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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纳税人骗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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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纳税人骗税行为及处罚

  (1)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罚金。

  (2)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3)构成犯罪的

  ①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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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合并分立税收规定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诚意整理“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合并分立税收规定”考生前来学习。

  知识点: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1.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2.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3.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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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重点:账簿、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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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簿、凭证管理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相关规定设置账簿。(注意: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设立登记)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4.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注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的保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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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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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代理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税务代理法律关系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熟悉)

  1.确立的前提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提示: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必须书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不得以口头或其他形式。

  2.确立程序及形式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签约阶段,即委托代理关系确立阶段。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当遇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由协议双方协商对原协议书进行修改和补充: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如单项代理改为综合代理);

  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分为自然终止和人为终止两种情形。

  1.自然终止: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2.人为终止

  (1)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重点掌握):

  ①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②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③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2)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重点掌握):

  ①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②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③委托方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

  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如果委托方违反代理协议的规定,致使注册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协议,由此而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其中,委托方除了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项规定,税务代理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履行税务代理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税务代理范围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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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代理的范围与规则

  一、税务代理的范围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承办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1.涉税服务业务包括:

  (1)代办税务登记;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

  (3)建账记账;

  (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2.涉税鉴证业务包括: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如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业务)。

  二、税务代理中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

  1.注册税务师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情形: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的表述的。

  2.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3.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重点,掌握)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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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复习资料

 

  税务师考试就要开始咯,赶快复习起来吧,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为各位同学准备了“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复习资料”,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

  一、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

  (一)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

  注册税务师应是精通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能熟练进行实务操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素质和工作技能。实行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是保证执业准入控制的基本前提。


时间 适用范围
8年 (1)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
6年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
(2)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
4年 (1)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
(2)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
2年 (1)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
(2)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1年 (1)获得经...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2017要点

 

  税务师考试就要开始咯,赶快复习起来吧,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为各位同学准备了“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2017要点:税务代理制度产生与发展”,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税务代理制度产生的历史渊源

  (1)寻求最小合理纳税的帮助;

  (2)寻求解决税收争议的帮助;

  (3)推行申报纳税制度的客观要求。

  二、我国税务代理制度产生与发展

  1.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标志着税务代理市场开始启动。

  2.1996年,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标志着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

  3.2005年出台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标志着注册税务师行业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

  4.2009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完善了注册税务师执业规范体系,明确了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业务标准,保障了涉税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税收专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5.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指导意见》。

  【例题?单选题】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  )首次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标志着注册税务师行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2008年)

  A.《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B.《税收征收管理法》

  C.《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D.《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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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考点:注册税务师概述

 

  税务师考试就要开始咯,赶快复习起来吧,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为各位同学准备了“2017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考点:注册税务师概述”,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注册税务师概述

  一、注册税务师的概念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依托于税务师事务所。

  【提示】注册税务师个人不得独立执业。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

  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也是税务代理的范围,主要包括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1.涉税服务业务包括:税务咨询类服务、申报准备类服务、涉税代理类服务和其他涉税服务四种类型。

  (1)代办税务登记;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

  (3)建账记账;

  (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2.涉税鉴证业务包括: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三种类型。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的鉴证;

  (3)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

  (4)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三、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

  (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作为代理人必须是经批准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作为被代理人一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二)代理活动的公正性

  (三)法律约束性

  (四)执业活动的知识性和专业性

  (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注册税务师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同时,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

  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注册税务师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但是这种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并不意味着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不负责任,不承担任何代理过错。若因注册税务师工作过失而导致委托方发生损失的,委托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

  (七)执业有偿服务性

  四、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

  (1)自愿委托原则;

  (2)依法代理原则;

  (3)独立、公正原则;

  (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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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熟悉)

  1.确立的前提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提示: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必须书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不得以口头或其他形式。

  2.确立程序及形式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签约阶段,即委托代理关系确立阶段。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当遇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由协议双方协商对原协议书进行修改和补充: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如单项代理改为综合代理);

  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分为自然终止和人为终止两种情形。

  1.自然终止: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2.人为终止

  (1)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重点掌握):

  ①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②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③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2)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重点掌握):

  ①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②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③委托方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

  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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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2017知识点:社会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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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涉税鉴证业务基本结构:一般的涉税鉴证报告由文头、正文和报告日期三部分组成。

  (2)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出具规范: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根据审核鉴证的情况不同,分为鉴证结论和鉴证意见。

  提出鉴证结论的涉税鉴证报告:

  ①无保留意见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涉税鉴证事项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税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a.鉴证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性标准,涉及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遵从了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有关规定;

  b.税务师已经按照有关准则的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过程未受到限制;

  c.税务师获取了鉴证对象信息所需充分、适当的证据,完全可以确认涉税鉴证事项的具体金额。

  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证。

  ②保留意见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涉税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a.涉税鉴证的部分事项因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具体政策规定或执行时间不够明确;

  b.经过咨询或询证,对鉴证事项所涉及的具体税收政策在理解上与税收执法人员存在分歧,需要提请税务机关裁定;

  c.部分涉税事项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虽然影响较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证,并对不能确认金额的部分涉税事项予以说明,提请预期使用者决策。

  【提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积极方式、合理保证。

  提出鉴证意见的涉税鉴证报告:

  ①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如果审核范围受到限制,对涉税鉴证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至于无法对涉税事项发表审核意见,税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鉴证意见,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有限保证,并说明涉税鉴证事项无法表面意见的依据。

  ②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如果发现涉税事项总体上没有遵守法定性标准,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经与被审核方有关部门和人员沟通或协商,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达成一致,不能真实、合法地反映鉴证结果的,税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鉴证意见,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有限保证,并说明持否定意见的依据。

  【提示】无法表明意见、否定意见:消极方式、有限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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