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故意犯罪的形态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需要靠平时的积累,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故意犯罪的形态,一起来学习一下吧!祝你备考顺利!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故意犯罪的形态故意犯罪形态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刑法条文规定如下: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学习完法条之后还要对下面几个法律名词进行解析:①着手,所谓着手是是犯罪预备的结束,实行犯罪的开始。简单判断即为现实紧迫危险的即将到来。例如放火罪当中开始点燃火柴,扒窃当中小偷的手即将伸进行人的包包,故意杀人当中举起刀即将捅向受害人等。②意志以外,就是说由客观现实造成的,即欲而不能。例如要杀的人被别人救活了,要抢劫的被受害者正当防卫了,要盗窃的打不开门等。在学习做题的过... [ 查看全文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故意犯罪的形态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