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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在济南举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培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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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政府在济南举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培训会

  为进一步推动地方各级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3月29日,山东省政府在济南举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培训会,办法的主要起草人、公安部消防局政策研究处王天瑞副处长为培训班授课。全省各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省、市、县三级行业部门业务负责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负责人代表约2万人参加培训。

  会上,王天瑞副处长对《办法》的出台背景、重大意义、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进行了深刻阐述,并结合大量翔实生动的案例,详细介绍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有关情况。

  会议指出,今年2月2日,我省新一届人民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以省政府令第313号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省《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各级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为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提供了法律保障。

  会议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办法》和省《规定》的重大意义,认真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全力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努力提升消防安全工作总体水平。

  会议同时强调,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主动作为,全力推进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狠抓火灾防控不放松,特别是要举全省之力,确保青岛峰会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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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召开《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宣贯培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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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召开《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宣贯培训会

  1月8日上午,河南省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全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宣贯培训会,专门邀请公安部消防局政策研究处王天瑞副处长解读《办法》主要内容。省公安厅副厅长范玉龙主持会议,李彦军总队长出席会议,各省辖市、县(区)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副县(区)长,省、市、县三级行业部门负责人,各乡镇(办事处)负责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部分大型连锁企业负责人约1.7万人参加了培训会。

  王天瑞副处长以“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几点体会”为题,从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背景意义、起草过程、总体思路和内容亮点进行了深入解读,并结合当前消防安全形势及典型火灾案例,对党委政府、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详细介绍。强调《办法》是各级党委、政府抓好消防工作的根本依据,做好消防工作、确保消防安全是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范玉龙副厅长对王天瑞副处长的授课给予了高度肯定,要求各地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并就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扎实推进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强调了三点意见。

  1、切实做好《办法》的宣贯落实

  要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办法》的宣贯落实。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召开视频会、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分批组织本地、本部门和社会单位有关负责领导和管理人员集中学习,使他们尽快了解《办法》主要内容,知晓自身职责和承担的责任后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总原则,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和长效机制。社会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单位自防自救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管理自主、隐患自查、责任自负。

  2、全力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要再接再厉,全力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各级、各部门要深入研判火灾形势,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强化部门联动,严格活动审批,加强现场守护。要紧盯易燃易爆、商场市场、高层建筑等高危区域以及电动自行车充电和电气火灾等突出问题,开展“拉网检查、地毯排查、滚动清查”,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要坚持零容忍、上限执法,从严惩治无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3、认真组织开展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要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年度消防工作考核。1月9日开始,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将组织八个考核组分赴各地开展2017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同时对冬春火灾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省辖市政府也要认真对照年初与县(市、区)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及时组织开展考核。要认真谋划2018年工作计划,在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推进智慧消防、完善失职追责机制等方面谋创新、求突破,切实为新年度工作开好局、起好步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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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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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国办发〔201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

国考时政热点:国办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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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等。同时,《办法》细化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专属职责。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等。同时,《办法》细化了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13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以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25个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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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整理“2017年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哦,欢迎广大网友前来学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资讯关注本网站的更新吧!

  日前,公安部就《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要求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严格追责。

  意见稿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意见稿还规定了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消防审批范围。意见稿强调,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依法审批,凡审核认定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影响消防安全的,应当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

  根据意见稿,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誉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火灾事故的,在依纪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的同时,按照权限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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