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栏目,提供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高频考点:出资额的转让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高频考点:出资额的转让”,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高频考点:出资额的转让

  出资额的转让

  企业性质 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 (1)外部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2)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 (1)内部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出资。

  (2)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上市公司 (1)依法可以自由转让(2)不能转让的情形:另见表——股份转让的法法律限制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推荐:

注册会计师考试动态

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

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时间

注册会计师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

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考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的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一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满足了“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要件,合同生效: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民间借贷的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推荐:

注册会计师考试动态

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

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时间

注册会计师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

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2...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

  【考点】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

  1.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利息的支付期限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5.提前偿还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行纪合同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行纪合同。

  【解释1】(1)“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解释2】行纪合同限于“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中可以委托的事项则非常宽泛。

  【解释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而行纪合同均为有偿合同。

  【解释4】(1)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2)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行承担。

  2.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解释】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4.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5.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推荐: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代理权的滥用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代理权的滥用”,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代理权的滥用

  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解释2】(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例题·多选题】乙公司有个塔吊,甲和乙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甲代理乙公司将该塔吊出售。甲的下列情况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

  A.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把塔吊卖给自己

  B.与丁恶意串通,将塔吊低价卖给丁,损害了乙的利益

  C.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卖出,甲以丙的名义买入

  D.代理权被收回后,甲仍以乙的名义把塔吊卖出

  【答案】ABC

  【解析】(1)滥用代理权包括:自己代理(选项A)、双方代理(选项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选项B);(2)选项D:属于无权代理。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物权法定原则

  【解释1】(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解释2】《物权法》第5条所称“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解释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也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3.物权公示原则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 )。(2015年)

  A.物权相对原则

  B.物权法定原则

  C.物权公示原则

  D.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答案】BCD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推荐: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拾得遗失物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拾得遗失物”,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

  【解释】对于发现“埋藏物”并实施占有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1.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3.遗失物的转让

  (1)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

  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2)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例题?单选题】甲在上班途中遗失手机一部,被乙拾得。甲发布悬赏广告称,愿向归还手机者支付现金1000元作为酬谢。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返还手机是乙的法定义务,故甲虽承诺向归还手机的拾得人支付1000元酬金,乙仍无权请求甲支付该酬金,仅有权要求甲支付因返还手机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B.若乙将手机以3000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则甲除非向丙支付3000元,否则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C.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认领,则乙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D.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认领,则该手机归国家所有

  【答案】D

  【解析】(1)选项A:拾得人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2)选项B:丙直接从乙手中购买手机(而非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无权要求甲支付购买手机的费用;(3)选项CD: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而非乙)所有。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推荐:

注册会计师考试动态

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辅导讲义:代理的法律特征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辅导讲义:代理的法律特征”,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辅导讲义: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

  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例题·单选题】下列行为中,不构成代理的是(  )。

  A.甲受公司委托,代为处理公司的民事诉讼纠纷

  B.乙受公司委托,以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C.丙受公司委托,代为申请专利

  D.丁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会上致辞

  【答案】D

  【解析】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选项B),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选项C)、申报行为、诉讼行为(选项A)。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推荐:

  注册会计师考试动态

  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

  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时间

  注册会计师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

  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债权人会议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债权人会议”,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2.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便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债权被否认而又未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者,不得再参加债权人会议。

  3.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4.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61条第1款第7项(通过和解协议)、第10项规定(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据此,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也属于债权人会议成员,且享有法定的表决权。

  【考题·多选题】(2007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下列事项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的有( )。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讲义:重整程序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讲义:重整程序”,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讲义:重整程序

  重整程序

  一、重整制度的一般理论

  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一)重整申请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3.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4.关于上市公司重整

  (1)债权人对上市公司提出重整申请,上市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或者债权人、上市公司、出资人分别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和重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2)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当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3)对于股票仍在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相关信息披露前,上市公司及其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相关考点1】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的,属于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

  【相关考点2】上市公司出现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由管理人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上市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除外。管理人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1.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3.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用益物权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用益物权”,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称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仅涉及物的使用价值,不包含处分权能。

  2.《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与地役权。

  3.本节主要讨论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创设取得

无偿划拨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

  【考点复习】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1)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

  (2)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考点复习】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及其界定

  1.从需求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

  (2)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如果商品之间具有相似的功能和用途,能满足消费者相同的使用目的,即可认定它们属同一商品市场。

  (3)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如果两种商品的价格相差悬殊,即使彼此的功能和用途相同,也很难发生竞争关系,也就不可认定为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4)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渠道不同的商品面对的需求者可能不同,相互之间难以构成竞争关系,则成为相关商品的可能性较小。

  (5)其他重要因素。

  2.从需求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一般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其他地域购买商品的证据。

  (2)商品的运输成本、运输特征。相对于商品的价格来说,运输成本越高,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越小,如水泥等;商品的运输特征也决定了商品的销售地域,如需要管道运输的工业气体等。

  (3)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商品的销售分布。

  (4)地区间的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地方性法规、环保因素、技术因素等。如关税相对商品的价格来说占比例较高时,则相关地域市场很可能是一个区域性市场。

  (5)其他重要因素。

  【考点复习】假定垄断者测试

  1.假定垄断者测试在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中的应用

  通过假定垄断者测试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基本路径是:假设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垄断者,在其他商品的销售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看其能否持久(一般为1年)而小幅(一般为5%~10%)提高其商品的价格,并仍然有利可图。

  (1)如果能,则其商品可以单独构成一个相关市场;

  (2)如果在此过程中,由于其商品涨价导致需求者转向购买与其商品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其他商品,从而引起假定垄断者销售量下降,并最终无利可图,则其商品不能单独构成一个相关市场,需求者所转向的其他商品与其商品也同处一个相关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