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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辅导资料: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

 

  考友们都准备好税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辅导资料: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辅导资料: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

  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

  一、账务调整的作用

  既可以防止明补暗退,又可避免重复征税,保证企业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

  1.账务处理的调整要与现行财务会计准则相一致,要与税法的有关会计核算相一致。

  2.账务处理的调整要与会计原理相符合。

  3.调整错账的方法应从实际出发,简便易行。

  二、账务调整的原则

  账务处理的调整要与现行财务会计准则相一致,要与税法的有关会计核算相一致。

  【提示】账务处理的调整要与会计原理相符合,调整错账的方法应从实际出发,简便易行。

  三、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

  (一)红字冲销法

  先用红字冲销原错误的会计分录,再用蓝字重新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重新登记账簿。它适用于会计科目用错及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错误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在及时发现错误,没有影响后续核算的情况下多使用红字冲销法。

  (二)补充登记法

  通过编制转账分录,将调整金额直接入账,以更正错账。适用于漏计或错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小于应计金额的情况。

  (三)综合账务调整法

  将红字冲销法与补充登记法综合运用的账务调整方法。一般适用于会计分录借贷方,有一方会计科目用错,而另一方会计科目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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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纳税审查的基本方法

 

  考友们都准备好税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纳税审查的基本方法”,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纳税审查的基本方法

  纳税审查的基本方法

  一、顺查法和逆查法

  1.顺查法

  

税务师


  2.逆查法

  

税务师


  二、详查法和抽查法

  详查法:适用于业务量较少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抽查法:适用于业务量较大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三、核对法和查询法

  核对法:根据凭证、账簿、报表之间的相互关系,对账证、账表、账账、账实的相互钩稽关系进行核对审查的一种方法。

  查询法:在查账过程中,根据查账的线索,通过询问或调查的方式,取得必要的资料或旁证的一种审查方法。

  四、比较分析法和控制计算法

  比较分析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审查期间的账表资料和账面同历史的、计划的、同行业的、同类的相关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存在问题的一种审查方法。

  【提示】分析比较的结果只能为更进一步的审查提供线索。

  控制计算法:根据账簿之间、生产环节等之间的必然联系,进行测算以证实账面数据是否正确的审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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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2017《涉税服务实务》难点:纳税审查内容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特推荐“注册税务师2017《涉税服务实务》难点:纳税审查内容”一文,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一、代理纳税审查的基本内容

  1.审查其核算是否符合《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

  2.审查计税是否符合税收法规,重点是审查计税依据和税率。

  3.审查纳税人有无不按纳税程序办事,违反征管制度的情况。

  二、会计报表的审查

  审查会计报表是纳税审查的重要环节,在通常情况下,纳税审查是从审查和分析会计报表开始的,以了解纳税人经济活动的全部情况,同时,通过对各种报表的相关指标及相互关系的审查分析,可发现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确定审查的重点。

  (一)资产负债表的审查

  1.对流动资产各项目的审查与分析

  若流动资产实际占用数增长过快,则应注意是因材料或商品集中到货或因价格变动等因素引起,还是由于管理不善、物资积压、产品滞销或者是虚增库存成本所造成,以便进一步分析企业有无弄虚作假、乱挤成本等问题。

  2.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的审查与分析

  固定资产的审查分析,首先是了解资产增减变动的情况,其次,在核实固定资产原值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核实固定资产折旧额,审查企业折旧计算方法是否得当,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审核,应注意了解企业有无工程预算,各项在建工程费用支出是否核算真实,有无工程支出与生产经营支出混淆情况等。

  注意企业有无将不属于开办费支出的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和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记入"递延资产"账户(提示:按照新会计准则应为"长期待摊费用"账户)的情况,并审核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核算是否准确,摊销期限的确定是否合理,各期摊销额计算是否正确。

  (二)损益表

  1.销售收入的审查

  如果销售数量下降,应注意企业有无销售产品不通过"产品(商品)销售收入"账户(提示:按照新会计准则应为"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核算的情况或企业领用本企业产品而不计销售收入的情况。

  2.销售成本的审查

  3.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审查

  由于销售收入与营业税金有密切的联系,两者成正比例地增减。

  4.销售利润的审查

  5.营业利润的审查

  6.投资收益的审查分析

  7.营业外收支项目的审查与分析

  对于营业外收入,应注意企业有无将应列入销售收入的款项或收益直接记作营业外收入,漏报流转税额。

  (三)现金流量表的审查

  应注意对现金流量表的有关项目数字来源及计算的正确性,即主要核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三、会计账簿的审查与分析

