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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违法案件作出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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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泄露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案,2宗操纵市场案,1宗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案。

  1宗泄露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案中,王文平是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索普)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国斌与王文平多次联系,王文平向赵国斌泄露江苏索普重组的相关情况;赵国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使用其本人账户交易“江苏索普”,没有违法所得。王文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规定,赵国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赵国斌、王文平分别处以4万元罚款。

  2宗操纵市场案中,一是在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间的6个交易日中,骄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骄龙资产)为维持其所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净值以及避免穿仓风险,控制使用“银河资本-浙商银行-银河资本骄龙1号资产管理计划”等6个证券账户,在尾市交易期间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入,拉抬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汽集团)股票价格,影响当日“广汽集团”收盘价。骄龙资产拉抬“广汽集团”股价后未进行反向卖出,没有违法所得。骄龙资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骄龙资产处以3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宇涵(骄龙资产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是刘义君控制使用“何某彬”、“谭某”证券账户于2015年8月10日通过大宗交易买入“广汽集团”20,000,000股。2015年8月11日,刘义君为顺利卖出所持“广汽集团”,先后采用高价买入申报、低价委托托盘并频繁撤单的方式,拉抬、维持“广汽集团”股价,操纵期间卖出“广汽集团”11,581,605股,没有违法所得。刘义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刘义君处以30万元罚款。

  1宗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中,湖南嘉宇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嘉宇实业)自2012年5月以来先后管理、使用卜某、王某云、彭某明等3人名下14个证券账户,交易了“华东科技”“长城影视”等数十只股票,参与了“国栋建设”等股票的定向增发,其证券投资没有违法所得。嘉宇实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0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8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嘉宇实业处以24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彭建平(嘉宇实业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案中,敖翔于2008年4月至2016年5月6日期间先后在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在从业期间,敖翔利用“徐某珍”账户交易“中国平安”、“欣旺达”等多只股票,没有违法所得。敖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敖翔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保...

深交所提出要提高对投资者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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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共同推进和提升投资者保护工作

  3月15日,深交所召开2017年投资者保护与服务工作座谈会。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深圳证监局、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等相关负责人、专家学者、媒体代表以及中介机构投教工作人员和投资者代表等近40人参加了本次座谈会。与会代表介绍了相关单位开展投保工作的基本情况,探讨了投资者依法行权维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政策与实务,交流了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经验,提出了深化投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6年证监会投保局在健全投保制度安排、创新投保手段和方式、有效开展投保教育活动、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2017年,证监会投保局将围绕研究制定投诉处理关系、推动建立多层次投资者赔偿体系、统筹建立高层次权威调解机构、扩大投资者行权、开通投资者公益网站、推动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试点、进行投资者状况调查和投资者有效评估等八个方面重点开展工作。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投资者保护涉及自律监管、行政监管、司法救济等各个层面,是一个系统性、专业性工程,必须集合社会各方力量,形成充分覆盖和有机联系的工作体系。座谈会以“沟通理解,携手同行——投资者保护永远在路上”为主题,就是为了贯彻落实2017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汇聚各方智慧,共同推进和提升投资者保护工作,更好地促进资本市场的改革稳定发展。

  该负责人指出,深交所一直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一线监管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近年来进行了一系列积极探索。一是适应市场发展新趋势、新要求,通过出台停复牌业务备忘录、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完善分级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夯实投资者保护制度基础。二是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积极应对杠杠收购等新情况、新问题,密切监控异常交易行为,强化一线监管效能。三是改进工作方式,推动投资者教育向互动式、体验式转变。四是拓展工作视野,充分运用新的信息交互模式,推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移动化、智能化和国际化。

  深圳证监局相关负责人指出,针对各类投资者举报发现的市场风险点,将以积极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努力做好投资者教育等方面为抓手,不断推动完善投资者保护工作。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了“12386”热线前端工作的相关情况,下一步将重点优化转办流程,提高办理效率。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四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通过该机制,调解中心在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并提出了纠纷解决机制多样化发展等建议。

  专家学者代表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从投资者的复合性、投资者的内涵和范畴以及怎样实现投资者保护等三个方面发表学术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别从投资者保护使命、理念和具体措施进行了主题发言。此外,来自中信证券等证券公司的投教工作者、投资者代表以及来自证券时报的媒体代表就完善投保机制、建设投资者教育基地等问题发表看法并提出建议。

