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工资
本网站小编为考生们整理了“司法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工资”,希望有所帮助,更多考试信息请关注本网站的及时更新哦。祝同学们金榜题名!司法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工资第七章 工资一、工资的概念二、我国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1、按劳分配的原则2、在经济发展的 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3、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三、工资制度中三方的权利1、劳动者的工资权包括工资取得权、工资支配权、工资保障权和工资分配参与权2、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自主权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工资分配方式确定权和工资水平确定权。但是在法定范围内的 自主,其分配方案须职代会审议通过。3、国家的工资管理权包括对全社会工资的一般管理;对企业工资的间接管理;对国家机关、部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直接管理四、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1、界定工资总额(1)工资总额的构成(6部分组成)(2)不应列入工资总额的部分(由5部分组成)2、调控地区、部门(行业)工资水平主要措施有弹性工资计划、工资指导线、工资控制线和工资指导价位3、调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针对不同用人单位采取不同措施: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工资总额指令性控制和、工资总额考核控制、工资总额联合审核制度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管理五、最低工资制度... [ 查看全文 ]司法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工资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