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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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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汇总
1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二级建造师的注册
2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物权法
3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民法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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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知识点: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1、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

  建设工程企业的经济组织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注意:建设单位不属于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条件:

  (1)注册资本;

  (2)专业技术人员;

  (3)技术装备;

  (4)已完成的建筑工程的业绩。

  2、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管理

  管理机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行业部门配合管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管理。

  先工商登记注册后资质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2)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三)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1、注意执业资格与执业的分离

  2、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土木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七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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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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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知识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1.属于强制性标准的国家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通用标准。

  2.属于强制性标准的行业标准

  (1)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2)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重要的行业专用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标准;

  (4)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它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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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二级建造师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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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二级建造师的注册

  知识点:二级建造师的注册

  (一)申请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二)变更注册和增加执业专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失效及注销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掌握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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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掌握保证

  知识点:掌握保证

  一、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担保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合部债务承担责任。

  二、保证人的资格条件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担保法》也规定了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三、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

  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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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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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民法

  知识点:民法

  (一)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

  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注:只能代理,不能是同意,此点与限制行为能力不同)

  (2)法人

  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3)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机机构(分公司)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种类: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3、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

  4、民事法律关系变更

  主体变更:包括主体增减和主体转让

  客体变更:包括客体范围(规模和数量)和客体性质

  内容变更:包括权利增加和减少

  5、民事法律关系终止

  自然终止:履行。

  协议终止:即时终止(事后);约定终止条件(事先)。

  违约终止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

  不要式法律行为:对形式没有要求,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均可。

  2、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何谓意思表示真实:内心的效果表示与表示意思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情形。

  意思不真实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

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掌握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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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掌握无效合同

  知识点:掌握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如下: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并非所有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只有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同谋,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或者目的上是非法的。须注意的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即无论造成损害与否,只要符合上述特征,即可构成。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利用“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定义的弹性,有助于弥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缺失。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同时,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才导致合同无效,违反其中任意性规范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三、无效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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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掌握留置权

  知识点:掌握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适用留置的法律规定。

  留置担保的当事人包括:留置权人、留置人。其中,留置权人就是债权人,留置人就是债务人。

  1、留置财产

  2、留置人的权利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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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合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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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合同的分类

  知识点: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合同名称并设有专门规定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或者说,当事人均承担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否可以从中获取某种利益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等。无偿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规定权益,但无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对价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四、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勘察、设计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后,尚须交付示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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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掌握抗辩权

  知识点:掌握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双务合同是产生抗辩权的基础,单务合同中不存在抗辩权的问题。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同时履行抗辨权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

  同时履行抗辨权有阻对方请求的效力,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先履行抗辨权在当事人行使时,可采取明示或采取默示。

  先履行抗辨权,在他方未先履行义务前,可拒绝自己履行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行使先履行抗辨权没有消除合同的效力,在先履行方适当履行后,先履行抗辨权消灭。

  三、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有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依据《合同法》第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