  

深交所调查表示投资者对股市持中性偏乐观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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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2016年个人投资者状况调查报告》显示投资者对今年股市总体保持中性偏乐观

  日前,深交所完成了《2016年个人投资者状况调查报告》,报告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风险偏好、交易习惯、投资策略、2017年投资信心和资本市场风险因素预判等。

  调查结果显示,在投资者结构方面,2016年投资者结构仍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但相比2015年,中小投资者比例显著降低。来自5628个投资者的调研问卷显示,证券账户资产量在50万元以下的投资者占比约77%,环比下降7.4个百分点,其中,新入市的投资者中,超过九成投资者的证券账户资产量低于50万元。与此同时,投资者平均证券账户资产量显著增加,受访投资者2016年平均证券账户资产量为51.4万元,较2015年增长了14.2万元。

  投资者投资知识水平相比上一年有所提高,但存在区域差异,华东地区受访投资者的投资知识客观评价平均得分最高,为64.7分,最低为西北地区60.2分。另外,投资决策主要依据网络类媒体和技术指标分析,其中手机网络类媒体占比排名从2015年第二位上升至首位,呈快速发展趋势,依据金融机构研究报告和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做投资决策的投资者比例有所上升,而依据技术指标分析、投资研讨会和熟人推荐的投资者比例有较明显下降。

  投资行为方面,2016年投资者交易频率、持股集中度普遍较高,但相比2015年两者均有所下降。数据显示,2016年受访投资者的交易频率均值为5.6次/月,平均持有5.1只股票,而2015年上述两项数据分别为5.9次/月、4.3只。值得注意的是,有近55%投资者表示经常使用止损策略。投资行为的数据反映出,2016年投资者理性投资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有所增强。

  投资风格类型方面,长期价值投资者占受访投资者比例约两成,追涨型投资者占四成,相比2015年,投机性较强的短线交易投资者和追涨型投资者比例有所下降,投资者投资风格更趋于理性。从另一个投资风格维度看,2016年受访者中,偏向追涨型的投资者占42.8%,低于偏向抄底型投资者的57.2%。而2015年,追涨型投资者占比为49%。

  投资盈亏原因方面,受访投资者认为亏损的主观原因来自自身投资经验、投资知识不足等因素,具体来看,51.1%受访者认为 “自己的投资经验不足”,45.9%受访者认为“自己的投资知识不足”,34.5%受访者认为受“经济形势的变化”影响。而对于亏损的客观原因,受访者认为主要来自频繁交易、过度集中持股、追涨杀跌等投资行为偏差。

  回顾2016年,近六成以上投资者对新推出的投资者保护举措表示认可,受访者认为最有效的三项举措依次是“设立欣泰电气虚假陈述先行赔付专项基金”,“集中开展IPO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专项执法行动”和“优化投资分红回报机制”。此外,投资者对深港通的推出反应较为积极。

  对于2017年股市,调查显示,投资者情绪总体保持中性偏乐观。57%的受访者对股市前景保持中性态度,28.2%的投资者倾向乐观,仅有14.8%的投资者倾向悲观。另外,受访者认为2017年定向增发解禁高峰是股票市场最大的风险因素,除此以外,“金融市场去杠杆,流动性紧张引发市场...

人大代表建议证券业人员应允许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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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中泰证券董事长李玮建议,修改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限制,同时完善禁止内幕交易和防范利益冲突机制,规范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股票投资行为。

  据介绍,现行《证券法》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并规定对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的证券从业人员进行处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自律准则也做出了类似禁止性规定。李玮认为,这些规定已不符合当前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的发展形势:

  “相关禁止性规定在立法时是有实际意义的,但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规范和监管法规体系的日益健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尤其是合规制度和信息隔离墙制度已经十分完善,如果还以‘一刀切’的方式禁止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显得过于简单化且有失公允。”

  李玮指出,限制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规定的立法本意,主要是禁止内幕交易和防范利益冲突,相关规定针对“从业人员身份”而非“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交易行为”而设,不符合立法本意。此外,《证券法》对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持股的限制属于强制性规定,没有预留法律空间,使得证券公司难以实施股权激励,影响了证券公司长期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和稳定的利益共享及风险共担机制的形成,不利于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据了解,《证券法》修订草案已于2015年4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并有望于今年4月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放宽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限制也是修法热点之一。李玮认为,当前修改时机与条件基本成熟。特别是,随着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和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证券公司治理日益规范,内部控制、隔离机制逐渐优化,我国证券市场的情况与当初制订全面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规定时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已经基本具备了放开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监管基础。

