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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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五

 

  2018年司法考试报名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五

  【案例一】

  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 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内涵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从本质属性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继承了我国传统法律的精华,又吸收了世界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方面内涵中,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而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不懈的向往和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丰富的内涵,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与西方国家公平正义不同的是,我国是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

  【问题】从法的正义价值角度出发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的理解。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解题思路】

  本题是一道典型的“认识式”简答题,要求回答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的理解。首先,阅读材料,找出材料中的关键词。我们从材料中可以看出,第一自然段材料中的关键词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体介绍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第二自然段的关键词就是“公平正义”,大致介绍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因此,通过分析材料中的关键词我们能够找到答题的大致方向,即全文应当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价值追求。”

  其次,仔细阅读题目,找出题目中的关键词。题目中的关键词无疑是两个,即“法的正义价值”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价值”。到此,答案自然地在脑海中形成三段提纲:第一自然段,提领全文,简单阐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第二自然段,谈谈法理中的法的正义价值。第三自然段,将法的正义价值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价值进行比较和深化。

  【参考答案】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价值追求。其基本内涵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及时高效。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公平正义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在当代和谐社会的建设当中,我们尤其需要公平正义理念。

  正义在法的价值中占有首要地位,法只有体现正义的时候才能称之为良法……正义是始终与法相伴随的基本价值,正义作为社会价值,始终是衡量法律良恶的标准。正义对法律进化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作为法律的最高目的之一,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驱力。实现法的正义价值途径包括:施行良法以实现正义、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惩罚和赔偿以保障正义。

  因此可...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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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四

  【案例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是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取得最佳执法效果的思想基础。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

  依法行政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所在,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要求的迫切需要,是增创环境新优势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确保政令畅通的迫切要求。总之,能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事关我国改革发展能否顺利进行的大局。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问题】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依法行政的理解。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解题思路】

  本题是一道典型的“辨析式”问答题。也就是题目当中包含了两个概念,要求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说明、并对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阐述。通过阅读材料,我们可以看出,第一段材料中的关键词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执法为民”,第二段材料的关键词则是“依法行政”。再仔细分析题目,正是要求我们对于执法为民和依法行政进行剖析。题目要求谈谈对两个概念的理解,实际上隐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对两个概念本身的理解和掌握;两个概念的联系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同时答题要求不是“观点正确”而是“观点明确”,意味着这道题可能没有刻板的标准答案,自由发挥的余地稍大。

  至此,三段大纲结构基本形成:第一自然段对两个概念进行理解和阐述。第二自然段分析两者之间的联系。第三自然段总结全文,上升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高度去评价两者之间的关系。

  【参考答案】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包括:(1)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2)保障****.执法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宪法观念和法律观念,严格遵守法律,切实尊重和保障****.(3)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前提,要求行政机关自身的设立、行政机关的运行都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遵守相应程序,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监督,违法行政应承担法定责任。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坚持法律至上,行使行政权力履行管理国家职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可以说,执法为民和依法行政从两个不同的方面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所以必须要依法行政,正是因为在我国现行民主体制下,法律是人民意志的最终体现,严格依法行政,就是为了实现好、保护好人民的利益。执法为民则要求在执行法律的过程当中,不仅要严格依照法律行事,还要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文明执法。可以说是从法律的实行角度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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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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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三

  【案例一】

  1995年3月,香港狄某从香港经深圳A区海关走私了价值50万元港币的照相器材。深圳市A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未果。1998年4月,狄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县走私汽车,价值达500万港制,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狄某。为狄某走私一案的管辖。深圳经有关部门协调,管辖问题终获解决,最后由C市C法院审理此案。C法院认为此案重大复杂,决定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报送C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审批。C市政府批复,港商狄某在C市有巨额投资,应从轻判处,上级法院也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C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政府的批复和上级法院的意见,对狄某走私一案作出了判决意见,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执行。

  请问:

  (1)对狄某走私一案,A区公安局和B县公安局谁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根据我国划分瑾管辖的基本原则,狄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简要说明理由。

  (3)在C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C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这些错误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哪些基本制度?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A区公安分局与B县公安局均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审结案件。该案的犯罪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B县,故应由B县公安局管辖。

  (3)C法院的错误有:

  ①C法院将案件报C市政府审批,这样做实际上变成了由政府部门审理决定案件,违背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

  ②C法院将案件报上级法院提出意见,这样做实际上使二审变成了一审,损害了被告人上诉的权利,违背了两审终审制。

  ③C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合议庭开庭审判前讨论决定案件,这样做使合议庭开庭审理不能发挥作用,损害了《刑事诉讼法》开庭审理中的调查辩论制度。

  【案例二】

  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冰箱200台,每台价格是1500元。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第1题1分,2-7题每题1.5分)

  问:1、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的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该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2、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为合同的履行地,并且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考|试/大请问此时就本案而言,C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取得管辖权?为什么?

