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统计实务2016备考资料: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2016年统计师考试10月份开始,考生们在这一段时间中既要加强知识点方面的记忆,也要把握好自己的心态,以轻松的姿态面对考试。出国留学网统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中级统计实务2016备考资料: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希望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第三章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所有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它反映的是统计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对各种统计活动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是统计法的基础,又是统计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依据。 第一节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一般来讲,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所谓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是指中央统计机构组织实施全国的基本统计工作,并对全国的工作进行强有力的领导、管理和协调。统计工作的统一性,最关键的就是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 二是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新《统计法》强化了这一要求。一是赋予国家统计局对补充性部门标准的审批权,《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 [ 查看全文 ]中级统计实务2016备考资料:统计法的基本原则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