  李玮认为,建立一套完备的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规制体系,应当包括建立健全公司自治和行业自律制度,完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交易禁止制度,建立公司自治、行业自律、行政、民事、刑事多位一体的责任追究体系,具体建议包含四项要点:

  首先,修改《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禁止性条款,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持有、买卖股票。转变规制理念和思路,修改法律、部门规章和政府文件中相关的禁止性条款,在保证不发生利益冲突和及时申报的前提下,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持有、买卖股票。建议修改条款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事先向其所在单位申报本人和配偶的证券账户,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证券买卖情况,并不得与其所任职务、工作职责等发生利益冲突。”

  其次,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公司自治制度。根据证券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职责,制定差异化的买卖股票申报制度和强制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证券经营机构内部监控制度,包括制订员工买卖证券的行为守则,督促、监督员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审核员工的个人证券交易等。

  第三,完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交易禁止规则。严格把握《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制定针对性的内部交易规制机制,完善并推广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如确立禁止...

证监会表示监管机构需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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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加强监管 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服务

  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副局长黄明日前表示,中小投资者保护既是监管工作的目的地,也是出发点。由于证券市场天然存在着诸如信息不对称等缺陷,中小投资者在信息获取渠道、投资知识水平、风险防范能力等方面都处于劣势,因此,监管机构更要加强监管,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更多服务。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做理性的投资人”颁奖活动在上交所交易大厅隆重举行,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副局长黄明、上海证券交易所副理事长张冬科、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活动并为获奖代表颁奖,45家获奖证券公司代表以及部分投资者代表参加了活动。

  张冬科表示,从全球资本市场发展经验看,金融市场发展始终伴随着创新、监管、风控和投资者保护,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永恒主题。

  “以散户为主体是我们证券市场的基本特征,截至2016年年底,上交所市场的投资者股票开户总数为1.93亿户,个人投资者账户占比达到99.48%。在这样的市场结构中,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怎么说、怎么做,都不为过。”张冬科说。

  他同时介绍,今后,上交所要强化以下工作:一是全面加强一线监管、风险防范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构建并完善上市公司监管、交易行为监管、会员监管三位一体的自律监管体系,和市场风险监测、分析、预警体系,切实提升监管能力和有效性,维护好市场秩序。二是大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充分发挥交易所资源配置平台作用,助力“三去一降一补”。一方面发展好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另一方面发展好衍生品市场,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金融风险管理工具。

  黄明表示,高度重视理性投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资本市场定价功能的有效性,是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条件,而有效的定价机制要依靠广大投资者的理性投资行为。

  他同时介绍,去年投保局通过健全制度安排、有效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等方式,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今年结合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投保工作还将进一步推进,包括推动全面落实适当性管理办法、健全投资者诉求的处理制度、建立多层次赔偿救济体系、建设全国纠纷调解机制、扩大和规范持股行权试点工作、开通运行中国投资者网站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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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余表示资本市场改革要迈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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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士余:资本市场改革要迈稳步

  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7日上午在参加全国人大重庆团会议间隙,简短地回应了媒体提出的问题。

  被问及“资本市场改革将如何‘迈大步’”时,他纠正说,资本市场改革是要“迈稳步”。针对上证报记者提出的“IPO会一直保持目前的节奏吗”,他笑答:“我感觉你猜得差不多。”

  上证报记者还向刘士余询问如何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新三板要“积极发展”,对此,他表示,“你们也可以给我提供一些好的建议。”

  “迈大步”还是“迈稳步”,一字之间,透露出的是今年资本市场改革的一个基础“价值观”——“稳”。一位专家分析说,“稳”是2017年市场推进改革的总的前提,步子迈多“大”,要取决于步子迈得有多“稳”。

  刘士余2月26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曾详细阐述资本市场的“稳”:一是政策预期稳;二是市场运行稳;三是改革步子稳。

