明。法律 教育 网

  (2)破产分配方案的通过。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在债权人会议讨论时,如果个别债权人认为分配方案的记载事项有错误,可以要求更正。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该决议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须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方可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无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事的,应当裁定认可。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对于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分配方案,已申报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的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认为分配方案有错误的,可以要求管理人予以变更。管理人应将变更意见提交债权人会议批准后,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3) 破产分配方案的执行。破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应于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分配方案后,及时通知应接受分配的债权人限期到指定的地点领取分配。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现金分配的,债权人应提供注明其具体地址、开户银行账号的证明,由管理人直接将分配款项汇入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权人领取分配财产的费用(包括汇款费用、差旅费等)应当由其自行负担。

  破产分配可以一次分配,也可以多次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采用多次分配的,管理人进行分配时,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对于附条件债权的提存额的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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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商法高频知识点:对一人公司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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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一人公司存在的上述弊端,法律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同时往往规定若干不同于一般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性条件,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旨在防止股东借一人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从事损害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的限制性条件为:

  1.再投资的限制。

  此一限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第二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面,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此一限制仅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换言之,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法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也是它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会计制度作出此一强制性的规定。

  3.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即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此时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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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商法必备考点: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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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股份,每股金额相等,由发起人或股东认购并持有。‘股份作为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这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特征。

  2.股东负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仅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这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负的有限责任是同样的。

  3.开放性与社会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向社会募集资金。任何投资者都可以通过购买股票而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从而使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了最广泛的社会性。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且,为了便于投资者的决策及有利于对公司的法律监管,法律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所以,股份有限公司也被称为开放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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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年商法要点:公司解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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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依法清算完毕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仍应以公司自己的名义进行。成立清算组的,应当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没有成立清算组的,则仍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

  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其程序为:

  (1)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清算组的职责。

  (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清理财产清偿债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5)分配剩余财产。

  (6)清算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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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年商法考点:公司解散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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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司法判决解散。

  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强制解散的原因:

  (1)主管机关决定。

  (2)责令关闭。

  (3)被吊销营业执照。

  司法判决解散的原因: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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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笔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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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限责任公司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

  (2)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

  (4)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

  (5)公司的封闭性。

  2.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法律 教育 网

  3.有限公司的出资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

  (2)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关于股权出资: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出资中的无权处分行为,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取得制度。

  (3)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可以在公司成立时一次缴清,也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次缴清。如果是在公司成立后分次缴清,则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3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

  (4)出资程序。缴资(货币存指定帐户,非货币评估作价,必要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验资。

  (5)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股东不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东资格不受影响,向其他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对公司和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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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商法要点: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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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1.对内转让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相互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

  2.对外转让的规则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及其行使: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程序上,欲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就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转让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予答复的,则视为其同意转让方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律 教育 网

  注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条件:(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符合任意一项即可。

  主体: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

  程序:有两种,一种是与公司协商,即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提出请求,请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二是起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争议。

  5.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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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商法重点: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商法重点: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的条件与程序:(1)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原合伙人与入伙人签订入伙协议时,应履行其告知的义务,即告知入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后果: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人与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2.声明退伙

  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声明退伙又可分为单方退伙和通知退伙。

  当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的经营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合伙人可以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自然人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其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当然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4.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5.退伙的效力

  (1)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2)导致合伙财产的清理与结算;(3)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的解散;(4)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份额的继承

  (1)继承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2)继承人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成为有限合伙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向继承人退还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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