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发起人的责任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发起人的责任”,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发起人的责任发起人的责任(一)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的责任1.对认股人的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2.对筹办阶段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责任(1)外部责任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发起人内部的责任①部分发起人对外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②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二)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1.外部责任(1)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查看全文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发起人的责任的相关文章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要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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