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栏目,提供与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复习知识点

 

  参加成人高考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复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普通合伙的财产

  (1)普通合伙财产的构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合伙财产的来源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合伙人的出 资,合伙人的出资财产转移给合伙后,就与其个人财产相分离,而成为合伙财产。二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三是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接受赠与的财产。

  (2)合伙财产的性质

  合伙经营的是共同事业,各个合伙人要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可以认定合伙财产在性质上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

  (3)合伙财产的处分

  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为保护合伙财产,《合伙企业法》对合伙财产的处分作出了若干限制性规定。

  ①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的限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财产份额转让的限制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③财产份额出质的限制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出国留学网成人高考频道提醒考生关注成人高考报名、成人高考招生、成人高考考试等信息:

  2017年成人高考资讯

  2017年成人高考招生信息

  2017年成人高考报名时间

  2017年成人高考准考证打印时间

  2017年成人高考考试时间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考点

 

  参加成人高考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考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①入伙的概念及条件

  入伙是指非合伙人加入到已成立的合伙企业中,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是合伙企业存在的基础。因此,《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②入伙的效力

  《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强制性规定。此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涉及如下问题:

  (1)合伙人的执行权与表决权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的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通过。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此外,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也要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2)对外合伙事务的执行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合伙事务执行人享有的权利有:

  ①提出异议权。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②知情权。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③监督权。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合伙事务执行人承担的义务有:

  ①报告义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②忠实义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③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④交易禁止义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017年成考《民法》复习资料

 

  参加成人高考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7年成考民法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普通合伙人的退伙

  ①退伙的概念及形式

  退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韵行为。

  根据退伙的原因,退伙可分为三种形式,即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

  第一种退伙形式:自愿退伙。

  自愿退伙,又称声明退伙,是指合伙人单方面向其他合伙人声明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47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C.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种退伙形式:除名退伙。

  除名退伙,又称强制退伙,是指当某合伙人出现除名事由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除名,使其丧失合伙人资格。

  《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未履行出资义务。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C.执

  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D.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 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种退伙形式: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然退伙:A.作为合伙人的自 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8.个人丧失偿债能力;c.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D.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 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E.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let为退伙生效日。

  ②退伙的效力

  其一,退伙后,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

  其二,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应当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其三,退伙人对合伙亏损的分担。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其应当分担的比例分担亏损。

  其四,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强制性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退伙人在退伙前是合伙人,如果退伙后对退伙前的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就加重了未退伙的合伙人的负担,而且还可能发生利用退伙逃避...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练习题精选

 

  参加成人高考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练习题精选”,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一、选择题: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将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初中生周某的叔叔赠与其财产5万元,周某欲买一辆摩托车,他(  )。

  A.有权自己决定购买

  B.有权同叔叔协商决定购买

  C.应当经过父母同意

  D.有权同父母协商,但父母不同意时仍可自行决定购买

  2.王某17岁,患有精神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但有劳动收入而且可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他属于(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积极治疗后再定其行为能力的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小明的爸爸赠给小明一辆山地车,但附带了一个义务,要他在学校考得好成绩。小明才8岁,没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这辆车(  )。

  A.暂归其父母所有,待小明长大有行为能力时再把车的所有权转交给他

  B.因爸爸给未成年人的赠与附有义务,赠与无效

  C.因设定的义务无效,车归小明的父母

  D.赠与有效

  4.赵某婚后下落不明5年,其父母可以申请法院(  )。

  A.先宣告其失踪,再宣告其死亡

  B.宣告其死亡

  C.先公示寻找,后宣告失踪,再宣告其死亡

  D.在宣告失踪后寻找仍无下落时,才能宣告其死亡

  5.民法的渊源是指(  )。

  A.民法的起源

  B.民法的深度和来源

  C.民法的发展历史

  D.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6.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