  3、本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仅仅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为C地,并没...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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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二

  【案例一】

  【案情】某日清晨,在距离某市15公里的国道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肇事车辆逃逸,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

  【问题】

  1.本案所述证据中,哪些属于物证?哪些属于书证?

  2.哪些属于直接证据?

  3.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证据应予以排除?

  4.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答案】

  1.本案中,属于物证的有:(1)被害人的尸体;(2)被害人骑的摩托车;(3)被害人的血迹;(4)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5)路面上刹车的痕迹;(6)解放牌大卡车;(7)解放牌大卡车漆皮脱落的痕迹;(8)刘某的车上的血迹。

  属于书证的有:(1)被害人手上指明时间的手表;(2)该市某运输公司的出车表;(3)表明离某市15功利的里程碑。

  2.直接证据有:(1)司机刘某的辩解;(2)司机刘某的供述;(3)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

  3.属于非法证据的包括司机刘某的有罪供述。刘某的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排除。刘某的车上的血迹等系非法获得的物证,但不足以认定为影响公正审判或者证据来源不能确定,不需要排除。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于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违法取得的证据,通过否认其指认被告有罪的证据能力,从而阻止侦查机关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得利益。我国1979年制定、199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该法条并未明确规定上述非法证据应当排除。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初步规范了形式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但是把非法证据排出的范围尽限定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并且,上述解释均未建立具体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初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并将特殊的物证、书证纳入排除的范围之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吸收了上述两规定的主要内容并进一步明确。在随后相应修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明确、详细地增加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内容。这些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对于在非法证据基础上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我国目前仍然承认其证据能力。

  毫无疑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具有重要的价值。第一,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当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凸显的价值在于其追究程序正义的努力。该规则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的相关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或者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获得救济。通过该规则,能够体现刑事诉讼程序的公证性,及刑事诉讼...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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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一

  【案例一】

  【案情】甲于2012年1月1日借给乙100万元,依双方约定,乙应于2012年12月31日返还借款,月息1.5%.

  1.如果甲于达成借款协议后反悔,不愿借款给乙,乙可否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一)情景一:乙未经甲同意,与丙约定由丙承受其对甲的债务。

  1.乙与丙约定由丙承受其对甲的债务,此约定的效力如何?

  2.依照乙丙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丙于2012年12月31日向甲清偿本息,甲起初以丙不是债务人为由拒绝受偿,但是又于2013年1月31日表示受领,试分析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的变动情况。

  (二)情景二:甲虽然承诺不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但却瞒着乙于2012年6月30日将债权让售给丁,以借款应急。

  3.甲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效力如何?

  4.丁于2012年12月31日向乙出示了甲转让债权给自己的证明,请求乙付款时,才知道乙已经于12月初陷于支付不能,丁可否请求甲赔偿损害。

  【答案】

  1.解析:乙不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甲未向乙提供借款,则借款合同不生效,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1.解析:债务承担系由新债务人代替旧债务人,新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和信用等因素会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承担关系债权人利益甚切,实际上是对债权的处分,故必须有债权人的参与。《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尚不能发生效力,可将其视为效力待定的一个类型。本题中,乙丙之间的约定未经甲同意,属于效力待定。法律教 育网

  2.解析: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有同意权,该权利在性质上为形成权。丙于2012年12月31日向甲清偿本息,甲拒绝受偿的行为,使乙丙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归于无效。所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仍为甲和乙,甲可以要求乙偿还借款。债权人的同意权性质上为形成权,拒绝同意的意思表示作出后不得撤销。所以,甲于2013年1月31日向丙表示受领,不能视为对拒绝受偿意思表示的撤销,此时债务承担协议已经无效了,丙没有义务偿还借款。

  3.解析:原则上,债权可以自由让与。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债权让与也受到限制,依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让与即为其中很重要的一类。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让与某项债权的,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债权人不得让与。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于债权不得让与的约定并不对外公示,第三人(债权受让人)可能并不知情。因此,如果债权人违反该约定而将债权让与,一般认为,当受让人为善意时,该让与行为有效,以维护交易安全。本题中,甲乙约定债权不得让与,甲违反约定让与,从题意看丁为善意,该转让行为有效。但是,未经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

  4.解析:不能。在债权让与中,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有担保义务。让与人须确保其所让与的债权确实存在,这一点是由债权让与属于处分行为的性质决定的(让与人须具有债权的处分权)...

2017司法考试四卷刑事诉讼法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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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定辩护

  郑某(16岁)、杨某(19岁)殴打王某、致王某重伤一案,经M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2年5月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16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郑某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二叔家,他认为自己已经给二叔带来不少麻烦,委托律师恐怕又要给二叔增添负担,而且二叔也不会为自己出这笔费用,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M市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王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王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保守案情秘密为由予以拒绝。5月28日,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M市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6月17日开庭审理,并于6月15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王律师以法院通知开庭日过迟,并且未能得到起诉书的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经法院劝说无效,不得已,人民法院又重新指定了一名律师张某参加法庭辩护,并将开庭日期推迟至6月27日。开庭后,公诉人和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6月29日,法院判决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判决确定后,张律师没有向法院询问有关结果,也没有问郑某的意见(后判决书副本虽送达律师,但已超过上诉期)。

  现问:

  (1)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某检察人员于5月16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行为存在什么缺陷?

