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辅导讲义:契税法律制度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辅导讲义:契税法律制度”,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辅导讲义:契税法律制度一、契税的纳税人——权属的承受人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提示:这里所说的“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二、契税的征税范围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契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一级市场);2.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二级市场:包括出售、赠与、交换);提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3.房屋买卖;4.赠与;5.交换。6.特殊情况,视同转移:(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5)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的;(6)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 [ 查看全文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辅导讲义:契税法律制度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