  A.出生

  B.10周岁

  C.16周岁

  D.18周岁

  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法定孳息的有(  )。

  A.租金

  B.牛奶

  C.利息

  D.股息

  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物权客体的有(  )。

  A.金银

  B.货币

  C.票据

  D.行为

  9.在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是(  )。

  A.甲的拖拉机和拖犁

  B.甲的手表和乙的表带

  C.房屋和天花板

  D.丙的钥匙和丁的锁

  10.下列财产中不得抵押的是(  )。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B.抵押人所有的交通工具

  C.抵押人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D.国有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厂房

  11.依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担任保证人的是(  )。

  A.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B.学校

  C.医院

  D.私营企业

  12.周某到某家具城购买家具,...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参加成人高考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练习题及参考答案”,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第1题单选 下列不属于代理权滥用的内容是 (  )

  A.自己代理

  B.双方代理

  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D.超越代理仅限而为的代理行为

  【参考答案】D

  第2题单选 甲租了乙的平房,经过乙同意,出资1万元,在平房边盖了一间小厨房。对该小厨房(  )

  A.乙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向甲合理补偿

  B.乙取得所有权,不必补偿

  C.甲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

  D.甲、乙共有

  【参考答案】A

  第3题单选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在分给他们遗产时,按规定 (  )

  A.可以多于也可以少于继承人

  B.只能少于继承人

  C.只能与其他法定继承入分得相同的遗产份额

  D.必须多于继承人

  【参考答案】A

  第4题单选 借用合同的客体必须是 (  )

  A.种类物

  B.特定物

  C.原物

  D.从物

  【参考答案】B

  第5题单选 立遗嘱指定继承人,不应包括 (  )

  A.代位继承人

  B.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C.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

  D.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参考答案】D

  第6题单选 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哪一条款不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  )

  A.标的

  B.数量和质量

  C.价款或酬金

  D.合同文本的份数

  【参考答案】D

  第7题单选 下列可以依法转让的人格权有 ( )

  A.公民的姓名权

  B.公民的人格权

  C.法人的名称权

  D.法人的名誉权

  【参考答案】C

  第8题单选 罗马法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  )

  A.完全相同

  B.完全不同

  C.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不同,旁系血亲的则相同

  D.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相同,旁系血亲的则不同

  【参考答案】D

  第9题单选 对于金额较大或者重要的法律行为应采用 (  )

  A.口头形式

  B.书面形式

  C.默示形式

  D.公证形式

  【参考答案】B

  第10题单选 设立遗嘱的法定形式有 (  )

  A.公证遗嘱

  B.自书遗嘱

  C.代书遗嘱

  D.录音遗嘱

  【参考答案】A

  第11题单选 民法学将物的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下列属于法律上处分的是 (  )

  A.原材料在生产中消耗

  B.大米被食用

  C.所有物被抛弃

  D.房...

2017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民法的调整对象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7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民法的调整对象”,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据此,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上的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属于财产。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例如,商业秘密,新出现的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等都属于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具有精神、文化或者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有些也可以成为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

  虽然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但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都由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根据财产关系主体相互地位的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问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问的财产关系,是指该财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各自独立,彼此互不隶属,不具有命令、服从的关系。如某市工商局从当地电脑商城购进一批办公电脑,在行政管理方面,虽然某市工商局与当地电脑商城之间具有隶属、领导的关系,但在形成买卖关系时,彼此间却是平等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发生在上下级之间,具有命令、服从因素的隶属财产关系,如财政税收关系。基于行政经济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有多大差别,双方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何种地位,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都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国家也不予干预,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3)等价有偿

  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商品经济的特点即等价交换。在商品经济关系中,当事人通过市场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同的经济利益。因此,在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时,只有按照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即获得财产利益应支付相应对价,才能为双方所接受。不等价的交换是违背商品经济客观规律的。当然,民法也调整部分非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如赠与、借用、无偿保管等关系,但主要调整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

  (4)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因具有金钱价值的物质资料和智力成果的归属发生的关系,是基本的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关系,其表现形式有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

  2.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

2017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7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