  (3)人民检察院能否拒绝辩护律师复印起诉意见书的请求?

  (4)人民法院一直未给辩护律师发送起诉书副本,这种做法正确吗?

  [答案]

  (1)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应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即指定辩护只发生在审判阶段,所以检察院指定辩护律师于法无据。

  (2)检察人员于5月16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经是收到审查起诉材料之日后的第10天,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人民检察院不能拒绝辩护律师复印起诉意见书的请求。

  (4)人民法院一直未给辩护律师发送起诉书副本,这种做法有违法律规定,不利于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是错误的。

  [解题思路]

  本题第(2)至(6)题主要考查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涉及的法律规定也主要限于《刑事诉讼法》第四章“辩护与代理”。但要完全正确地解答该题,还应对辩护制度的意义,辩护权的性质有准确的把握,第(1)题考指定辩护。故六个小题分为两大块,但相互并不影响,即使第(1)题解错,第(2)至(6)题仍可能得出正确结论。所以建议考生在做该类题时应心平气和地对待每一小题,结合相关法律及法理知识作出判断。

  [法理详解]

  (1)《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中,被告人郑某年方16岁,系未成年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如发现郑某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为自己辩护,不论...

2017司法考试卷四国际经济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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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发货人中国厦新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茶叶从大连港出口运往印度,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S分公司代理出口。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货物运抵印度港口。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查验,检验表明,250箱茶叶被污染。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国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为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问:

  (1) 在集装箱运输中,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

  (2) 在集装箱运输中,S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

  (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为什么? (4) 如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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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保持集装箱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对茶叶的损失负责。

  (2)

  S分公司作为装箱,铅封的收货物人,代理人,应负有在装箱前检查箱体,保证集装箱适装的义务。S分公司未尽前述义务,主观上有过失,应承担货损责任。

  (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

  (4) 被告是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与S分公司。 解题思路

  本题专考海上集装箱运输合同责任,比较简单,解开本题之关键在于确认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及S分公司有无责任。

  法理详解

  (1)

  在海上集装箱运输中,根据国际惯例,集装装箱应该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的提单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须在航次开始前和开始时履行应尽职责,以便使化舱、冷藏舱和该船装载货物的其他部分适于并能安全地收受、承运和保管货物。作为提供集装箱的承运人,明和发货人托运的是易于串味的茶叶,而将未能彻底清除、残留有前一航次货物气味的不适载集装箱交给发货人装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关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规定,对本案茶叶的货损,犯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应该承担茶叶损失的赔偿责任。

  (2)

  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签发的提单下3个集装箱的运输条件为集装箱运输,即由S分公司全权代理发货人发货、点数、装船、铅封。S分公司明知对于集装箱的检验,应是其作为发货人、代理人的职责,但是,本航行茶叶装箱前,S分公司明知对于集装箱的检验,应是其作为发货的适载性有充分的把握,没有尽到认真检查集装箱体的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的规定,犯有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

  (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

2017司法考试四卷国际经济法学模拟题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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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饮料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 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 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 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4) 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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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

  (2)

  属共同海损。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

  (3) 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

  (4) 可以。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人保函。

  解题思路

  共同海损制度也是律考的重点内容之一,而且又往往会结合倒签提单和保函问题来出题,解答起来难度较大,应引起足够重视。另外,CFR与CIF、FOB一样,是律考中最常考的三大国际贸易术语之一,应详细掌握CFR条件下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理详解

  (1)、(2)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及支付的特殊费用。

  与单独海损相比,共同海损具有如下特征:

  ① 发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单独海损则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

  ② 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损失方个人的利益。

  ③ 后果不同。共同海损应由受益各方分摊,而单独海损则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是:

  ① 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

  ② 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

  ③ 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④ 采取的措施取得了效果,达到了全部或者部分保全船货或其他财产的目的。

  一般而言,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包括:

  ① 抛弃货物的损失;

  ② 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损失;

  ③ 割弃残损部分的损失;...

司法考试四卷国际经济法学案例分析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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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

  (1) 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 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 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

  (4) 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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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

  (1) 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

  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 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 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

  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

  (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提单是物权凭证,它代表着提单内记载货物的所有权,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本案中承运人既然向买方签发了清洁提单,就负有向买方交付良好货物的义务。

  保函是指由托运人出具的用以担保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的一种担保文件。该保函能担保承运人因签发提单后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该保函并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为保函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效力。该规则还规定;保函对托运人是有效的,但承运人接受只函而签发提单属于恶意的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而且要对包括收益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即只有善意保函才对托运人和承运人有效,但不能对抗任何第三人。因而,本案中船舶公司应向荣塔公司承担责任,尔后由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海商法》第243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