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总则十大亮点解读
出国留学网为您整理了《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总则十大亮点解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这里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总则十大亮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法分为十一章,共二百零六条。现对《总则》中的十大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一:明确胎儿利益保护《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解读:《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起点为出生时,终止时间为死亡时。由于胎儿尚未出生而成为独立的个体,因此,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总则》出于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列举了在为“遗腹子”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的制度及接受赠与的权利等方面,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亮点二:以年龄来划界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为8周岁《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 [ 查看全文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总则十大亮点解读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