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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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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渎职罪

  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法条】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2000年5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对于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第39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1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399条第1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99条第2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四)》:对刑法第399条作的修改: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00条第1款: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400条第2款: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

2017司法考试卷二复习资料:渎职罪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二复习资料:渎职罪”,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隔时)

  2.在徇私枉法过程中,利用职权毁灭、伪造证据,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3.司法工作人员贪赃而枉法裁判,犯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的,应择一重罪定罪判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受贿又枉法仲裁的,数罪并罚。

  4.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而是利用自己熟悉监所地理环境等条件,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应以脱逃的共犯论处,而不能以私放在押人员罪。

  5.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人员时,被释放的在押人员原则上构成脱逃,而不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共犯。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人受追诉或者故意宣告无罪,致使罪犯被放走的,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

  6.徇私型渎职犯罪中,如果被告人同时符合受贿罪与相应徇私型渎职犯罪的构成,且刑法无特别规定的,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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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知识点:渎职罪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知识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知识点:渎职罪

  【内容提要】

  一、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其法律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即国家机关实现其基本职能的正常工作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所职守或者徇私舞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严重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公民对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信赖,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刑法对国家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职责的行为有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特别规定,而不以本章的渎职罪论述。(4)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出于故意,如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少数犯罪是出于过失,如玩忽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等。渎职罪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即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和其他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在学习中应注意区别。

  二.渎职罪中应重点掌握的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的渎职罪共计34个具体罪名,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罪名如下:

  (一) 滥用职权罪

  1.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损失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一般滥用职权行为以及本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

  (二) 玩忽职守罪

  1.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以及本罪与滥用职权罪和其他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

  (三)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本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也可以以本罪论处。(4)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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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时政评论:是否应追究涉事官员“监管渎职罪”

04-21

标签: 监管 评论

 

  河北衡水学洋明胶蛋白厂的工业明胶,不仅流向药用胶囊生产企业,还流向众多食品企业,成为生产雪糕、冰淇淋、乳制品和饮料的原料。一本未被烧掉的记账本里,出现了多家国内知名乳品企业名字。

  “蓝矾皮胶”为害范围巨大,横跨食品、药品产业。一种恐慌气氛在蔓延;恐慌的源头在于本该最放心的医药行业的溃败,更在于食药监管部门的渎职。

  早在2007年,中国医药包装协会就公开披露:“业内公认,低价胶囊缘于使用了劣质原料。一些不法企业把只能用于工业的蓝矾皮胶充当食用、药用明胶使用或掺杂使用。”甚至《国家药典》2010年增加了铬检测项目,本身就是为了检查是否使用蓝矾皮胶。此次被曝光的通化金马的清热通淋胶囊,其毛利率高达78.10%,但还是要选购低劣胶囊。药厂选择这些胶囊时,真不知道那是什么做的吗?

  最近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地沟油”的经验,值得借鉴。两高、公安部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不仅“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构成犯罪;即使只是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一旦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一样构成犯罪。

  这一“严格责任”压缩了灰色产业链的生存空间。药品、食品关乎人的健康,本来就是良心产业,对原材料应有那份谨慎,否则就是犯罪。司法机关应及时跟进,追究相关药企的制造假药罪,以及相关食品企业的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责。

  在追究药企的同时,更要问责食药监、质检等部门。如前所述“蓝矾皮胶”被广泛滥用于胶囊、食品中,业内共知。河北衡水“学洋明胶”及该村40多家作坊,他们做的工业明胶卖给了谁,当地监管部门一直不知道吗?只要一个铬检测,就会让毒胶囊露出马脚,但浙江新昌的监管部门为什么不去做?相反双方“一团和气”,之前法律规定的种种验证、抽检,是怎么进行的?这必须在公众面前晒一晒。

  新华社发表时评,要求对监管失职官员,按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予以问责。问题恐怕还不止于行政问责,而是要追究相关官员可能存在的监管渎职的刑事责任。

  依《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公职人员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都应该以涉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立案追究。

  另外,去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刑法》,专门设置了“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可构成犯罪。至今,尚没有官员被追究此罪名。现在到了该亮剑的时候了,“食品监管渎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玩忽职守罪”……必有一款罪名适合渎职官员。

  只要存在渎职行为,就必须有官员要为这次的食品药品双重危机付出代价。中国的法律,并非不健全,关键在于执法决心,在于对执法者执法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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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谁的罪?

08-25

标签: 谁的

 散文标题: 谁是谁的罪?
关 键 词: 谁的
散文分类:
作文来源: https://Zw.liuxue86.com/sanwen

??在乐购,看着放映的东洋之花广告,看到了阿娇。

??想起高三那年,看twins的演唱会,听她们的歌,看她们的电影,甚至墙上贴满她们的海报,手里还握有她们的卡片。那时候虽然因为高考的压力而慌乱,而无力,但是看到阿娇,便觉得有那么一日我也可以做的很好。

??这两年来,看到了她的努力。努力的瘦身,努力的在荧屏上表现自己更自然的一面。我在为她的不懈,为她的努力而高兴着。然后,几张照片出现了。

??大小媒体,网络,期刊争相刊登、报道,仿佛阿娇的艳照是天下的奇闻。于是经历了二个多月,阿娇终于几乎崩溃。

??我痛恨那些火上浇油的人!

??有一个故事是这么说的:在一辆公交车上,一个小偷偷了别人的钱包,很多人看见,但都没有敢出声制止。终于一个人站了出来,他很强壮,把小偷打倒了。这时,所有的人都涌了上来,纷纷咒骂着,踢着,打着,那个小偷已经奄奄一息,可是人们却还是不停手。最后,那个壮汉拨开了那群人,很严肃的说“够了!当初你们谁也不出声,而当他已经毫无还手之力的时候,你们又要置他于死地,你们还算不算是人?”

