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准备参加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小伙伴要注意啦,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哦! 【内容导航】: 1.平等主体 2.不平等主体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第二单元经济仲裁的内容。 【知识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平等主体 (1)仲裁与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横向关系)的经济纠纷(如公司之间出现合同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2)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仲裁。 (3)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双方当事人均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不平等主体 不平等主体之间(纵向关系)出现纠纷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与诉讼的性质有关: (1)一般情况下(如甲公司对工商局的罚款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 [ 查看全文 ]2017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