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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十三)

241、★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24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43、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 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极等自升式提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同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244、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245、... [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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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十二)

22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2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23、事故...[ 查看全文 ]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十一)

20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20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 查看全文 ]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十)

181、★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182、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183、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 查看全文 ]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九)

161、工伤认定申请: 30 日内由所在单位申请,职工不能申请; 31天至1 年内由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162、★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6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64、...[ 查看全文 ]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八)

14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14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眼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43、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44、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1)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2)用人单...[ 查看全文 ]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七)

121、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也称可得利益),是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例如,某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厦迟延10日交付,商厦10日的营业利润额即为可得利益。 12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 查看全文 ]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六)

101、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02、(1)设计采购施工(EPC) 交钥匙总承包;(2)设计一施工总承包(D-B);(3〉设计一采购总承包(E-P);(4)采购一施工总承包(P-C) 103、★《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 查看全文 ]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五)

81、建造师经注册后,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了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 查看全文 ]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四)

61、开工报告不能与施工许可证重复办理。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前者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6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63、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2)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 查看全文 ]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三)

4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4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3、...[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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