  ①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状况。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②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既是宣告失踪的条件之一,也是宣告失踪程序的开始。人民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某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根据《民通意见》第24条的规定,有权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的利害关 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债权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③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失踪宣告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判决的,失踪自然人为失踪人。

  (2)宣告失踪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原来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仍然继续享有,应承担的民事义务仍须承担。设立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为失踪人的财产设置管理制度。宣告失踪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民法通则》第21条第l款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基于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民通意见》第35条第2款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其二,对失踪人财产义务的履行。《民法通则》第21条第2款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这里的“其他费用”,是指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根据《民通意见》第32条的规定,在失踪期间,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推定出其已经死亡的事实。宣告失踪制度与宣告死亡制度设置的目的不同,前者旨在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后者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1)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

  ①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事实。在通常情况下,被宣告死...

2017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监护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7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监护”,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监护

  1.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被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法律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监护的设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的设立有两种方式,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的亲属或组织担任监护人的监护;指定监护,是指在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由有关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指定一定范围的亲属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的监护。

  3.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不同情况,对其监护人分别做了规定。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有关组织的指定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应依照《民法通则》第l6条第2款规定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同一顺序中有监护资格的人是数人的,可以指定一人,也可以指定同--N序中的数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与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规定相同。

  4.监护人的职责...

2017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成人高考栏目诚意整理“2017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是指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与法人的特征有联系,但又不完全相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法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法人的设立目的、宗旨、组织形式、活动范围等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二,法人设立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所谓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是指法人的财产和经费必须与其性质、规模等相适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如《商业银行法》第l3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上述规定的限额。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参与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名称是法人具有独立人格的标志,也是法人特定化的标志。因此,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法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法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旨、性质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如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主要有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这些机构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保证。此外,法人要从事民事活动,就必须有自己固定的场所。法人的场所不同于法人的住所,场所可以有多个,但住所只能有一个。根据《民法通则》第39条的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在法律上明确法人的场所,对于法人开展民事活动,国家有关部门对法人进行监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组织不能成为法人。

  出国留学网成人高考频道提醒考生关注成人高考报名、成人高考招生、成人高考考试等信息:

  2017年成人高考资讯

  2017年成人高考招生信息

  2017年成人高考报名时间

  2017年成人高考准考证打印时间

  

成人高考民法2017要点之财产继承权

 

  出国留学网成人高考栏目精心整理提供“成人高考民法2017要点之财产继承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本网。

  一、遗嘱继承

  (一)遗嘱及其有效要件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定方式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并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1.遗嘱的特征

  (1 )遗嘱是遗嘱人独立作出的单方法律行为。

  (2 )遗嘱是死因法律行为,只在遗嘱人死后才生效力。

  (3 )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作成,不生效力。

  (4 )遗嘱是一种与身份法相联系的财产行为,与遗嘱人的身份、血缘、家庭等相关联。

  2.遗嘱的有效要件

  (1 )主体要件,即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须有遗嘱能力。

  (2 )客体要件,即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且须是遗嘱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

  (3 )内容要件,即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镕和公共利益。

  (4 )形式要件: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作成的遗嘱。

  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作成的遗嘱。

  录音遗嘱,是遗嘱人通过磁带录音作成的遗嘱。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没有任何物质载体加以记载的遗嘱。

  (二)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1.遗嘱的变更及其方式

  2.遗嘱的撤销及其方式

  3.遗嘱的执行

  (三)遗赠的法律效力

  二、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

  (1 )配偶。

  (2 )子女。

  (3 )父母。

  (4 )兄弟姐妹。

  (5 )祖父母、外祖父母。

  (6 )对公婆尽了主要瞻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由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均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两者极易混淆,其主要区别有四:

  (1) 性质不同。转继承实际上是同一部分遗产发生两次连续的继承。代位继承实则一次继承,只不过是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代替继承人的地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 )发生根据不同。转继承的发生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事实,而代位继承的发生乃基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3 )继承人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还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4 )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特殊样态。而转继承既可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