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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2017《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非涉税鉴证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特推荐“注册税务师2017《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非涉税鉴证”一文,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流程图: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出具报告

  (一)非鉴证服务业务承接

  1.分析评估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服务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服务业务委托:

  (1)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涉税服务业务;

  (2)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

  (3)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4)其他相关因素。

  【提示】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涉税服务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对税务专业术语、服务业务范围等有关事项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委托项目的服务性质、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的理解产生分歧。

  2.签订业务约定书

  (1)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涉税服务业务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2)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3)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在签订业务约定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业务约定书是否成立,均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并在业务约定书上写明。

  (4)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3.履行和变更

  (1)签约双方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2)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签约双方发现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发生变化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3)业务约定书生效后,服务目的、对象、时限、报告使用等基本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4.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1)业务约定书履行完毕或解除,业务约定书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2)业务约定书权利和义务终止后,签约双方应当履行与业务约定书终止相关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业务约定书约定义务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或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由于税务师事务所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律、法规、政策及执业准则规定的执业义务,故意、过失出具虚假业务报告或实施违约侵权行为,造成委托方产生实际损失的,委托方除按规定承担本身的税收法律责任外,税务师事务所应就其合同责任部分按照约定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下列情形均属于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执业义务行为:

  ①未注意到政策更新或对政策判断、理解出现偏差造成失误;

  ②在委托涉税事宜的执业工作中因运用方法不当或收集、处理纳税数据信息不当;

  ③超越法定委托权限,在委托方不知情或未得到委托方确认情况下,以委托方名义擅自办理涉税事宜的;

  ④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对委托涉税事宜进行盲目执业;

  ⑤违反保密义务,对委托方重要资料保...

注册税务师2017税务二讲义: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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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受理: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在纳税人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清算手续)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013年单选题考点)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相关问题的处理: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的确认

  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2.质量保证金的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4.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5.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6.拆迁安置费的扣除,按以下规定处理:

  (1)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3)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7. 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三)清算审核方法

  1.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1)房地产开发企...

2017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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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受理: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在纳税人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清算手续)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013年单选题考点)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相关问题的处理: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的确认

  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2.质量保证金的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4.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5.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6.拆迁安置费的扣除,按以下规定处理:

  (1)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3)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7. 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三)清算审核方法

  1.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2017重点:税务登记管理

 

  本文“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2017重点:税务登记管理”由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了解)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分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考试重点,掌握)

  1.设立税务登记(即开业登记)

  (1)税务登记范围(重要)

  ①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②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需履行纳税义务。

  (2)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重要)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成立时,先工商后税务)

  ②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③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④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⑤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银行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银行账户账号。(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资金状况)

  2.变更税务登记(掌握)

  (1)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①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②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③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④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⑤改变产权关系的;⑥增减注册资金的。

  【提示】变更登记补充内容: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

  (2)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意:时限同设立税务登记)

  ②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意:时限同设立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掌握)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④纳税人发生的其他...

2017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考点:注册税务师概述

 

  税务师考试就要开始咯,赶快复习起来吧,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为各位同学准备了“2017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考点:注册税务师概述”,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注册税务师概述

  一、注册税务师的概念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依托于税务师事务所。

  【提示】注册税务师个人不得独立执业。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

  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也是税务代理的范围,主要包括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1.涉税服务业务包括:税务咨询类服务、申报准备类服务、涉税代理类服务和其他涉税服务四种类型。

  (1)代办税务登记;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

  (3)建账记账;

  (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2.涉税鉴证业务包括: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三种类型。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的鉴证;

  (3)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

  (4)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三、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

  (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作为代理人必须是经批准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作为被代理人一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二)代理活动的公正性

  (三)法律约束性

  (四)执业活动的知识性和专业性

  (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注册税务师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同时,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

  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注册税务师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但是这种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并不意味着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不负责任,不承担任何代理过错。若因注册税务师工作过失而导致委托方发生损失的,委托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

  (七)执业有偿服务性

  四、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

  (1)自愿委托原则;

  (2)依法代理原则;

  (3)独立、公正原则;

  (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税务师《财务与会计》2017难点:流动资产投资管理

 

  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税务师《财务与会计》2017难点:流动资产投资管理”,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流动资产投资管理

  一、流动资产的定义与特点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或者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或者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变现的资产,以及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等资产。

  流动资产的特征:

  (1)周转速度快,循环周期短;

  (2)实物形态的多样性与易变性;

  (3)流动资产占用量具有波动性。

  二、现金的管理

  (一)现金管理的目标

  1.企业持有现金的动机

  (1)交易性动机。为了满足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预防性动机。为了应付企业发生意外可能对现金的需要。

  (3)投机性动机。为了抓住各种瞬息即逝的市场机会,获取较大的利益。

  2.现金管理的目标

  (1)在满足需要的基础上尽量减少现金的持有量;

  (2)加快现金的周转速度。

  (二)现金管理的方法

  1.制度管理

  2.预算管理

  3.收支管理。收支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加速收款;二是控制现金支出,在不影响企业信誉的情况下,尽可能推迟款项的支付,利用银行存款的浮游量。

  (三)最佳现金余额的确定

  考虑两种成本:

  1.持有成本。

  由于持有现金失去其他投资机会而发生损失,与现金持有量成正比。

  持有成本=Q/2×R

  其中:Q--现金持有量

  R--有价证券的报酬率

  2.转换成本。

  将有价证券转换成现金发生的手续费等开支,与转换次数成正比,与现金的持有量成反比。

  转换成本=T/Q×F

  式中:T--全年现金需求总量

  F--一次的转换成本

  3.持有现金总成本

  C(持有现金总成本)=持有成本+转换成本=Q/2×R+T/Q×F

  三、应收账款管理

  (一)应收账款管理的目标

  在适当利用赊销增加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的条件下控制应收账款的余额;加快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

  (二)企业的信用政策

  企业信用政策是管理和控制应收账款余额的政策,它由信用标准、信用条件、收账政策组成。

  1.信用标准

  信用标准是企业用来衡量客户是否有资格享受商业信用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客户达到了信用标准,享受赊销条件;达不到信用标准,不能享受赊销,必须要支付现金。

  2.信用条件

  信用条件是客户可以享受的优惠条件,包括信用期间、现金折扣和折扣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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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难点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诚意整理“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难点: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三要素构成。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复合性

  (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

  ①区分所有权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即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权及成员权;

  ②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大小;

  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共有权及成员权并不单独登记。

  (3)一体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不可单独转让。

  (4)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集所有权人、共有人、成员三重身份于一身。

  (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3.共有权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等结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

  4.成员权

  (1)成员权通过业主大会行使,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②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⑦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2)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下列情况和资料:

  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③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④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5.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属于“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具有诉讼能力,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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