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企业破产法考点
考友们知道2015年CPA经济法中破产法有哪些重要考点吗?详情请看本文“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企业破产法考点”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 2015年注册会计师第八章企业破产法的重要提醒 【提示1】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提示2】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2014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而非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提示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2007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5】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变价与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2013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6】破产申... [ 查看全文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企业破产法考点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