  (一)序时账的审查与分析

  (二)的审查与分析

  企业查账的重点应放在明细账簿的审查上。

  (三)明细分类账的审查与分析

  1.分析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记录是否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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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土地增值税清算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特推荐“2017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文,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受理: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在纳税人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清算手续)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013年单选题考点)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相关问题的处理: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的确认

  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2.质量保证金的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4.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5.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6.拆迁安置费的扣除,按以下规定处理:

  (1)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3)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7. 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三)清算审核方法

  1.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

税务师《税法一》2017辅导:非营业活动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诚意整理“税务师《税法一》2017辅导:非营业活动”考生前来学习。

  知识点:“非营业活动”的界定:

  下列非经营活动不缴增值税: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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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知识点:刑法概述

 

  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知识点:刑法概述”,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解释

  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三种。

  立法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司法解释,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

  1、属地主义原则,规定了属地管辖权: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2、属人主义原则,规定了属人管辖权: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如果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3、保护主义原则,规定了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简称溯及力,是指刑法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例题】我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 )。(2006年)

  A.经过外国审判的

  B.回国后立即自首的

  C.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D.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

  答案: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三)罪刑相当原则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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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复习资料

 

  税务师考试就要开始咯,赶快复习起来吧,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为各位同学准备了“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复习资料”,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

  一、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

  (一)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

  注册税务师应是精通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能熟练进行实务操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素质和工作技能。实行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是保证执业准入控制的基本前提。


时间 适用范围
8年 (1)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
6年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
(2)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
4年 (1)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
(2)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
2年 (1)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
(2)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1年 (1)获得经...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阶段具体内容

  确立确立的前提(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书面协议

  确立程序及形式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委托代理协议书签约阶段

  变更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注意:必须修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并经过委托方和受托方以及注册税务师共同签章后生效。

  终止自然终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人为终止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

  (1)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3)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

  (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委托方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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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财务与会计》2017考点:流动资产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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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资产投资管理

  一、流动资产的定义与特点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或者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或者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变现的资产,以及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等资产。

  流动资产的特征:

  (1)周转速度快,循环周期短;

  (2)实物形态的多样性与易变性;

  (3)流动资产占用量具有波动性。

  二、现金的管理

  (一)现金管理的目标

  1.企业持有现金的动机

  (1)交易性动机。为了满足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预防性动机。为了应付企业发生意外可能对现金的需要。

  (3)投机性动机。为了抓住各种瞬息即逝的市场机会,获取较大的利益。

  2.现金管理的目标

  (1)在满足需要的基础上尽量减少现金的持有量;

  (2)加快现金的周转速度。

  (二)现金管理的方法

  1.制度管理

  2.预算管理

  3.收支管理。收支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加速收款;二是控制现金支出,在不影响企业信誉的情况下,尽可能推迟款项的支付,利用银行存款的浮游量。

  (三)最佳现金余额的确定

  考虑两种成本:

  1.持有成本。

  由于持有现金失去其他投资机会而发生损失,与现金持有量成正比。

  持有成本=Q/2×R

  其中:Q--现金持有量

  R--有价证券的报酬率

  2.转换成本。

  将有价证券转换成现金发生的手续费等开支,与转换次数成正比,与现金的持有量成反比。

  转换成本=T/Q×F

  式中:T--全年现金需求总量

  F--一次的转换成本

  3.持有现金总成本

  C(持有现金总成本)=持有成本+转换成本=Q/2×R+T/Q×F

  三、应收账款管理

  (一)应收账款管理的目标

  在适当利用赊销增加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的条件下控制应收账款的余额;加快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

  (二)企业的信用政策

  企业信用政策是管理和控制应收账款余额的政策,它由信用标准、信用条件、收账政策组成。

  1.信用标准

  信用标准是企业用来衡量客户是否有资格享受商业信用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客户达到了信用标准,享受赊销条件;达不到信用标准,不能享受赊销,必须要支付现金。

  2.信用条件

  信用条件是客户可以享受的优惠条件,包括信用期间、现金折扣和折扣期间。

税务师《税法二》2017考点:个体商户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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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按新政策做了调整)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计税基本规定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提示】教材P314-315中的内容同所得税。略

  2.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个人所得税税款;(2)税收滞纳金;(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5)赞助支出:(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4.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扣除项目及标准

  1.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3500/月)

  2.保险费

  (1)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同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除个体工商户依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按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3.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规定扣除。(同所得税)

  4.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5.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