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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考试复习资料: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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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考试复习资料: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法律赋予所有的自然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并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这并不等于任何自然人都有能力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若要参加具体的民事活动,取得实际的民事权利,还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行为直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这种能力往往取决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即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意思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而意思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相关。民法在赋予自然****利能力的同时,确认具备一定年龄、精神状况的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参加民事活动,而不具备一定年龄、精神状况的自然人不能独立参加民事活动或者只能参加一定范围的、与其心智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如下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普遍性

  自然人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达到一定标准。所以,民事行为能力因人而异。自然人因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行为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被限制

  对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和程序作出限制。例如,精神病人可以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其恢复健康以后,应该依法取消对其行为能力的限制。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我国《民法通则》以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

  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种人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二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为l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能以自己的劳动取得固定收入或较稳定的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那些虽然有较为稳定的生活来源,但并非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如靠父母留下的巨额遗产生活的人,仍然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只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的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

  一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种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考试复习资料: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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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考试复习资料: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关于民事权利的概念,有多种表述。本书认为,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权利由自由权、请求权和胜诉权三种权利要素构成,是这三种权利要素的统一。

  (1)自由权,即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请求权,即权利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胜诉权,即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

  2.民事权利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民事权利可以作如下不同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等。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支配权的特点在于: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自身利益需要,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权利人可以排除他人妨碍其对客体的支配,具有排他性。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特点在于:请求权人必须通过他人行为的介入才能实现其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派生的权利,有基础权利才有请求权。请求权因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形成权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所以,抗辩权的行使,通常以他人请求权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抗辩权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能使他人请求权的行使永久被排除的权利,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是指能使他人请求权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行使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以民事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请求不作为。绝对权的特点有二:其一,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其二,权利主体不必通过义务主体的行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都属于绝对权。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相对权的特点有二:其一,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因此又称为对****;其二,权利主体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履行其义务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考试复习资料: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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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考试复习资料: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民事义务的根本特性在于约束性,即义务人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否则,义务人就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义务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由当事人依法约定产生的。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受权利的限定,取决于权利****利的内容和范围。

  民事义务是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概念。因此,民事义务的分类,与民事权利的分类有类似之处。例如,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民事义务可分为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民

  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义务可分为主义务与从义务等。除此之外,民事义务还有其相对独立的分类,主要分类如下: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民事义务可以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如不得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产生的义务,如合同债务人的义务。

  2.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以民事义务的内容为标准,民事义务可以分为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义务,又称积极义务,如交付财物、提供劳务等。

  不作为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义务,又称消极义务,如不干涉所有人行使权利的义务、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等。

  3.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以义务是否可以转移为标准,民事义务可以分为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不得将其移转给他人的义务,如给付抚养费的义务。非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主体可以将其移转给他人的义务,如偿还欠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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