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考试舞弊:考试作弊入刑成利器
出国留学网高考网为大家提供打击考试舞弊:考试作弊入刑成利器,更多高考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打击考试舞弊:考试作弊入刑成利器 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打击考试舞弊的力度空前加大。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此前,针对严重考试舞弊行为,即使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也没有针对性条款,适用的罪名更是多种多样。 在以往全国统一考试舞弊案的处理中,作弊器材提供者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入刑;对于泄题或者使用泄题的,多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处罚;对考试舞弊案中的职务犯罪,多以“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追责。 2011 年,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一起冒名顶替参加高考的案件。沈某买通派出所所长,以伪造的身份获取合法的身份证,组织在校大学生以虚假身份顶替报名 参加2010年高考。沈某一审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判处有... [ 查看全文 ]打击考试舞弊:考试作弊入刑成利器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