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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加大行政惩处力度更具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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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会计法》加大行政惩处力度更具震慑力

  日前,新修订的《会计法》正式公布,其中对于会计造假行为行政惩处力度的加强引起了业界关注。

  新法更具震慑力

  新《会计法》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惩处力度。

  根据新《会计法》,“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修改前的《会计法》规定:“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同时,新《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等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修改前的《会计法》规定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此,北京国首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计审计评估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军表示:“新《会计法》规定造假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意味着立即主动停止会计工作和主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越过了吊销证书的处罚程序,简单快捷,能够实现立竿见影的效果。”

  资深注册会计师刘志耕也认为,尽管此次对会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处方式的修订,是针对会计证取消所做的替代性修改,但“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和“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的表述比此前对违规会计人员的相应处罚更明确、更具震慑性。

  “此次《会计法》的修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体现,将会计造假行为的惩处再一次保留在法律层面,在行政处罚上加大了惩处力度。”北京工商大学教授张继德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让做假账者无处存身

  触犯法律的,不能再做会计。这给会计人员敲响了警钟。

  的确,做假账等违法行为的决定权并非在会计一方,但是否参与做假账的决定权在会计一方。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绝大多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人员本质上不想参与做假账,不会积极主动为做假账出谋划策,但由于会计人员的独立性不足等原因,不得不参与财务舞弊并编制虚假会计报表。

  表面上,会计人员不是财务舞弊的主谋,也没有主观故意,但从本质上讲,这种违反法律规定、责任心不强、谨慎性不足、业务水平不高及独立性不够等情况,不仅不能起到会计应有的监督职能,相反促进了虚假会计信息的形成。“这会使假账得逞,侵害国家、企业和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诚信体系。”刘志耕说。

  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诚信制度化建设。会计行业更要严格遵守诚信为本的职业准则。坚定不移地执行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

  “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的质量,尤为重要。”张继德说。

  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于友达也认同这一观点。他表示,对企业财务机构可以实行财务人员委派制,建立健全企业内控制度;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实行轮流审计;监管部门应加强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制度,加强对会计造假的惩处力度。

  今后,会计已不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