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形态问题解析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形态问题解析,一起来看看吧!请大家及时复习法律基础知识!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形态问题解析先言“犯罪形态”其实是一个不太精准的称呼方式,更进一步的讲,应该称之为:“故意犯罪的形态”。从名字上我们就可以直接的得知,所谓犯罪形态只在故意犯罪中进行考虑!——这是学习犯罪形态问题,最先需要我们明确的知识点。那么问题来了,为何我们只在故意犯罪中来考虑形态问题呢?要解释这个问题,你需要明白,影响我国的刑法所惩罚的程度的东西,到底是什么?是一个犯罪的事实,还是干了坏事的人呢?其实,都不是!影响我们国家的刑法所惩罚的程度的东西是:犯罪者的主观恶性程度,换而言之如果你的主观恶性不大,我们往往不会过于严重的惩罚你,但反之则不然。只要你对犯罪形态有所了解,你就知道我们所讨论的犯罪形态包括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从这几个形态中我们就可以得知犯罪形态问题讨论的一个过程中包含了:矛盾产生,犯意产生,犯罪预备,犯罪行为实施,犯罪行为实施后阶段以及犯罪结果发生,这样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要想构成这样的一个过程,就只有故意犯罪中才能实现。因为在过失犯中,不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他们往往都不存在:“矛盾产生,犯意产生,犯罪预备”... [ 查看全文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形态问题解析的相关文章