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试题: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即将到来,广大考生们在关注考试资讯的同时,也不要中断每天的练习,更要掌握正确的复习方法。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试题: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想了解更多关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 2016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试题: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单项选择题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3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2014年9月,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无效 B.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其损失 C.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合同对合伙企业无效 D.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正确答案】D 【知识点】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试题解析】(1)选项AB: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2)选项CD:合伙... [ 查看全文 ]2016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试题: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