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在1989年12月22日由福建省政府颁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省级劳动模范的评选、命名、培养等项工作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推动学赶先进、双增双节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农村。 第二条 省级劳动模范是指省政府命名的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国务院各部委命名的全国系统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按照省级劳动模范管理。 由省直各系统命名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省五一奖章获得者,按地市级劳动模范管理。 第三条 省级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劳动,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职工和农民。 (一)在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二)在发明创造、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技术扶贫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三)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降低消耗以及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四)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中做出突出成... [ 查看全文 ]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福建省)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