  对于新股维持常态化发行,刘士余也曾表示,股指稳定和融资力度并不对立,减少甚至暂停IPO的方法在历史上使用过,也取得了时点性的效果,但长远看效果并不好。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在部署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任务时,首次将新三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并提“积极发展”,成为市场关注的一大热点。

  事实上,新三板市场诞生以来,已呈现出非常明显的“尊重市场实际、尊重企业需求”的基因,其规章制度的建立、政策的出台,都力求真正满足市场参与者的需要,让政策能够真正为企业所用。“提建议”、“听建议”自然也是积极发展新三板过程中的重要方法论。

  刘士余回应“你们也可以给我提供一些好的建议”,或许可以说明两层意思:一是政策制定者“开门办市场”的开放心态;二是新三板市场依旧秉持在问题导向、需求导向下谈发展的改革哲学。

  之前,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发展新三板是今年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改革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新三板的改革重点在于市场分层,通过分层管理,将发行、交易、投资者准入、监管等各个方面的改革串联起来。

  在重庆团会议上,多位人大代表也对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提出了建议。刘士余认真听取,并仔细记录。

  其中,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市长张国清对证监会支持重庆资本市场发展提出了三点需求,包括支持重庆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支持重庆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发展;将重庆作为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试验田,支持重庆资本市场开放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西南证券董事长廖庆轩提出,财政金融领域应当加大改革,相关的法规制度应当进一步完善,执法也应更加规范化。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教授黄云建议,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监管,以更大力度严打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在资本市场支持贫困地区符合条件企业上市融资的过程中,切实落实“精准扶贫”,抑制投机、“钻空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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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布了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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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

  3月2日,我会公开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证监会党委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会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大力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等绿色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ABS)筹集资金。

  《指导意见》强调,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引导交易所债券市场进一步服务绿色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指导意见》提出,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必须投向绿色产业项目,严禁名实不符,冒用、滥用绿色项目名义套用、挪用资金。鼓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市场主体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绿色公司债券,探索建立绿色投资者联盟。证券交易所研究发布绿色公司债券指数,建立和完善绿色公司债券板块,扩大绿色公司债券市场影响力。鼓励市场投资机构以绿色指数为基础开发公募、私募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满足投资者需要。

  《指导意见》要求,证监会系统单位应当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建立审核绿色通道,适用“即报即审”政策,提升企业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便利性;中国证券业协会定期发布“绿色债券公益榜”,将证券公司承销绿色公司债券情况作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社会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各证监局主动对接辖区地方政府,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产业项目建设。

  下一步,我会将组织系统内相关单位认真落实《指导意见》,大力推动绿色公司债券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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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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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工作部署,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完善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现行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自2006年实施以来,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情况的不断变化,现行再融资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调整。突出表现在:

  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过度融资倾向。有些公司脱离公司主业发展,频繁融资。有些公司编项目、炒概念,跨界进入新行业,融资规模远超过实际需要量。有些公司募集资金大量闲置,频繁变更用途,或者脱实向虚,变相投向理财产品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

  二是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选择存在较大套利空间,广为市场诟病。非公开发行股票品种以市场约束为主,主要面向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特定投资者,因此发行门槛较低,行政约束相对宽松。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投资者往往偏重发行价格相比市价的折扣,忽略公司的成长性和内在投资价值。过分关注价差会造成资金流向以短期逐利为目标,不利于资源有效配置和长期资本的形成。限售期满后,套利资金集中减持,对市场形成较大冲击,也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再融资品种结构失衡,可转债、优先股等股债结合产品和公发品种发展缓慢。非公开发行由于发行条件宽松,定价时点选择多,发行失败风险小,逐渐成为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的首选再融资品种,公开发行规模急剧减少。同时,股债结合的可转债品种发展缓慢。

  本次修订《实施细则》和制定《监管问答》,主要着眼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积极配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产业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资金“脱实向虚”。二是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立足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堵住监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等行为形成资产泡沫。同时,满足上市公司正当合理的融资需求,优化资本市场融资结构。三是坚持稳中求进原则,规则调整实行新老划断,已经受理的再融资申请不受影响,给市场预留一定时间消化吸收。

  本次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突出了市场化定价机制的约束作用,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监管问答》主要内容为:一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二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此外,为实现规则平稳过渡,在适用时...

