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着重讲的是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的相关法条。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①发生上的牵连性 (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 ②履行上的牵连性 (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原则上亦有权不履行) (一方的义务因履行不能而免除时,除非对方负担风险,对方的对待 给付义务亦免除) (―)同时履行抗辩权 |相关法条丨 《合同法》 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 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 要求。 1.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四个)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见例1至例4); (2)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见例5); (3)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巳届至; (4)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例1甲、乙订立的委托合同约定乙免费为甲打官司,但未约定双方履行... [ 查看全文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