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合同法要约与承诺
合同法有哪些知识点需要大家掌握的呢?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合同法要约与承诺,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合同法要约与承诺一、合同法-要约与承诺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要约与承诺(一)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图。(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而确定。(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能成为承诺的对象。承诺的对象必须是生效的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意思表示均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三)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3)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 [ 查看全文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合同法要约与承诺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