证监会将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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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证监会从更好地保障和服务市场改革发展、切实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大局出发,持续优化专项行动与传统常态执法并重的执法理念及模式创新。在2015年“证监法网”行动的良好收效基础上,证监会又分别于2016年5月13日、10月21日、11月25日、12月23日,专门部署查办4类违法案件,剑指审计评估机构执业违法行为,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市场操纵违法行为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犯罪行为。

  其中,前两批案件是证监会首次针对审计评估机构违法、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专门部署执法行动。两批案件的先后部署、协同推进,最大程度地实现了净化市场基础环境、提升公众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证券期货服务机构执业水平的效果,鲜明传递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市场化监管理念和要求。第三批案件是2015年多批次部署打击市场操纵专项行动的有机延续,对恶性操纵持续多发高发态势起到了有效威慑、有力遏制的积极效果。第四批案件则是证监会与公安部首次联手开展专项行动,标志着证监稽查专项执法模式的进一步优化和创新。四批行动因时因势果断出击,体现出主动、精准、集约化打击,以及前瞻、系统、有重点防范风险的鲜明导向。

  上述四批集中部署案件,是证监会在继续强化常规方式发现、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集中针对当前市场环境下严重挑战法律底线、严重背离诚信原则、严重侵蚀市场运行基础、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类型实施的重点打击行动。案件线索广泛来自于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机构、证监会日常监管部门、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以及中介机构、社会公众的举报,全面覆盖证券交易所市场、新三板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充分动员了公安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行业自律组织、中介机构、公众监督各方力量,采用及时快速查处、集中释放信号、传导执法压力的组合拳,最大程度地强化了证监稽查执法的效能与威慑。

  目前,四批共计50起案件中,40%已移送刑事侦查,50%已进入行政审理环节,其余案件调查工作正全面推进。针对已查实的部分涉案企业或公司财务造假、不实披露、未及时披露行为,证监会将对相关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开展全面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立案,绝不放过任何一家失职机构,绝不放过任何一项违法失职行为,绝不放过任何一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017年,证监会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按照专项执法行动与常规案件办理协调推进、大要案件与普通案件统筹兼顾的工作原则,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全面提升证监稽查执法效能,切实防范化解市场风险,有效遏制关键领域违法苗头,更好地为市场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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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资讯: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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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3宗内幕交易案,1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中,2015年4月29日至2016年2月5日,阎克伟控制使用“阎克伟”、“于某新”账户连续交易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易世达)股票。2016年1月29日,两个账户合计持有“易世达”7,472,023股,占“易世达”总股本的6.33%,首次超过5%,阎克伟未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停止买入。2016年2月5日,“阎克伟”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继续买入“易世达”210,000股,两个账户当日合计持有“易世达”7,682,023股,占总股本的6.51%。阎克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8、8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款、第204条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责令阎克伟改正;对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内买入股票行为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35万元罚款。

  3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满某某系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莫股份)拟收购胜利油田康贝油气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等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高伟是满某某儿子的岳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高伟与满某某存在通讯联络,高伟使用本人账户买入“宝莫股份”22,000股,获利约4.4万元。高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没收高伟违法所得约4.4万元,并处以约4.4万元罚款。二是王某鸣系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东路桥)拟重大资产重组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蔡哲民与王某鸣联络接触,并控制使用多个账户交易“山东路桥”,获利约1,084万元。蔡哲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蔡哲民违法所得约1,084万元,并处以约1,084万元罚款。三是杨怀进、周宜可、张永欣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润光伏)高级管理人员,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简称九润管业)是海润光伏第二大股东,其实际控制人任向东亦为海润光伏高级管理人员。上述4人为海润光伏2014年度业绩预亏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怀进减持“海润光伏”250万股,周宜可减持“海润光伏”54万股,张永欣减持“海润光伏”78.40万股,任向东减持“海润光伏”1,240.62万股。经查,4人未能实现避损,没有违法所得。九润管业减持“海润光伏”15,719.78万股,减持过程中还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过桥”减持,避损6,194.07万元。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233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4、5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杨怀进、周宜可、张永欣、任向东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九润管业违法所得6,194.07万元,并处以6,194.07万元罚款;对九润管业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向东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任向东、杨怀进、周宜可、张永欣分别采取3年至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中,2015年11月25日至26日,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有色中心)通过其公司网站,编造、传播《国内主要镍生产商计划本周五举行专题会议》《打击市场恶意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