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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辅导资料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2017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辅导资料”,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国内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

  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的兴起和迅速发展有多方面的原因,主要因素概括为如下几方面:

  1.居民财富积累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过去的30多年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增长。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也随之不断增加,积累了大量财富,这为个人理财行业的发展奠定了扎实的财务基础。

  2。居民理财需求上升

  居民不断提升的理财意识和不断增加的理财需求是促进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重要动力。

  3.居民理财技能欠缺

  居民财富逐步增加,但国内居民的理财知识和技能并没有与经济发展、财富积累的增速匹配。缺乏相应的基本投资理财知识和法律保护意识,再加上时间和精力受限。面对日益积累的财富和种类繁多的金融产品,人们常常不知该如何来安排自己的财产,能够使之得到良好的配置。这样的背景催生了人们对专业金融机构和专业理财师的需求。

  4.投资理财工具日趋丰富

  个人理财产品伴随着投资者的收益风险需求和金融市场的演变日趋丰富.逐步从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资产配置也从区域化向全球化转变。

  伴随着投资工具的多元化和可供个人投资理财选择的渠道增加,各类理财需求的实现路径更具可行性。由此看出,不断推陈出新的金融投资工具正在扩展着个人投资理财的空间。

  5.金融机构转型的客观需要

  随着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的存贷利率差不断缩小,传统的依赖存贷息差的盈利模式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商业银行业务转型迫在眉睫。因此商业银行急需通过对资本消耗较小的中问业务来提高其核心竞争力。

  难点点拨

  从国际银行业的发展经验看,个人理财业务具有批量大、风险低、业务范围广、经营收益稳定等优势.在商业银行业务发展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因此,为了解决目前国内银行普遍存在的业务结构简单、趋同性强等问题,国内银行纷纷提出战略转型,将工作重点从追求传统存贷款业务收入转向个人理财等追求非利差收入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上来。

  备考提示

  本考点主要详细介绍了我国国内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属于新改版教材的添加内容.考生需要关注并了解,考查多选题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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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

  2011年8月28 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1.理财产品宣传管理及相关要求

  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误导客户或夸大宣传。

  (1)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③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④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⑤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2)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②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③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3)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

  (4)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

  (5)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6)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2.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及相关要求

  (1)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2)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3)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4)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

  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