??阿娇的私生活是她自己的事,无论她怎么说只能说她自己的原则和作风问题。我们可以指责她,批评她,但是不能弄死她!

??有人说她,“白天很傻很天真,晚上很黄很暴力”。可是,有几个人不是带着面具做人?有人说她是大众偶像,应该检点自己。但是,是不是偶像就不是人了?是不是偶像就不能有人的七情与六欲?问题是,她也是被害者,她根本不曾想到她的私照会流入市场。

??我们有没有想过一个女孩子,爱上了一个男孩子,接了吻,上了床,拍了照,都是因为当时的爱与情,有一天她发现的一切这样赤裸裸的展现在所有人眼前时,她是不是会惶恐,是不是会伤痛?

??很多人说她假装清纯,这是对所有支持她的人的欺骗。但是真正支持她的人,不会不分青红皂白的唾弃她!你可以不再喜欢她,但能不能让自己优雅的转身,而别将自己的愤恨转移到别人的身上呢?

??很多人一边传着艳照,一般指责阿娇,说她“风骚”,说她“贱人”,说她“恶心”,问题是,如果你有这么高的觉悟,为什么还要对这些艳照爱不释手,百看不厌呢?如果你真的这么清纯,这么伟大,你便应该守身如玉,抑或摒弃一切所谓的“污浊”。??有些男人口口声声说她“发骚”,却龌龊的看着艳照,看着视频;有些女人口口声声说她“贱人”,却浓妆艳抹,为了自己的利益,勾心斗角,搔首弄姿!??在说别人之前,是不是应该摆正自己的内心,是不是不要成为一个看客,看着别人的裸刑,不是为她悲哀,而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在指责别人之前,是不是应该明白,做人无论是给自己还是给别人,都应该留有余地。??人在世上,不是互相的诋毁,而是互相的关怀;不是无聊的窥视,而是坦诚的相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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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学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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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罪

08-05

     合同如今成了一个热门话题,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无论做什么,我们都得有合同意识。所以我们需要懂得一些必备的合同知识。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信息请参考www.liuxue86.com合同网

  同诈骗罪是刑法所规定的一个重要的经济犯罪罪名,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该罪因其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不仅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也危害了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现行刑法虽然为惩治合同诈骗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办理合同诈骗案件,是很有探讨价值的问题。本文通过一个合同诈骗案件,对该罪涉及到的若干问题作相关的探讨。

  一、案例与问题

【申论范文】慵懒的三宗罪

04-07

    慵懒比贪腐更可怕

  ——慵懒的三宗罪

  有两种坏医生,一种是庸医,一种是贪医。庸医要命,贪医要钱。如果贪医只是要钱不要命,能够治好病人,贪医比庸医是要好得多的。为官也是如此,庸官往往比贪官更可恶,造成的危害更大。

  有史为证,清末的李鸿章、盛宣怀等人都是大贪官,但是他们做的事情多,搞军事、修学校、建铁路……。 当时的很多“清流”却不贪污,只骂人。无论是兴建铁路还是开矿,办银行还是兴学堂,他们都用一张嘴和一支笔极力阻止。前者是勤政的贪官,后者是清廉的庸官、懒官。从历史的角度看,前者是推动历史进步的功臣,后者是阻碍国家发展的罪人。

  ——贻误发展机会、阻碍社会进步是庸官、懒官的第一宗罪。

  随着国家治理****的力度加大,很多官员都把不贪污作为对自己的最高要求。这个逻辑很简单:很多人都在贪污,我不贪污已经比很多人都要好了,所以不贪污的官就是好官。然而我们都知道,官员手中是有很大权力,掌握很多资源的,很多事情没有政府是办不成的。如果所有的官员都尸位素餐,都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态度,社会如何才能进步,国家还怎么可能发展?慵懒不仅有罪,而且有大罪,是历史和人民的罪人!朱****先生在担任上海市市长时就说:“我不是促成上海发展的功臣,就是贻误上海发展机会的历史罪人”。在其位,谋其政,我们的官员一定要有责任意识,权力多大,责任就有多大。同时我们应该把官员是否做事,是否做好事作为考核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简单粗暴、胡作非为是庸官、懒官的第二宗罪。

  懒官做事情往往不动脑子,好逸恶劳,头脑简单。这些东西往往和野蛮、暴力联系在一起。好比一个开锁匠,不能用技巧把门打开怎么办?砸!治理不好小摊贩怎么办?打!不能说服群众拆迁怎么办?撵!和群众沟通不顺畅怎么办?骂!为了不发生狗咬人的事件怎么办?把狗全部打死!按照这样的逻辑是不是为了不发生火灾我们就不要用火,为了不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就不能上路呢?动不动就威胁群众,动不动就选择肢体语言,动不动就打官腔,说牛话……。这些都是懒惰、缺少政治智慧的表现。我们要努力加强党风勤政建设,加强学习,大力提高知识水平,努力增长政治智慧,全面提高执政能力。

  ——欺上瞒下,投机取巧是庸官、懒官的第三宗罪。

  庸官、懒官不做事,也做不好事。但是做官又必须上向上级交代,下向人民交代。怎么办?将小事情说成大事情,将有事情说成没有事情,将麻烦事情说成简单事情……,总之骗、哄就成了必然的选择。这需要我们加大对官员的监督力度,要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发动群众,利用媒体来对官员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坚决杜绝欺瞒行为。

  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慵懒的危害性,要像重视****问题一样重视慵懒的问题。慵懒既是能力的问题,也是品德的问题。要努力把对慵懒的治理作为提升官员能力,培养官员品格的契机,选拔出德才兼备的官员,全面提升党的执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