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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高频考点汇总

 

  注册会计师作为我国热门考试之一,相信有着非常多的人报考,而在考试胜出者无不是对于考试重点有着一定的把握,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高频考点汇总”,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高频考点汇总

  2019年注册会计师备战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大家顺利备考,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9年注会经济法科目的各章高频考点。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2019年注会CPA《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

2019年注会CPA《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高频考点(二)

  2019年注册会计师备战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大家顺利备考,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9年注会经济法科目的各章高频考点。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2019年注会CPA《经济法》高频考点:代理制度。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二节代理制度的内容。

2019年注会CPA《经济法》高频考点:代理制度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高频考点(三)

  2019年注册会计师备战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大家顺利备考,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9年注会经济法科目的各章高频考点。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2019年注会CPA《经济法》高频考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内容。

2019年注会CPA《经济法》高频考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高频考点(四)

  2019年注册会计师备战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大家顺利备考,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9年注会经济法科目的各章高频考点。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2019年注会CPA《经济法》高频考点:法律渊源。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第一节法律基本概念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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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

  【考点】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

  1.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利息的支付期限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5.提前偿还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行纪合同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行纪合同。

  【解释1】(1)“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解释2】行纪合同限于“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中可以委托的事项则非常宽泛。

  【解释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而行纪合同均为有偿合同。

  【解释4】(1)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2)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行承担。

  2.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解释】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4.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5.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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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拾得遗失物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拾得遗失物”,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

  【解释】对于发现“埋藏物”并实施占有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1.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3.遗失物的转让

  (1)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

  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2)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例题?单选题】甲在上班途中遗失手机一部,被乙拾得。甲发布悬赏广告称,愿向归还手机者支付现金1000元作为酬谢。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返还手机是乙的法定义务,故甲虽承诺向归还手机的拾得人支付1000元酬金,乙仍无权请求甲支付该酬金,仅有权要求甲支付因返还手机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B.若乙将手机以3000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则甲除非向丙支付3000元,否则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C.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认领,则乙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D.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认领,则该手机归国家所有

  【答案】D

  【解析】(1)选项A:拾得人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2)选项B:丙直接从乙手中购买手机(而非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无权要求甲支付购买手机的费用;(3)选项CD: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而非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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