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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要点: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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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要点:建设工程合同

  【要点】建设工程合同

  1.阴阳合同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1)无效合同的界定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解释】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无效合同处理。

  (2)无效合同的处理

  ①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②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3.分包、转包

  (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3)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承包人垫资、5.竣工日期

  6.付款时间、7.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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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要点:法律规范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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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要点:法律规范的种类

  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进行的区分。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

  范。授权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可以……”、“有权……”、“享有……权利”等。

  (2)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规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范。命令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应当……”、“必须……”、“有……义务”等。

  (3)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不得……”、“禁止……”等。

  这是根据法律规范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及按照自己的意愿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标准进行的区分。

  (1)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律规范。通常,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都是强行性规范,违反强行性规范的协议可能被确认为无效,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它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者协商确定作为与不作为、作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2.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这是根据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进行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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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要点精选:狭义的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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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要点精选:狭义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

  【解释】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3.相对人

  (1)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但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例题·多选题】2017年6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答案】BD

  【解析】(1)选项AB:乙超越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乙并非相对人,根本无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属于恶意相对人,丙也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甲有追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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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点:共有物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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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点:共有物的处分

  共有物的处分

  1.共同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按份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1】处分共有物(转让、抵押等)或者对其进行重大修缮,首先应按共有人之间的约定;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才按《物权法》的规定。

  【解释2】如果一个或者数个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一个或者数个按份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则构成无权处分。

  【例题·单选题】甲、乙系多年同窗,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甲出资90万元,乙出资60万元,双方未约定共有类型。一年后,甲利用乙出差之机,请丙装修公司对房屋重新装修,并告知丙,该房屋由自己与乙共有,但装修费用由乙一人承担。乙获悉装修事宜后,表示反对,并拒绝向丙付款。后乙欲将(整个)房屋所有权(全部)转让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对该套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B.甲对房屋重新装修,不必征得乙的同意

  C.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无权拒绝

  D.乙转让房屋所有权,须征得甲的同意

  【答案】D

  【解析】(1)选项A: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2)选项BC: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乙按份共有该房屋,但未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应按照各自的出资额确定,即甲享有60%(90÷150)的份额。因此,甲重新装修房屋应当取得乙的同意,未取得乙的同意且乙事后亦未追认的,甲、丙之间的装修合同对乙不具有约束力,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有权予以拒绝;(3)选项D:处分共有物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一幅古董字画,由甲保管。甲擅自将该画以市场价出卖给丁并已交付,丁对该画的共有权属关系并不知情。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6年)

  A.丁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但须以乙和丙均追认为前提

  B.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C.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D.经乙和丙中一人追认,丁即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答案】C

  【解析】(1)如果乙、丙不追认,则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丁基于“善意取...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要点:破产清算程序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要点:破产清算程序”,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要点:破产清算程序

  一、破产宣告

  1.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定的方式告知相关人员,即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对未知的债权人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2.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别除权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三、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1)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清偿顺序: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特别关注:在清偿职工工资时,应当注意的是,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不能完全按破产人破产前其实际的工资清偿,而是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

  (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

  (2)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3)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4)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

注册会计师2017经济法要点:优先股试点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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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

  1. 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可以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2)债权人转让债权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债务人转让债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一】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相关链接二】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主合同的变更(2012年单选题)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

  ①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②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③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2. 保证期间

  (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解释】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4)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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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提存的原因

  2. 提存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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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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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物与孳息

  1.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指物或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由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物。

  【解释】原物与孳息是两个独立的物。

  2. 孳息的权利归属

  (1)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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