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知识点汇总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也有着一个无形的庞大的体系,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所包含的众多法律条文之间有着些许相同点,但都主要依赖法条的浅层次知识点,属于理论的知识点不多。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你带来:2016司法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知识点汇总,希望能够对你的备考带来帮助。 法院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法官法 1.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㈡年满二十三岁; ㈢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㈣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㈤身体健康; ㈥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 [ 查看全文 ]2016司法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知识点汇总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