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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所得来源的确定

 

  要参加税务师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所得来源的确定”,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来源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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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一般收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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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一般收入的确认

  一般收入的确认

  1. 销售货物收入(增值税项目,含税转为不含税)

  2. 提供劳务收入(增值税、营改增)

  3. 转让财产收入(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收入)

  【解释】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

  (1)转让收入确认时间: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转让所得金额确认: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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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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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撤销权

  撤销权

  1. 管理人的撤销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放弃债权的;

  (2)无偿转让财产的;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5)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2. 债权人的撤销权

  (1)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法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

  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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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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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6方面条件的企业:(略)

  (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减半时按25%的税率计算)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注意:

  1.“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2.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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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2017税法二知识点: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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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检查的概念

  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

  二、税务检查的范围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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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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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税率和计税方法。

  •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分类所得税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综合所得税制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比例税率计算简便,便于实行源泉扣缴;

  超额累进税率可以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体现公平。

  •采取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两种征税方法

  对凡是可以在应税所得的支付环节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以及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即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此外,对其他不便于扣缴税款的,亦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作为纳税单位,不实行家庭(夫妻联合)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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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资格考试税法二知识点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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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1.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4项条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具体规定

结算方式

确认收入的实现

托收承付方式

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

预收款方式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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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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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收入总额之一般收入的确认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这些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1.销售货物收入: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企业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营改增)服务

  3.转让财产收入: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1)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注意利率)。

  (2)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6.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流转税要在收取时一次性计缴

  【举例】某商场2015年开业,为培育市场,约定租户只要签3年的合约,前2年的租金可以一并在第2年底缴纳,假设每...

2017年税务师资格考试税法二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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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依法计征个税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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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二》:无形资产税务处理

 

  税务师考点“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小编整理如下,供广大考生使用,祝大家考试顺利!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

  (一)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和年限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企事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