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编辑整理的《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欢迎查看。(一)填写规范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2.关于出票日期:(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2)规范写法: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理解】日期写法应满足三大要求:汉语语言的规律、数字金额的构成、防止涂改的要求。举例: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3.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二)签章要求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三)更改要求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四)区分“伪造”与“变造”“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 [ 查看全文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