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伙人的出资
2016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伙人的出资”,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伙人的出资 1.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释】以“劳务”形式出资,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特有的出资方式。 2.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其他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还包括: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在执行事务中的义务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解释】这一点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是绝对禁止的;不允许合伙协议另... [ 查看全文 ]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伙人的出资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