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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高级经济师案例分析模拟试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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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雅新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到2008年时外债高达20亿元,濒临破产。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帮助下,公司本想重组自救,但未成功。2008年4月,多家银行向该公司所在地法院申请破产重整。4月29日,法院裁定准许该公司重整,并确定兴达会计师事务所为重整管理人。6月28日,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使重整取得了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11月8日,法院召集全体债权人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高票表决通过。12月19日,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问题】

  1、若雅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

  雅新公司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 CD )申请。

  A.法人终止 B.和解  C.重整 D.破产清算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雅新公司重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BC )。

  A.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B.有权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申请的主体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

  C.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和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受理

  D.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按债权类别分小组进行,各表决组经出席会议的

  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兴达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其职权有(BC )。

  A.监督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  B.代表债务人参诉讼

  C.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D.有权解除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4、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债权人会议决议和债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 D )。

  A.债权人会议决议须经有表决权的全体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B.债权人会议决议需经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

  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C.债权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人民法院不能裁定撤销

  D.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有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作

  出的裁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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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高级经济师案例分析模拟试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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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某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依法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经管理人确认:

  (1)该企业的全部财产变价收入为300万元;

  (2)向建设银行信用贷款66万元;

  (3)其他债权合计为300万元;

  (4)欠职工工资和法定补偿金65万元,欠税款35万元;

  (5)管理人查明法院受理案件前3个月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不包括在以上变价收入中);

  (6)破产费用共30万元。

  【问题】

  本案中,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可以得到多少清偿额?

  【参考答案】

  (1)破产财产的确定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由于以上破产企业法院受理案件前3个月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所以该行为无效,该财产应该追回,并入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中,破产财产=300+80=380(万元)。

  (2)破产债权的确定

  根据题意,破产债权为300+66=366(万元)。

  (3)破产分配

  破产费用30万元应该优先支付,其次是职工的工资65万元,再次是欠缴的税款35万元,

  所以剩余的清偿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380-30-65-35=250(万元)

  清偿率=250/366×100%=68.3%

  甲的破产债权为66万元,因此甲获得的债权清偿数为:

  清偿数=清偿率×某个债权人的破产债权=66×68.3%=45.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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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高级经济师案例分析模拟试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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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 千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 400 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 200 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 1100 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

  【问题】

  1. 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

  2. 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最低限额 ?

  3. 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4. 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参考答案】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200的发起人。本案中有2个国有企业。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该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5千万元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3.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出资资本的 20%, 而火炬厂的工业产权作价已超过了注册资本的 20%, 不符合法律规定。

  4.《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 ,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两个发起人的出资所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未达到这一要求,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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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高级经济师案例分析模拟试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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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甲有色金属厂是某市产业部下属的国有企业。假设2008年3月18日,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属厂。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该有色金属厂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10人,债权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全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A、B二人,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00万元。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

  2008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但在2009年8月,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厂曾在2008年1月时放弃对某机器厂的120万元债权,同时,有人举报2007年2月20日,该市产业部将甲有色金属厂所有的一台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无偿调拨给另一企业使用。

  【问题】

  (1)A、B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2)此次债权人会议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如何通过?并说明理由。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

  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5)对某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A、B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不享有表决权。根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由于A、B二人的债权均有破产企业财产作担保,因此其对本次债权人会议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

  (2)A和B不享有表决权,那么通过此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应该经过5人以上(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在350万元以上(1/2以上)。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因此,该破产企业的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4)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根据《破产法》规定,自破产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方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放弃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5)对该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根据《破产法》规定,自破产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方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2017年高级经济师案例分析模拟试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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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专利权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专利权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商誉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2)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应提前25日通知全体股东。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4)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乙担任监事。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出资人的出资总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章程关于公司组织机构中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议事规则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的通知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①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本题中,三个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为110万元,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0%。②货币出资总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在本题中,三个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为34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③甲以专利权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在本题中,甲以知识产权出资符合规定。乙以商誉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④甲、乙的出资期限符合规定,丙的出资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在本题中,丙的出资期限超过了2年。

  (2)①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